军办发35号文件即《军队公寓住房管理规定》,主要对军队公寓住房的管理进行了详细规范,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定义与适用范围
- 公寓区: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保障住用单位编制人员生活、住用的区域。
- 售房区:指营区家属生活区中,公寓区之外的允许个人购房居住的区域。
- 适用范围:该规定适用于全军团以上住用单位家属生活区的划区工作,以及军队管理的公寓住房。
二、分配原则与条件
1. 依据职级和编制:公寓住房的分配需按照人员的职级、编制标准等条件进行,确保满足工作和生活基本需求。
2. 优先保障重点:在分配过程中,需优先保障作战部队、特殊岗位以及基层一线人员的住房需求。
3. 具体条件:符合家属随军条件的军队在职人员,其配偶有当地城镇户口(含军人)的,可申请分配调整相应职级的公寓住房。未分配公寓住房或因调整待遇级别(军衔等级)提高而需要调整住房的,同样可提出申请。
三、入住管理与日常使用
1. 申请与审批:符合条件的军队人员需向所在单位提出公寓住房申请,经过审批后才能获得入住资格。
2. 签订协议:入住人员需与管理单位签订住房使用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 合理使用与维护:入住人员应按规定用途使用住房,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或违规转租转借。同时,负责住房内部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单位则负责主体结构和公共区域的维修。
四、腾退管理与借住规定
1. 腾退情形:包括人员转业、复员、调动到不需要保障公寓住房的岗位,以及在驻地购买房改房、离退休干部安置住房或领取住房补贴等情况。
2. 腾退期限:规定明确的腾退期限,逾期不腾退将采取收取超期占用费等措施。
3. 借住规定:军队离退休干部在没有安置住房前可继续租住;转业复员人员及其配偶确无其他住房且未领取住房补贴的,可借住原公寓住房。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学习内容
一、条例总则与适用范围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旨在规范党政机关资源使用行为,强化节约意识,杜绝浪费现象。条例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涵盖经费管理、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公务接待、公务用车、会议活动、办公用房、资源节约等多个领域。
二、具体规定与要求
1. 经费管理
- 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 党政机关应当严格执行会议用房标准,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会议用餐严格控制菜品种类、数量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不安排宴请,不上烟酒;会议会场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板,不提供水果。
2. 国内差旅与因公临时出国(境)
- 差旅人员住宿、就餐由接待单位协助安排的,必须按标准交纳住宿费、餐费。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
-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3. 公务接待
- 接待单位应当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对象的住宿用房,协助安排用餐的按标准收取餐费,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等名义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
4. 公务用车
- 党政机关应当从严配备实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5. 会议活动
- 党政机关应当精简会议活动,严格控制会议数量、规模、会期和参会人员范围,提高会议效率和质量。未经批准,党政机关不得以公祭、历史文化、特色物产、单位成立、行政区划变更、工程奠基或者竣工等名义举办或者委托、指派其他单位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不得举办论坛、博览会、展会活动。
6. 办公用房
-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从严控制,凡是违反规定的拟建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坚决终止;凡是未按照规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必须停建并予以没收;凡是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概算建设的办公用房项目,应当根据具体情况限期腾退超标准面积或者全部没收、拍卖。
7. 资源节约
- 党政机关应当节约集约利用资源,加强全过程节约管理,提高能源、水、粮食、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办公用品等的利用效率和效益,统筹利用土地,杜绝浪费行为。
三、监督与责任追究
条例明确了对违反规定行为的监督与责任追究机制。党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厉行节约反对浪费信息公开制度,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要求须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下列内容应当按照及时、方便、多样的原则,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预算和决算总体情况;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情况;会议费、培训费、差旅费支出总体情况;重要事项决策、执行、管理情况等。同时,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通过学习《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深刻认识到节约资源、反对浪费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节约意识,规范自身行为,为推动党政机关节约型建设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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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学习党政机关例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内容,
内容审核:刘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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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