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某村的张先生所在的村在2018年被纳入“棚户区改造”项目范围。包括曾先生在内的当地村民积极配合,曾先生还是最早批次完成入户测量的村民。然而因为征收实施部门计算错误,致使张先生的房屋价值由30万余元被算成了21万余元。虽本张先生积极向征收实施部门工作人员反馈、沟通,但由于征收实施部门工作虽然认可是由于疏忽导致的计算错误,但不愿意更正。以至于张先生未能在征收实施部门规定的截至日期前与征收实施部门协商一致签订安置补偿协议。征收实施部门的负责人在了解到张先生未能签补偿协议是因工作人员疏忽后,在将张先生房屋价值数额更正后,并保证张先生在第二批次选房村民中优先选房。然而,在2022年6月公布最终选房名单上,张先生的选房顺序为全村倒数第三户。
张先生就此向律师咨询,律师告知张先生,安置补偿协议属于行政协议,依据《关于审理行政协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民事法律规范关于民事合同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征收实施部门未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但鉴于选房期限较近、履行瑕疵损失价值较难计算、且诉讼维权时间较长,建议张先生通过跳过征收实施部门,与政府部门建立沟通途径,快速、有效沟通后解决问题。张先生对律师的分析和建议表示赞同,委托律师向政府部门邮寄法律建议函,争取积极沟通、协商解决问题。
律师接受委托后,向两级政府部门邮寄了法律建议函。在确认两级政府部门签收法律建议函后,律师主动与张先生所在地街道办负责人员进行了半小时的有效通话沟通。
律师对征收实施部门在征收房屋过程中能够遵守法律底线不激进不强拆被征收人房屋、在征收过程中坚持与每户村民积极协商、愿意听取律师建议并与律师交换意见的行为表示赞赏,同时也对征收实施部门在具体工作中的瑕疵表示理解。希望街道方面在可能的权限范围内能够负起响应责任,督促征收实施部门诚实守信、积极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
律师向街道负责人员强调,房屋安置问题,涉及村民基本生存保障,征收实施部门如拒绝村民的合理合法安置诉求、在损害群众利益的同时也有损人民政府的光辉形象,处置不当很容易演变成重大民生问题和社会隐患,极易造成恶性突发事件。希望街道负责人员能够考虑工作人员不辞辛劳积极诚恳主动与每户村民平和宣讲、协商的辛劳,希望此次征收工作能够真是完美收官。
街道负责人员向律师表示,对律师愿意以非诉讼模式解决行政纠纷表示赞赏,对律师法律专业能力和积极沟通态度表示高度认可,对律师体谅征收工作人员辛劳表示感谢,并以个人身份向律师承诺,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愿意积极努力,为当地村民办实事,促成事情完美解决。
选房当日,征收实施部门派员与村委会主任一同向张先生表示,希望张先生参加选房,如对选房结果不满意,愿意给张先生我们调换。张先生经调换后,选到自己满意的房屋,同时对律师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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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些年,在有关政策的带动下旧城改造的力度空前巨大。旧城改造工程既可以改变老百姓的生活居住环境,又可以有效地推动城镇建设。但是有不少被拆迁人却遭遇“越拆越穷”的窘境:到手的补偿无限缩水,拆迁补偿无法让被拆迁人在周围买房,改造后的生活水平明显下降,很显然这是不合理的。
导读:2011年颁布施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时期的拆迁项目如今仍有一些尚在持续运作中。
导读:2011年《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被拆迁人与“拆迁人”(某民事主体)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履行发生纠纷,该如何起诉呢?本文,在明律师聂荣为大家浅析这一问题。
导读:征收维护合法权益是一项系统性的、全局性的活动,而绝非某一个复议、诉讼、查处申请程序所能涵盖的。
徐某请求撤销香坊区政府于 2020年 4月18日作出的《关于香坊区哈平路-安乐街地段棚改项目征收范围内三十一处危房排险拆除的通告》。徐某的房屋坐落于香坊区动源街 15号回收公司楼1单元 4 号广鑫汽车电脑检测维护中心处,属于国有土地上的街边门市房,已依法获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属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