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央政法委长安剑报道了发生在浙江省宁波市的一起情节曲折吊诡的刑事案件:某男子老袁11年前因琐事争执亲手杀害了自己的好朋友老江,而后竟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将本属于老江的60余万元拆迁补偿款据为己有,自己则常年居住在受害人老江的房子中,后又将该处房产赠与给自己的儿子。
那么,在这样一起编剧都编不出的离奇案件中,究竟牵涉了哪些法律问题呢?老袁11年前杀害好友的行为能够在时过境迁后被依法追诉吗?其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并向法院提起确认合同效力的民事诉讼的行为又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拆迁补偿款的归属又与房屋的权利人之间有着怎样的关系呢?
【要点一:故意杀人行为10年后仍可追诉】
本案中,老袁在2009年酒后因争执而用石头砸死好友老江,其后多年一直逃避法律的制裁,其行为涉嫌构成故意杀人罪(报道指出老袁用石头“狠狠砸了几下”,笔者考虑可按故意杀人罪分析,而不定性为故意伤害罪)。
11年后,其罪行因高科技破案手段的出现而暴露。根据《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经过二十年不再追诉。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如前所述,本案中老袁的行为涉嫌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罪名的法定最高刑均为死刑。那么其刑法上的追诉时效就是20年,仅仅过去11年,公检法机关当然有权对老袁的罪责予以追究。
需要强调的是,本案中老袁在公安机关已对老江被害一案立案侦查的情况下试图逃避法律制裁,其行为本身已不受追诉时效的调整,即使再过10年,司法机关仍有权追究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88条明确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换言之,我国现行法律是不会允许犯罪分子所犯下的罪行随着时间的经过而被不予追究的。只要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依法立案侦查了,犯罪分子就会被一直追踪下去,直至被抓获或其死亡为止。
【要点二: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并提起民事诉讼的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
报道中指出,2014年到2019年,原属于受害人老江的房屋被鉴定为危房,开始规划拆迁,仅30多平米的房子有望分到60多万元的补偿款。
但是,房子虽然已由老袁的儿子居住使用,而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却仍是已死去多年的老江。
于是,老袁就想出了伪造房屋买卖合同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有效这一路径以骗取这笔数额不菲的拆迁补偿款。
笔者认为,老袁的这一行为涉嫌虚假诉讼罪。根据《刑法》第307条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老袁通过与他人串通伪造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取得本属于老江继承人的房屋拆迁补偿款60余万元,其行为已属于上述“情节严重”范畴。
【要点三:拆迁补偿款归房屋的所有权人】
最后我们来看本案中最为被拆迁人群体所关注的拆迁补偿款归属问题。大家都知道,拆迁补偿利益归房屋的所有权人所有,而与房屋的普通承租人、借住人无直接关系。
本案中,即便老袁的儿子常年居住在涉案房屋内,其也无法取得涉案房屋的拆迁补偿利益,这也就是老袁想出伪造房屋买卖合同进而提起虚假诉讼的原因所在。
媒体曾报道某女子长年租赁某处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时竟认为自己和涉案房屋“有感情”,房东怎么也应当将补偿款分给自己一半。这种新闻,懂点儿法律的人就全当作笑话看了。
那么,究竟怎样确定谁才是某处房屋的所有权人呢?《民法典》对此是这样规定的:
1.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直接看房屋所有权证或者不动产权证上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姓名,是最直接的确定房屋所有权人的途径。这就提示广大潜在的被拆迁人朋友,要在购买、接受赠与、继承某处房产后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2.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本案中,受害人老江早已与前妻离婚,且被害前未留有任何遗嘱,那么依据《民法典》的法定继承规则,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就是其儿子。
那么事实上,在老江11年前死亡的那一刻,其儿子已经取得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即使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也不影响其子依法取得房屋的所有权。
此外,因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这里需提示的一点是,“合法建造或者拆除”行为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违法占地或者违反城乡规划的违建行为是不能使当事人享有涉案违建的任何“合法权益”的。
就本案而言,如果法院将涉案房屋的所有权判给了老袁或者小袁,那么其无需变更登记也能取得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但就老袁意图侵占本属于老江儿子的补偿款一事而言,其无需完成变更登记即可凭其伪造的“优势证据”实现其目的,故本案中并未涉及此种情形。
不过,天网恢恢疏而不漏,老袁的种种罪行最终也没能逃过法律的制裁和追究,等待他的将会是迟到但仍然正义的法律的严惩。
通过对这一起曲折案件的浅析,在明律师要提示广大被拆迁人的是,无论自己与父母、配偶、子女的感情关系如何,都一定要对自己可能享有继承权的财产适当上上心,切勿让老袁这样的不法之徒钻了空子,将本属于自己的合法财产权益夺走。
当然,亲人之间的亲情、关爱才是最宝贵的。本案中若不是受害人老江在生前性格孤僻,酒后经常殴打妻子导致离婚并失去了对儿子的监护权,其也不至于被害后多年竟无人知情并助其讨回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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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强拆维权,赔偿谈不拢的核心常常不是法律,是举证。房屋面积、结构、装修、室内物品、经营损失,每一项都要有依据,合法强制拆除的走法很窄。征收方要先作出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复议、不起诉、又不搬迁,行政机关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审查后裁定准予执行,才能动手。
自管公房拆迁,直管公房是房管部门代表政府管理的房屋,产权归国家,住户持有租赁凭证。自管公房是单位自建自管的职工住房,产权归单位。房改房是按房改政策出售给职工的公房,购房之后产权归个人,但有的没办下证。三类房子的补偿规则差别很大,承租权不是空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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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渡费停发,征收补偿协议是行政机关为了实现征收目的、与被征收人协商订立的协议,性质上属于行政协议。这意味着两件事:对方不履行,老百姓能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协议内容受行政法约束,不能违反法定的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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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证房面积核算方式,农村的房子大量没有宅基地使用证,城市的老房子不少没办产权登记。这类房子在征收里被笼统叫作无证房,实际上分三种:当年有权批准但手续没走完、有缴费凭证或申请表但证没发下来、确实没有办理任何手续。
人头费人口补偿认定,安置人口名单一般在征收补偿方案里公布,公布之后有异议期。很多人错过了这个期限,等到签协议才发现少算人,再改就难了。人头费是民间说法,法律文本里对应的是安置补助费、人口安置面积或者安置房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