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自己的房屋被认定为违建建筑,在发生强制拆迁后,是否仍有机会在诉讼过程中认定拆迁房的强拆行为违法?让我们通过陈先生的经历来进一步了解。
陈先生的建筑物位于河岸边,该建筑物共有两层。县防汛指挥部经过摸排调查,以陈先生建筑物属于阻碍行洪的障碍物为由于2019年3月17日向原告陈先生作出并送达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同日,防汛指挥部在陈先生建筑物商铺所在位置张贴了公告。原告不服,向市政府申请复议,市政府作出维持该通知的决定,原告收到复议决定后不服,以县政府、市政府为被告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防汛指挥部作出的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和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
陈先生认为:涉案商铺房屋是经县政府、村委会同意为发展经济而建设的二至三层楼房商铺,房屋至今已建25年。事实上已经村委会、县政府批准,陈先生对该商铺房屋拥有所有权,当时相关土地规划部门缺乏完备的工作机制,不能及时完成土地、房屋等登记事项,涉案商铺房屋已是建造者事实上的私人财产,其对涉案商铺房屋拥有所有权。涉案商铺房屋是在1994年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设计并施工的建筑物,不是障碍物而是合法建造的建筑物。县水利局并没有现场实地查勘,没有提交查勘记录,没有调查、询问实际情况、制作询问笔录。更没有提交专业机构作出的测绘报告等证明文件。以上情况不能说明陈先生的涉案商铺房屋属于阻碍行洪的违法建筑。
涉案房屋是经县政府、村委会同意,并批准为发展经济而建设的二至三层楼房商铺,该商铺房屋是由村民委员会统一设计并施工,房屋建造数十年之久,无论是村委会还是县政府都没有表示涉案商铺房屋为违法建筑,该涉案商铺房屋为县经济发展做出过很大贡献。据信赖保护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涉案商铺房屋的建造者是通过合法程序建造的,又基于当时城乡规划、土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能够真正做到商铺房屋的建造手续都能经过层层审批,出具完整的书面核准文件,并在相关部门做好完备的登记程序。以上可以表明涉案商铺房屋属于合法建造的建筑物。其次、涉案商铺房屋自1994年建造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是自1997年生效并施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不能作为认定防汛指挥部具有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
送达回证显示送达文书名称为“限期拆除通知书”,与本案诉争文书不一致,非本案诉争的“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按照送达的有关规定,送达回证上应有相关人员签字、盖章,无法实际证明防汛指挥部依照法定程序送达了上述文书,该“限期清除通知书”的送达明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留置送达程序。防汛指挥部作出的“限期清除通知书”和“限期清除公告没有当场告知陈先生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也没有告知陈先生陈述、申辩的权利,没有制作现场笔录,没有告知陈先生拆迁地域的四置,防汛指挥部实施的行政行为严重违反《行政强制法》第18条。
防汛抗旱指挥部辩称,本案涉案的陈先生的商铺房屋建在河道是不争的事实,并且河道是县城唯一行洪的河道。防汛抗旱指挥部作出的《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实体依据及程序均符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对河道、湖泊范围内阻碍行洪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防汛指挥机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强行清除,所需费用由设障者承担。”防汛抗旱指挥部依据上述规定,于2019年3月17日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并送达陈先生,责令其在限期内清除涉案建筑物实体及程序并无不当。陈先生认为送达回证显示送到文书名称“限期拆除通知书”与本案的“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不一致也不符合留置送达程序,还以没有告知陈先生救济途径、权利等违反《行政强制法》第18条规定。防汛抗旱指挥部认为,因陈先生拒不签收,相关工作人员留置送达符合程序。2019年3月17日答辩人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并向陈先生送达,责令其在限期内清除涉案行洪障碍物,是依法履职,并不适用《行政强制法》的规定。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防汛指挥部无证据证明在作出《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之前,充分保障了被处罚人享有的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防汛指挥部在作出《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没有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没有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
综上所述,防汛指挥部作出《责令限期清除通知书》的行为程序违法,但陈先生的房屋已经被拆除,撤销上述通知书已无实际意义,应当确认防汛指挥部作出上述通知书的行政行为违法。
律师认为,通过陈先生的经理可以看出,在实行强制拆迁之前,拆迁方应当告知被拆迁方作出拆迁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也就是履行处罚前的告知程序。如果拆迁方没有依法履行这一程序,那么拆迁方对建筑物做出的拆除行为决定则属于程序违法。那么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则会支持拆迁违法这一诉讼请求。另外,在遇到这一情况时,需要咨询或聘请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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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协议还没签,评估报告还没送达,搬迁通知先贴到了门上。对方说先搬进去再谈,过渡费照给。这话听着通情理,恰恰把顺序颠倒了。
材料往桌上一摊,事情就清楚了。有人的一叠纸里只有一张补偿方案,有人的文件袋里装着公告、评估报告、补偿决定和快递回执,后一种人往往二十分钟就能把情况说明白,前一种人打完电话还得回去翻。房子拆迁律师咨询的效率,不在口才,在手上有没有东西。下面这六样,能带几样带几样,带不齐的就说清楚缺在哪。
免费的东西,人容易不当回事,要么用完就忘,要么抱着试试看的心态问一句"我这能赔多少"。这两种都浪费。一次十几分钟的通话,能换来的是阶段判断、期限提醒、材料清单和几条可选的路;换不来的是具体金额和胜诉承诺,谁说能给,谁就是在敷衍。把能问的和问不出的分清楚,这通电话才值。
挑所这件事,看的是它把力气压在哪一块,招牌大小排在后头。征地拆迁的对手是行政机关,输赢常常藏在送达日期、评估方法、催告程序这些不起眼的地方,做杂了手会生。北京在明律所从 2012 年设立起只做征地拆迁和行政争议,办过的案子超过两万件,覆盖三十个省级行政区。下面四条理由都能核,也顺手写清什么情况不必找在明。
第一次打这类电话,多数人抓不住重点。把自己这些年的委屈从头讲一遍,讲完对方还没弄清房子走到哪一步。北京律师拆迁咨询值不值,不看您讲得多细,看四件事有没有说清:公告哪天贴的、补偿方案见了没、评估做了没、有没有签过字。咨询也不是算命。律师能告诉您路怎么走、期限还剩多少、证据缺在哪,给不了的是"能多拿几十万"这类承诺。谁张口就承诺,谁就不必再谈。
违法强拆最麻烦的地方,不在认定难,在时间短。房子倒了以后,确认违法之诉只有六个月,赔偿请求的时效是两年,两条线各走各的,谁先谁后还得看证据。有人把力气全花在信访和吵架上,等想起来起诉,期限已经过了。这篇把该走的四步、每步的期限、赔偿能要哪几项,按顺序摆清楚。
房子倒下去只要十来分钟,把原来的样子说清楚,可能要花好几年。强拆现场最缺的是时间。实务里最后能拿到多少,常常取决于手里有没有几段没剪辑的视频、几张带门牌号的全景照、一份写着接警编号的回执。这七样东西,当天能拍就拍,拍不到第二天补。补不回来的那部分,往后每一步都会吃亏。
一次强拆合不合法,不用听谁嗓门大,看三件事就够:谁动的手、凭什么动手、程序走到哪一步。国有土地上合法的强拆只有司法强拆一条路,法院裁定之后由政府组织;违建走的是行政强制拆除那条线。两条都可能合法,也都可能违法,区别全在文书和步骤上。这个判断不是学术问题,它直接决定您后面走哪条路:拆得合法,争的是补偿数额;拆得违法,先确认违法,再谈赔偿。
房子的事走到强制这一步,很多人第一反应是拦。拦得住一时,拦不住程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法律只留了一条强拆路径:先有补偿决定,您既不复议也不起诉、到期又不搬,政府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碰上政府上门,先别争嗓门,先要那两张纸。没有补偿决定就动手,或者有了决定却绕过法院,性质就变了。
官方电话只有一个,这件事得反复说。别人用别的号码找上门,多半不是所里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