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6日,李某的女儿陈某向丙村镇派出所报警称,其父亲的墓地已被丙村镇政府以房屋征收的名义损毁,丙村派出所接警后到现场,经到现场勘查了解,丙村镇派出所认为无证据证实是丙村镇政府所为,故丙村镇派出所决定不予受理。陈某获悉丙村镇派出所对其父亲墓地被损毁一案不予立案后,认为丙村镇派出所存在不作为,遂向市公安局某县区分局申请行政复议,2019年8月15日,李某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复议结果为驳回李某复议申请,李某决定起诉丙村镇派出所,但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判决李某败诉,李某不服决定上诉。
案件结果:
裁定撤销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2020)粤1481行初203号行政判决,发回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审。
专业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市公安局某县区分局是本案的共同被告。上诉人在一审时将市公安局某县区分局列为共同被告是正确的。原审未将复议机关列为共同被告,遗漏诉讼当事人,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纠正。
律师建议:
1、拆迁时被拆迁人一定要了解清楚征收项目和征收主体是否合法,具体的大家可以根据自家土地性质参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条例实施》这三部法律。一旦发现征收项目和征收主体不合法,被拆迁人一定要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
2、查看安置补偿方案是否合理。大家需要明白的是各个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政策不同,补偿标准也是不同的,但是补偿内容是一致的,如果征收方告诉您有所谓的“全国统一标准”那一定错误的。在国有土地上,也就是除城中村以外的城市地区,房屋价值是根据拆迁公告发布之日房屋的市场价计算的,这是判断补偿是否合理最简单的方式。在农村,以及城市的城中村地区,一般根据省级行政机关确认的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确定。
3、如果被拆迁人遭遇了强拆、逼签、骗签、补偿低等不合理情况,一定要第一时间联系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征地拆迁律师,在律师的介入下帮助您与征收方协商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但是,大家需要注意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的时效问题。根据《行政复议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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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