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女士为A区E村村民,在该村拥有一处宅基地,宅基地上建设有3处房屋,为3栋连体建筑物,房屋层高5层。后因A区人民政府因旧村改造项目,将G女士权利项下的宅基地及房屋纳入征收范围,A区L街道办事处为征收的具体实施单位,因对补偿安置标准存在争议,G女士一直未与征收部门达成补偿安置协议。为了尽快拆迁,A区L街道办事处、A区城市管理局、A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作出了一则《通告》,告知G女士需清空该建筑物内的住户并将物品搬离,以配合有关部门排除隐患。几日后,A区城市管理局作出《通知》,告知G女士需对其位于E村的房屋第三、四、五层砖混结构建筑物进行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予以强制清除。通知作出几个月后,G女士的房屋被城管、街道办事处、拆迁办的工作人员包围,在未通知G女士,也未出具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拆除了G女士位于E村的房屋及附属设施等建筑物,致使室内物品严重毁损,造成G女士重大财产损失。随后,G女士将A区L街道办事处、A区城市管理局诉至法院,法院认为,街道办和城市管理局的拆除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拆除,城管局与街道办已经确认对案涉房屋的3-5层进行拆除,在城管局拆除过程中,接受街道办的委托,对案涉房屋中具有权属手续的存在结构性安全隐患的两层房屋一并拆除,但是G女士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并未将案涉房屋交付拆除,城管局和街道办的拆除行为具有强制属性,属于行政强制拆除。二者为拆除案涉房屋的共同实施主体,具有拆除房屋的意图和行为动作,应对房屋整体拆除行为共同承担法律责任,故判决确认A区L街道办事处、A区城市管理局强制拆除G女士位于E区的3栋建筑物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案中,G女士的房屋修建已经多年,而二被告从未对G女士的房屋进行过危房鉴定,现其房屋因旧城改造被纳入征收范围,仍未签订补偿协议,随后被街道办和城管局以危房的名义进行了强制拆除,终被法院认定为违法。很多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为了加快拆迁的脚步,以房屋为危房的理由强制进行拆除,损害了被征收人的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房屋鉴定申请由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进行申请,街道办、城管局并不具备房屋鉴定申请的资格,如果房屋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鉴定机构应当作出危险房屋通知书,并要求房屋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采取措施,房屋所有权人受到后应当按照鉴定机构的建议进行修缮。只有在整体危险且无修缮价值的情况下,方可整体拆除。如房屋存在征收项目,且征收项目已启动的情况下,再以拆除危房的名义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行政的目的已然显属不当,已然成为以拆危房促拆迁,违反了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根据前述法律规定,在房屋被拆除前,实施拆除的行政部门应当明确告知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当享有的权利,以及寻求救济的途径,不得直接将当事人的房屋进行拆除。如果房屋因强制拆除遭受了损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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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