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土地、房地产领域执业经验,深耕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领域。
固定总价合同中对变更的规定主要依据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尤其是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以下是详细分析:
1)固定总价合同的基本特性1. 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是指合同双方约定一个完成任务的固定价格,承包商必须承担完成工作的责任,而不管实际成本是多少。这种合同中,价格一般保持不变,除非双方均同意改变。
2. 固定总价合同对项目团队是低风险的,因为项目团队不必付出多于固定价格的部分;但对供应商来说是高风险的,因为如果成本超出预计,供应商将只能获得较低利润甚至出现亏损。
2)固定总价合同的变更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合同成立后,如果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1.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虽然价格一般固定,但如果出现工程量增减、设计变更等特殊情况,且这些变更不属于商业风险,而是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那么合同总价是可以协商变更的。
2. 如果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或者建筑材料价格、人工费用过快上涨,导致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失衡,那么承包人有权要求调整合同价格。
3)变更的程序与法律依据1. 变更首先需要双方进行协商,如果达成一致,可以签订补充协议来修改原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2. 如果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申请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在审理时,会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来判断是否应该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变更并不是绝对不可能的,而是在特定条件下,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协商来确定的。
在中国招标投标法中,关于招标文件异议回复的“三日”确实指的是三个工作日,这一规定明确体现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
1. 法规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此处的“3日内”按照通常的法律解释,指的是三个工作日,而非自然日。
2. 工作日与自然日的区别
- 工作日通常指的是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如周六、周日)以外的日子,是官方或机构正常工作的日子。而自然日则包括所有日子,无论是否为工作日。
- 在法律条文中,当涉及期限计算时,通常会明确指出是“工作日”还是“自然日”。若未特别说明,一般默认为工作日。
3. 实际应用中的注意事项
- 招标人在收到异议后,应严格按照法规要求,在三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以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性和效率。
- 在计算期限时,应排除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仅计算实际工作日。
- 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及时与提出异议的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沟通,并说明理由,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文件异议回复的“三日”确实是指三个工作日。招标人应严格遵守这一规定,以确保招标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各方权益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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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关于招标文件异议回复的三日是指三个工作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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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