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党员,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高级法律顾问、督导律师团队负责人。有36年法律工作经验。中国政法大学国际经济法系经济法专业研究生。
关于中央农业农村部对养殖用地的政策,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养殖用地的基本原则与规定1. 不准占用基本农田:根据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通知,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未经批准不准占用一般耕地:设施农业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但需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实行年度“进出平衡”。
3. 保持耕地用途:一般耕地主要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如挖湖造景、种植草皮等。
2)养殖用地的具体管理政策1. 农用地管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作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用地,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2. 分类管理: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等附属设施,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3. 设施农业用地备案:养殖用地需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在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后向乡镇政府备案,乡镇政府定期汇总情况后汇交至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并将设施农业用地备案情况上图入库,未上图入库的将被视为违法使用。
3)养殖用地的政策扶持与监管1. 政策扶持:国家通过一系列政策扶持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包括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推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为养殖业提供有力支持。
2. 严格监管:县级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农业部门将对设施农用地进行审核、监督和管理,确保养殖用地的合理使用和土地资源的保护。
中央农业农村部对养殖用地的政策旨在规范养殖用地的使用和管理,保护土地资源,同时扶持农村养殖业的发展。养殖者需严格遵守相关政策规定,确保养殖用地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关于2025年养殖土地政策,以下是对相关政策的详细解读:
1)养殖用地的性质与管理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等。其中,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因此,养殖用地属于农用地范畴,应按照农用地进行管理。
2. 对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政策为养殖业提供了便利,减少了审批流程,促进了养殖业的发展。
2)养殖用地的具体政策1. 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若是由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按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有利于降低养殖业的门槛和成本,促进养殖业的规模化发展。
2. 若是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则实行分类管理。其中,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而管理和生活用房、疫病防控设施、饲料储藏用房、硬化道路等附属设施,属于永久性建(构)筑物,其用地需比照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管理,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这一规定既保障了养殖业的用地需求,又规范了用地管理。
3)养殖用地的申请与审批1.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畜牧业生产。这为养殖业提供了合法的土地来源。
2. 养殖用地的审批需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养殖用地需求的朋友,需要咨询当地的人民政府以了解具体审批流程和时间。
2025年的养殖土地政策为养殖业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和支持,促进了养殖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主要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及申请与管理流程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直接用于种植或养殖,如温室、大棚等;附属设施用地则包括与生产直接关联的粪污处置、检验检疫等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则涉及农产品加工、存储等用地。
2)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1. 用地性质: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可使用一般耕地,不需占补平衡。但种植设施若破坏耕地耕作层,则需补划;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
2. 恢复原用途: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时,必须恢复原用途。若被非农建设占用,应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落实占补平衡。
3)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与管理流程1. 规模控制:各类设施农业用地规模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合理确定,包括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及配套设施用地的最大面积限制。
2. 申请与管理流程:设施农业用地实行备案管理制度。经营者需向乡镇政府提出用地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乡镇政府初审合格后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部门备案。涉及补划永久基本农田的,需经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动工。
设施农业用地必须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或进行非农化建设。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责令恢复原状、罚款甚至拆除违法建筑等措施。
自然资源部与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办法,主要涉及设施农用地的定义、分类、使用原则、规模控制、审批管理以及复垦监督等方面。以下是对该管理办法的详细解读:
一、设施农用地的定义与分类
设施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辅助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如温室大棚、养殖圈舍等,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辅助设施用地如看护房、农资存放场所等,为农业生产提供辅助服务。
二、设施农用地的使用原则
1. 严格保护耕地:新增设施应严格控制占用耕地,特别是永久基本农田。确需占用的,应符合相关标准并采取“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措施。
2. 节约集约用地:鼓励利用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减少对耕地的占用。
3. 坚持农地农用:设施农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也不得扩大用地规模。
三、设施农用地的规模控制
- 生产设施用地:规模根据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
- 辅助设施用地:一般控制在项目用地总规模的一定比例内,如作物种植为10%以内且不超过15亩,畜禽水产养殖为15%以内且不超过20亩。特殊情况下,如生猪养殖,辅助设施用地可不受规模限制。
四、设施农用地的审批与管理
1. 签订用地协议: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经营者与乡镇政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三方用地协议,明确土地使用条件。
2. 备案管理:用地协议签订后,需向乡镇政府提交备案申报材料,经审核后进行备案。备案信息应上图入库,纳入监管系统统一管理。
3. 使用年限与续期: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年限一般不超过10年,到期如需继续使用,应重新签订协议并备案。
五、设施农用地的复垦与监督
1. 土地复垦责任: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项目建设到期不再使用时,应恢复耕地种植或达到耕地种植条件。
2. 监督管理: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设施农业用地依法依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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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中央一号文件2025年养殖土地政策,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用地的管理规定
内容审核:赵秀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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