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地籍调查怎么做,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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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行政法有浓厚的兴趣,长期钻研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领域,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通过悉心研究和实践,在江浙沪地区的房屋拆迁征收、补偿与安置等业务领域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和资源,能够为当事人提供更好地处理征收拆迁纠纷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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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 湘

关于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主要涉及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确权登记工作。以下是对该指导意见的详细解读:

1)房地一体确权登记的意义

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是指将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这一工作对于维护农民权益、维护农村社会和谐稳定、促进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2)确权登记的具体流程

1. 申报:拥有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人需领取由土地部门统一印发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申报登记表》,以户为单元,每宗宅基地填写一份,并提交相关土地权属来源证明。

2. 权属调查:国土部门根据申请,对宅基地的范围、界线、界址、权属性质、用途等进行实地调查,并填写宅基地地籍调查表,绘制宗地草图。

3. 审核与公告: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对符合登记要求的宗地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称、地址、准予登记的土地权属性质等。

4. 审批: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在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审批表上签署同意登记发证的意见,并由市(县)人民政府领导签章,加盖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登记专用章。

5. 登记注册:根据审批表结果,填写土地登记卡、归户卡及土地证书,并由相关人员签字。

6. 颁发土地证:完成上述流程后,向土地使用者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3)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这一条款为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做好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工作,是保障农民土地权益、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指导意见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确保农民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二、拆迁村集体资产怎么分

拆迁村集体资产的分配涉及多个方面,包括拆迁补偿款的分配以及拆迁分房等。以下是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的详细解答:

1)拆迁补偿款的分配

拆迁补偿款一般按照人口数量来进行分配。但如果在家庭内部对于安置补偿有明确的约定,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应遵从该约定进行分配。若没有明确约定,则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分配:

1. 一人一份,均等分割。这体现了平等、公平合理的民法基本原则。

2. 适当照顾老年同住人及缺乏经济来源的同住人。因为这部分人群社会保障不足,需要给予特殊保护。

3. 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可以适当多分。

2)拆迁分房

拆迁分房,即“拆迁还房”,是指在拆迁中以房屋产权置换实物补偿给被拆迁人的一种拆迁补偿方式。具体分为以下两种置换方式:

1.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2.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又分为异地安置和回迁安置两种形式。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回迁安置则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拆迁村集体资产的分配需遵循相关法律规定,并综合考虑人口数量、家庭内部约定以及特殊人群的需求等因素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房屋拆迁没有协商拆迁补偿安置怎么办

房屋拆迁过程中,如果未能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征收人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寻求解决方案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若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此时房屋征收部门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随后,按照征收补偿方案,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进行公告。被征收人需留意此公告,并了解其中的补偿决定内容。

2. 补偿决定应包含公平合理的补偿内容,涵盖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补偿协议相关事项,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等。被征收人应仔细审查补偿决定是否符合法规要求,并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3. 若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征收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需积极行使相关权利。

2)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

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被征收人需了解并遵循相关法律程序。例如,应准备必要的申请材料,按照规定的流程进行申请,并配合相关部门的调查工作。同时,被征收人也可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面对房屋拆迁未能协商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情况,被征收人应积极了解相关法律法规,依法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与征收部门沟通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争取获得公平合理的补偿安置方案。

集体土地征地手续如何办理

集体土地征地手续的办理流程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发布征地通告

由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信息。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2)征询村民意见并组织听证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和乡镇政府会征询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

3)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国土资源部门应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部门现场填制调查表,由相关人员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

4)拟定并上报征地方案

市、县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拟定“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

5)发布征收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地批准文件后,应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6)征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七、拟定并公告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地批准文件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举行听证会。

八、落实征地补偿、安置资金

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按规定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以及社保费等各项费用。

九、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并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按期交付土地。如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县级以上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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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拆迁村集体资产怎么分,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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