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视为拆迁房同住人,最高院关于公房拆迁补偿分配同住人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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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视为拆迁房同住人,最高院关于公房拆迁补偿分配同住人的规定,拆迁同住人如何认定

一、最高院关于公房拆迁补偿分配同住人的规定

公房拆迁补偿在承租人及同住人间的分配,主要遵循均等分割原则,并考虑特殊情况下的适当照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同住人资格认定

1. 同住人是指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特殊情况下,如因结婚等原因在房屋内居住但未满一年的,也可被认定为同住人。

2)基本分配原则

1. 均等分割:在无特殊情形时,公有居住房屋拆迁补偿款应在承租人和同住人间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进行分配。例如,若公房拆迁补偿款总额为一定金额,有承租人1名,同住人若干名,则平均分配。

3)特殊情况下的分配调整

1. 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对于此类承租人或同住人,若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应适当多分。

2. 额外支付款项: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的,也应酌情多分。

3. 承担监护义务: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分配时应给予适当倾斜。

4. 对房屋有实际贡献:如同住人在公房的维护、修缮等方面有较多出资出力,使房屋得以保持良好状态,也应适当多得补偿。

4)补偿内容与方式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补偿内容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与临时安置的补偿等。

2.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二、动迁 累计居住一年以上 算同住人吗

在动迁过程中,关于同住人的认定,是一个涉及多个因素的综合判断问题。其中,“累计居住一年以上”是判断同住人的一个重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同住人的基本认定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同住人通常需满足以下条件:

1. 在被拆迁房屋处有常住户口;

2. 在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时,在该房屋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3. 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累计居住一年以上”的理解

1. 时间要求:这里的“一年以上”是指连续或累计的居住时间达到或超过一年。具体时间的计算,通常从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往前推算。

2. 特殊情况:虽然一般要求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但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可以不受此限制。例如,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可能被视为同住人;或者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但户籍仍在被拆迁房屋内,且在本市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也可能被视为同住人。

3)其他相关因素

除了居住时间外,同住人的认定还需考虑其他因素,如户籍状况、他处是否有住房等。具体来说:

1. 户籍状况:同住人的户口必须在被拆迁房屋内,或者至少在被拆迁房屋所属的房产中。

2. 他处住房情况:同住人在本市应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这里的“住房”是指具有个人产权的房屋或有使用权的公房。如果同住人享受过住房补贴,也应视为有住房。

在动迁过程中,“累计居住一年以上”是判断同住人的一个重要条件,但并非唯一条件。同住人的认定还需综合考虑户籍状况、他处住房情况等多个因素。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法律依据:

-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相关地方性法规、政策文件(虽未直接提及“同住人”的定义,但涉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相关问题,可作为参考)。

三、高院最新同住人认定口径

高院最新同住人认定口径主要围绕户籍、实际居住、住房情况及特殊情形等核心要素展开。以下是对同住人认定口径的详细阐述:

1)户籍条件

1. 常住户口:同住人必须在被拆迁或涉及的公有住房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处于有效存续状态。这是认定同住人的基础条件,确保了同住人与该住房的长期居住关联。

2)实际居住情况

1. 居住时间:同住人需在被拆迁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体现居住的稳定性和长期性。特殊情况如服兵役、服刑、外地读书等导致的暂时离开,不影响同住人身份的认定。

2. 居住连续性:尽管连续居住是常规要求,但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特殊原因导致的非连续居住,也可能被视作符合居住条件。

3)住房情况

1. 无其他住房:同住人在本市应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也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若存在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如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也可认定为同住人。

4)特殊情形处理

1.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通常随监护人共同认定是否为同住人。若监护人符合同住人条件,未成年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益。

2. 婚姻因素: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同样视为同住人。

3. 空挂户口:仅有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过的人员,通常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四、公房动迁 承租人和同住人怎样分配补偿款

公房动迁时,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采取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一般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取得拆迁补偿款。但具体分配方式还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以下是一些可能的分配情况:

1)一般情况下,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配

在公房动迁中,承租人和同住人通常遵循均等分割的原则来分配补偿款。这意味着每个人将获得相同份额的补偿款,以确保公平和公正。

2)特殊情况下,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配

1. 对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的承租人或同住人,或者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可以酌情多分。这是出于人道主义和公平原则的考虑,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2. 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他们也有权主张多分一些补偿款。这是对他们过去投入的认可,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3.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承租人或同住人,也可以酌情多分。这是为了肯定和鼓励他们对未成年人的照顾和监护。

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配应遵循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原则,同时考虑到每个人的实际情况和需求。在具体分配过程中,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来解决分配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分配原则并非绝对,具体分配方式还需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如果有任何疑问或争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更准确的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另外,公房动迁还涉及到安置房的问题。一般来说,安置房的分配也会遵循类似的原则,即确保每个承租人和同住人都能得到妥善的安置。但具体分配方式还需根据当地的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公房动迁,承租人和同住人怎样分配补偿款?

公房动迁时,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分配补偿款。一般来说,分配原则是按照家庭人口数来确定每个家庭可以获得的动迁款金额,遵循一人一份、均等分割的原则。但具体分配方案可能因地区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因此应参考当地的相关规定。

在具体分配过程中,有以下几点需要注意:

1. 特殊情况下的分配:

- 对于年老体弱、缺乏经济来源的承租人或同住人,或者按均分所得的补偿款无法购得房屋保证其正常生活的情况,可以酌情多分。

- 如果承租人或同住人在取得公房承租权时额外支付过较多款项,也可以适当多分。

- 对公房内居住的未成年人实际承担监护义务的人,同样可以考虑多分。

2. 有权分割公租拆迁补偿款的主体:

- 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且已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有权分割补偿款。

- 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无权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 如果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且无住处的常住户口,也有权分割补偿款。

公房动迁补偿款的分配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协商,并遵循一定的分配原则。在分配过程中,应考虑到特殊情况下的酌情多分,并确定有权分割补偿款的主体。如需更详细的法律指导,请咨询当地专业律师。

哪些人员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

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的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1)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家庭成员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承租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等家庭成员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这些人员与承租人有亲属关系,且通常与承租人共同居住。

2)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其他近亲属

1. 除了承租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直系亲属外,与承租人共同居住的其他近亲属,如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也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这些人员与承租人之间虽然可能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由于长期共同居住,已经形成了紧密的家庭联系。

3)经承租人同意,与其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

1. 在某些情况下,经承租人同意,与其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也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这些人员可能不是承租人的亲属,但由于某种原因(如工作、学习等)与承租人共同居住,并得到了承租人的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城市和不同项目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要以当地相关规定为准。同时,公租房政策的具体执行也与当地的房屋供应情况、政策实施情况等有关,因此在具体申请时,需要查阅当地政策并按照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可以视为公房同住人的人员范围相对广泛,主要包括承租人的家庭成员、其他近亲属以及经承租人同意与其共同居住的其他人员。这些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享有与承租人相同的居住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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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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