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作期间积极参与各种案件的办理,在北京、河北、四川、重庆、湖北、安徽、黑龙江、广西、浙江等省办理过30多起案件。执业期间,积极参与各类社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社区普法。同时多次参与《金牌律师来了》等节目录制。有近两年的征地拆迁实务经验,在办理案件过程中,认真负责,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注重理论和实务相结合,善于钻研,将多年办案经验进行总结。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是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核心法规,以下是对其拆迁补偿相关内容的详细解读:
一、补偿原则与范围
1. 补偿原则:依据条例第十九条,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保被征收人权益不受损。
2. 补偿范围: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搬迁与临时安置费用、停产停业损失(针对经营性用房),以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补助和奖励。
二、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以货币形式给予补偿,确保被征收人能够自由支配补偿资金。
2. 产权调换: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结清差价。选择旧城区改建地段进行产权调换的,应提供就近地段的房屋,以满足被征收人的居住需求。
三、特殊情形处理
1. 违建与临时建筑:违建房屋原则上不予补偿,以遏制非法占地行为;临时建筑若合法获批且未超期,可能按建筑材料成本给予残值补偿,超期则视同违建。
2. 历史遗留问题:对特定时期建成的无证房屋,若符合当时政策且为居民唯一住所,可能按重置成新价的一定比例补偿,体现政策的人文关怀。
四、评估与选定
1. 评估机构选定: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或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确保评估的独立、客观、公正。
2. 复核与鉴定: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向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保障评估结果的准确性。
国家出台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主要包括扶贫搬迁与补偿两个方面。
1)扶贫搬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扶贫搬迁。这意味着,在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过程中,如果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扶贫搬迁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补偿方面1. 补偿方式:新农村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分为三类,包括货币补偿、产权交换以及结合型补偿。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 补偿项目:除了房屋本身的补偿外,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还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3. 补偿原则:农村拆迁补偿的原则是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因此,在制定补偿方案时,会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国家出台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旨在帮助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通过扶贫搬迁和合理补偿的方式,实现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
国家出台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主要包括扶贫搬迁与补偿两个方面。
1)扶贫搬迁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进行扶贫搬迁。这意味着,在政府组织实施的扶贫搬迁过程中,如果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实施征收。同时,该法条还规定了扶贫搬迁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
2)补偿方面1. 补偿方式:新农村拆迁的补偿方式主要分为三类,包括货币补偿、产权交换以及结合型补偿。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对未转为城镇户籍的被拆迁人,如果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如果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2. 补偿项目:除了房屋本身的补偿外,还应当补偿被拆迁人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对于拆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举办的企业所有的非居住房屋,还应当按照相应标准给予补偿。
3. 补偿原则:农村拆迁补偿的原则是确保被拆迁人的居住水平不因拆迁而降低。因此,在制定补偿方案时,会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价值、被拆迁人的实际情况以及当地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
国家出台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旨在帮助贫困地区改善经济发展条件,通过扶贫搬迁和合理补偿的方式,实现贫困人口的脱贫致富。
房屋拆迁资质已取消,相关文件及依据如下:
1)法律法规的废止与调整1.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废止:2011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正式实施,同时废止了原《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这一变革标志着我国房屋拆迁管理模式的重大转变,取消了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的资质许可制度。
2. 《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的废止:为配合上述法律变革,住房城乡建设部于2011年1月26日正式废止了《城市房屋拆迁单位管理规定》,从规章层面彻底解除了对城市房屋拆迁单位资质的约束。
2)房屋拆除资质的取消1. 取消时间:2016年,房屋拆除资质被正式取消。这一变化基于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66号),其中明确删去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关于“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规定。
2. 法规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也进行了相应调整,原房屋建筑工程总承包特级、一级、二级、三级资质中均含有的“建筑物拆除”专业承包内容被去除,进一步确认了房屋拆除资质的取消。
3)新要求与操作指南1. 安全生产要求:虽然房屋拆除资质被取消,但拆除工程的安全生产要求并未放松。施工单位在进行拆除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关于安全生产的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拆除过程的安全有序进行。
2. 资质选择:现在进行房屋拆除工程,施工单位可以根据拆除工程的性质选择其他适当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申请和承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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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国家出台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有哪些,国家出台的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有哪些
内容审核:贾华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