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功底扎实,执业态度严谨,迄今为止已参与办理征地、征收、拆迁纠纷案件及部分房产纠纷案件九百余件,包括公房、私房、宅基地上房屋拆迁、企业公司厂房拆迁、承租房屋拆迁等,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张律师认为律师应当像一位斗士一样使用法律的武器,应当知道如何调和委托人的利益同真理和正义间的关系。
城中村内出租屋场所管理规定主要涉及租赁合同的签订、登记备案、房屋条件及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方面。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阐述:
一、租赁合同的签订与登记备案
1. 合同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和第七百零四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合同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等条款。对于城中村出租屋,租赁双方应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登记备案:依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租赁双方需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这一规定有助于政府对租赁市场的监管,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房屋条件与禁止出租情形
1. 房屋条件:出租的房屋应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确保承租人的居住安全。同时,房屋应具备合法的产权证明或合法的管理权,避免权属争议。
2. 禁止出租情形: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版)》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属于违法建筑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城中村出租屋若存在上述情形,则不得出租。
三、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
1. 出租人义务:出租人应确保房屋适租,符合安全、卫生、消防等规定。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不得单方面提高租金,并应负责房屋的维修与保养,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2. 承租人义务:承租人应按时支付租金与相关费用,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结构或用途。同时,承租人应保持房屋整洁,遵守环境卫生规定,并配合出租人和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管理。
行政强制执行不能委托。
行政强制执行权应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来行使,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人员行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且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因此,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特殊的行政措施,同样也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执行。
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执行权,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调查与审查、通知与告诫、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制作执行决定书、强制执行决定书的送达以及实施强制执行等步骤。这些程序确保了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并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行政强制执行是特定行政机关采取强制手段保障法律、法规和行政决定得到贯彻落实的一种执法行为,不能委托其他机关或人员代为执行。
行政强制措施能行政复议吗
行政强制措施能申请行政复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八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并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因此,如果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怎么办
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当事人可以选择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1)行政复议当事人对行政强制执行不服,认为执行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同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
2)行政诉讼除了行政复议外,当事人还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不服行政强制执行决定的,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会对行政强制执行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判决。
需要注意的是,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救济途径,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救济方式。同时,无论选择哪种方式,都应当尽快采取行动,以免超过法定的申请或起诉期限。
另外,如果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应当履行人民法院作出的强制执行决定,配合执行工作。若被执行人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的,有可能会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是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 划拨存款、汇款;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 代履行;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这些方式都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那么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这些强制执行方式的存在,旨在确保行政决定的有效执行,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
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有什么
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 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2. 划拨存款、汇款;
3. 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4. 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5. 代履行;
6. 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这些方式均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中。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如果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则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为了确保行政法规的有效执行和行政管理目标的实现,对拒不履行行政法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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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行政强制执行能不能委托,
内容审核:张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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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