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再无拆迁户??到底怎么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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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网站发布了一则关于对《北京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该《办法》正式公布施行后,将作为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的各项依据。

届时已施行近20年的《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将同时废止。

01 从“拆迁”到“搬迁

根据该公告,北京将落实《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将“拆迁”改为“搬迁”,废止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并且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拆迁”的主体是政府,而“搬迁”的主体是使用土地的农民集体。虽然只有一字之差,却意味着农民在征地过程中有了更多的参与权、监督权和话语权。

实际上,这也是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要求,征地双方达成协议之后再报批。

调整后将避免报批后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造成的种种问题,有效提高土地征收效率。

针对大家最关心的补偿问题,从现有信息来看,“拆迁”改“搬迁”后,“搬迁户”的补偿与原来基本一致。

不过,由于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财产权等相关权益的具体保障方案都需要提前制定并且需征得各方同意,被征收人的居住权、财产权等相关权利将得到更有力的保障。

02 补偿安置认定标准更加细化

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在拟征收范围内,存在以下五种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不当增加部分不予补偿。

具体包括:

擅自从事新建、翻建、改(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等抢建活动的;

开展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

已开工应停工仍继续建设的部分

擅自改变土地、房屋用途的;

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行为的。

《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四种可以认定的情形和五种不予认定的情形,并规定了认定程序。

其中,合法宅基地使用权人、户籍在本村的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籍在本村且在本址长期居住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户籍在本村,由于正在服兵役、上学、服刑的原因户籍迁出的人员等可被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

户籍在本村但本村无宅基地房屋的空挂户人员,重复享受本市搬迁补偿安置政策的人员,享受过保障性住房且未退出的人员等则是不予认定的。

03调整补偿计算办法

在宅基地补偿的问题上,《办法》调整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办法,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区人民政府制定。

此外,还规定了补助和奖励费用的主要科目和总额上限,解决全市补助奖励科目不统一的问题。

针对集体土地上的非住宅房屋补偿政策的空缺,《办法》提出采取货币补偿的方式为主,包括非住宅房屋重置成新价、搬迁补助费、设备搬迁和安装费及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要结合用途、经营状况、纳税情况等因素确定。

04 强化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

对于安置房安置面积,本着“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对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

这也就意味着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

举个例子:一家已经给了300平方米的安置房,以前可能还有额外的50平方米,以后就不给房,给钱也可以了。

此外,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在起草说明中提到,要强化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这也是一个重磅信息。现在国家鼓励现房销售,安置房以后过渡到现房化。这意味着,如果开发商做一级开发,前期要投入的成本,回款周期更长了,拆迁实施的周期也将同步拉长。

不论政策千变万变,核心目的就是要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大家应对此有信心。

Ps:针对《办法》各项问题,大家可登录市政府网站“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或市规自委网站“政民互动—民意征集”栏目反馈意见哦。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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