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房屋拆迁、土地征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以及与征拆相关行政、民事交叉业务;善于从不同角度出发,结合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对案件进行分析、研判,处理疑难案件,从实质上保障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审批土地的手续因土地类型及使用目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性的审批土地手续流程:
1)农用地转用审批1. 申请:建设单位需持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
2. 审查与方案拟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进行审查,并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逐级上报至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
3. 批准与实施: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审查后批准农用地转用,并由市、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所需材料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等。
2)土地征收审批1. 预公告与调查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预公告,并开展现状调查和风险评估。
2. 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与公告:组织相关部门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公告,听取意见。
3. 审批与实施:完成前期工作后,提出土地征收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并发布正式公告后实施征收。
所需材料包括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土地权属情况汇总表等。
3)农村宅基地审批1. 农户申请:符合条件的农户向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2. 讨论公示与审查: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通过后公示,村级组织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查。
3. 审批与发证:乡镇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联审,并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所需材料包括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书、农户身份证明等。
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主要围绕确权的流程、政策以及规定进行。以下是具体的处理建议:
1)明确确权流程1. 登记备案:农户需向当地村委会或者乡镇政府登记备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土地证、承包合同等,以便进行后续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条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的登记,依照有关不动产登记的法律、行政法规执行。”
2. 实地勘测:由专业的测绘队伍对农户的土地进行实地勘测,确定土地的实际边界及面积等相关信息。
3. 核查审批:由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对土地登记备案和实地勘测信息进行审核和核查,确保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4. 发放证书:经审核核实后,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将发放土地证和承包合同等相关证书给农户,确保农户的土地权益得到保障。
5. 信息共享: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将土地确权信息上传至国土资源部门的相应平台,以便进行信息共享和监管。
2)遵循确权政策根据农村土地确权政策,应保持稳定承包关系,严格控制调整农户承包地,对符合法定条件进行承包地调整的,需按法定程序通过后方可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土空间规划应当细化落实国家发展规划提出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要求,统筹布局农业、生态、城镇等功能空间。”这要求我们在确权过程中,必须遵循已有规划,不得随意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3)处理确权中的具体问题1. 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争议:对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未确定或存在争议的土地,应先解决争议,待争议纠纷解决后再确权登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2. 边界争议:对集体经济组织之间存在土地边界争议的问题,应先由国土部门确定土地权属后再进行登记。
3.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对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确认,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成员身份的合法性。
处理农村土地确权存在的问题,应明确确权流程,遵循确权政策,并妥善处理确权中的具体问题。通过确权,可以明晰土地使用人和所有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
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协议出让: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1. 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以及工业用地,在供地公告公布后,同一宗地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
2. 原划拨、承租土地使用权人申请办理协议出让,经依法批准,且没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公开出让的情形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3. 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申请续期,或者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申请办理协议出让,且经依法批准的,同样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对于工业用地,还有以下特殊规定:
1. 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为50年。到期后,权利人可以根据当时的地价水平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土地使用权。
2. 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符合条件下,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
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在符合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通过协议方式进行出让。具体出让程序和步骤,还需依据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中关于协议出让的具体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协议方式。这一条款为工业用地和商业用地的协议出让提供了法律依据。
3)工业用地出让年限与买卖规定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工业土地出让年限全国统一为50年。到期后,使用权人可以补缴土地出让金再次申请。
2. 工业用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买卖转让,但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在转让过程中,需要签订正式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按照当地规定进行公证和登记。同时,双方还需注意税费、手续费等相关因素,确保手续齐全、合法。
【相关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八条、第十三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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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农村土地确权存在问题处理建议,工业用地 商业用地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协议出让
内容审核:刘一帆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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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