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至2012年3月,曾就职于北京才良律师事务所、北京盛廷律师事务所; 2012年至今,就职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执业至今,杨念平律师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近2000件,涵盖国有土地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尤其擅长于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杨念平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技巧,善于创造性地解决问题。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将被拆迁人合法权益最大化。愿为一线希望,付出百倍努力,她被当事人评价为“中国最坚强的拆迁女律师”。
个人买了村民的集体房,一般情况下,该买卖合同会被判定为无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转让只能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进行。非本村村民购买集体房,是无法获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的,也不受法律保护。
1)合同无效的处理如果个人已经购买了村民的集体房,那么可以向法院请求判定该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互相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或者进行折价补偿。如果因为合同无效而给对方造成了损失,还应当酌情进行赔偿。
2)与房主、村集体协商除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外,个人还可以尝试与房主、村集体进行协商,看是否能够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例如,可以协商退房退款,或者由房主协助将房屋转让给符合条件的本村村民。
3)注意事项在购买农村集体房时,个人应当注意以下几点:首先,要确保自己具备购买资格,即必须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其次,要了解清楚宅基地的权属情况,确保宅基地的权属清晰无争议;最后,要签订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并办理相关的登记备案手续。
个人购买村民的集体房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一般情况下合同会被判定为无效。因此,建议个人在购买前务必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避免因不当行为而触犯法律或者陷入纠纷。
《民法典》中关于协议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合同的相关章节中,具体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该条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形式,包括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并明确了书面形式的具体表现,如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及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也视为书面形式。这一条款实际上也涵盖了协议书这一合同形式。
1. 协议书的定义与形式:
- 协议书是当事人之间为明确各自权利与义务而达成的一种书面约定,属于合同的一种。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协议书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包括传统的纸质文件和现代的电子数据形式。
2. 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 协议书作为合同的一种,其法律效力受到《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规定的约束。
- 有效的协议书必须满足《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即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3. 协议书的订立与履行:
- 订立协议书时,当事人应就协议内容达成一致,并可以采用《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的任何一种书面形式。
- 协议书一旦订立,即对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民法典》中关于协议书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四百六十九条,该条款明确了协议书作为合同的一种形式,其订立、形式及法律效力均受到《民法典》相关规定的调整。
房子到期没签纸质合同,只是在微信上说了一下续住,这种情况下是否算作有效续租,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
1. 不定期租赁的形成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是租赁期限为不定期。”这表明,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双方没有续签书面合同,但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且出租人未提出异议,则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只是租赁期限变为不定期。
2. 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 在不定期租赁关系中,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租赁合同,但应当给对方一定的准备时间。这意味着,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有权在合理期限内通知对方解除租赁合同。
- 承租人应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的约定支付租金,出租人也应继续提供符合约定的租赁物。
3. 建议与注意事项
- 尽管法律允许不定期租赁的存在,但为了避免潜在的纠纷和不确定性,建议双方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如果打算继续租赁关系,应尽快协商并签订新的书面租赁合同或续租协议。
- 在签订新合同或续租协议时,应明确租赁期限、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如果双方无法就续租事宜达成一致,或者出现其他争议,应及时寻求法律途径解决,避免矛盾升级。
房子到期没签纸质合同,只是在微信上说了一下续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这种情况下可以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但为了避免潜在纠纷,建议双方尽快协商并签订书面续租协议。
购房者并非一定要有购房备案的纸质合同,但应获得网签备案合同;且网签备完案后,购房者会获得正式的网签备案合同,而非在备案前签订所谓的“备案合同”。以下是对这一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网签与购房合同备案的定义及关系
1. 网签:指交易双方在签订购房合同后,需前往房地产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并将该合同信息在网上公布。完成网签后,系统会生成一个独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同时在网上显示该房屋已售出的状态。这一过程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为规范市场行为、防止一房多卖等风险而设立的管理制度的一部分。
2. 购房合同备案:是网签合同的后续步骤,开发商需在规定时间内(如30日内)将合同提交至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正式备案。管理部门对合同及资料进行审核,包括合同条款的合法性、房屋是否存在限制交易情形等。审核通过后,管理部门在系统中进行备案登记,并在合同上加盖备案章,确认合同的官方效力。
3. 关系:网签是购房合同备案的前提和基础,而备案则是网签的后续和确认。两者共同构成了房地产交易中的合同管理流程,旨在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二、购房者是否需要纸质备案合同及网签备案合同的获取
1. 纸质备案合同:虽然传统的纸质合同在法律上仍然具有效力,但现代房地产交易中,更强调的是合同的网签和备案。纸质合同更多是作为双方交易的初步协议,而备案后的合同则具有更强的公示性和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因此,购房者并非一定要有纸质备案合同,但应确保合同已经过网签和备案。
2. 网签备案合同的获取:按照标准的房产交易流程,购房者在完成网签和备案手续后,会获得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网签备案合同。这份合同详细规定了购房者与开发商或卖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是购房者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依据。如果购房者未拿到网签备案合同,应积极与开发商沟通,要求其尽快完成相关手续并提供合同。
三、网签与纸质合同的关系及网签的重要性
1. 关系:纸质购房合同是买卖双方就房屋交易各项具体条款协商一致后达成的书面协议。而网签则是将纸质合同的主要内容录入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系统中,进行公示和备案。这一过程并不与纸质合同相冲突,而是相互补充,为交易加上了“双保险”。
2. 网签的重要性:
- 规范市场秩序:网签系统能有效防止开发商或售房者“一房多卖”等欺诈行为,保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 保障交易安全:网签合同会在相关管理部门备案,使交易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在交易出现纠纷时,网签记录可作为重要证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 便捷查询:购房者可以随时通过网签号查询房屋的交易状态,方便快捷地掌握交易进度。
四、网签的流程及注意事项
1. 流程:
- 输入合同条款:购房者与开发商共同将正式的合同条款输入合同备案软件,进行网上签约,并上报房地产市场信息网。
- 打印正式合同:购房合同上报成功后,打印出正式的(电子)合同,购房者和开发商履行签字手续。
- 办理盖章备案:开发企业需要在网上签约后的3个工作日内,携带全部的购房资料及全套已签字(盖章)的纸质正式合同,到具有管辖权的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合同盖章备案手续。
2. 注意事项:
- 在办理网签之前,购房者应确保开发商具备预售许可证,这是合法销售房屋的前提条件。
- 仔细审查合同中的条款内容,特别是关于交房日期、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信息,确保没有损害自身利益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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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民法典里关于协议书的规定第几条,房子到期没签纸质合同 只是在微信上说了一下续住算吗
内容审核:杨念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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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