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伟律师为人正直,业务能力突出、喜欢钻研研究,对行政诉讼及征地拆迁中的所有相关问题均有研究,办案认真、严谨、负责,执业以来一直专注于征地拆迁等法律业务,代理相关案件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征收及房屋拆迁、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国有土地使用权争议、集体土地承包权经营权流转、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确权,尤其擅长征地拆迁中疑难复杂案件和群体性案件的谈判与诉讼,取得了良好的办案成果,受到委托人的广泛好评。姚伟律师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能力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技巧,秉承“只为被拆迁人打官司”的理念,姚伟律师仅代理被拆迁客户,尽最大努力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取得土地使用证时间先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时,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依据合同约定交付土地的时间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1)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1. 合同约定交付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86号)的规定,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若合同明确约定了交付土地时间,受让方应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即使取得土地使用证的时间早于合同约定交付时间,纳税义务仍按合同约定时间确定。
2. 合同未约定交付时间:若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则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2)特殊情况处理- 实际占用土地:若纳税人虽未及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但已实际占用相关土地,则从实际占用的次月起,也需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这一规定确保了税收的及时性和公平性,防止因证件办理延迟而导致的税务违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核心条款解读
一、总则
1. 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2.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二条)。
3. 基本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第三条、第四条)。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第八条)。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条)。
2. 集体土地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第九条)。
三、房地产交易
1. 转让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第四十一条)。
2. 租赁规定:房屋租赁需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三条)。
3. 价格评估与申报: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确保交易公正透明(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权属登记管理
1. 登记发证: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第六十条)。
2. 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时,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六十二条)。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擅自转让房地产、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全文核心条款解读
一、总则
1. 立法目的: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的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第一条)。
2.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取得房地产开发用地的土地使用权,从事房地产开发、房地产交易,实施房地产管理,应当遵守本法(第二条)。
3. 基本制度: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有限期使用制度,扶持发展居民住宅建设,逐步改善居民居住条件(第三条、第四条)。
二、房地产开发用地
1. 土地使用权出让: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出让金(第八条)。出让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第十条)。
2. 集体土地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集体所有土地,经依法征收转为国有土地后,方可有偿出让(第九条)。
三、房地产交易
1. 转让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第四十一条)。
2. 租赁规定:房屋租赁需签订租赁合同,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第五十三条)。
3. 价格评估与申报:国家实行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和成交价格申报制度,确保交易公正透明(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四、权属登记管理
1. 登记发证: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第六十条)。
2. 抵押登记:房地产抵押时,需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第六十二条)。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如擅自转让房地产、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房地产开发等,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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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全文及解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全文及解释
内容审核:姚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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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