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土地确权后如需重新确权或换发土地证,需根据具体情况向不同部门申请办理。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变更
1. 适用情况:当承包地的相关信息发生变化,如家庭成员变动、承包地面积调整、地块位置变更等,需进行此类变更。
2. 办理部门:应向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该部门可能设在农业农村局或相关政府机构中,具体名称和设置因地区而异。县级通常由农业农村局下属的农村经营管理站(中心)负责,乡镇一级则由乡镇人民政府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构负责。
3. 所需材料及流程:
- 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原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变更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家庭成员户籍变更证明、土地调整协议等)、申请人身份证明。
- 流程: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变更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再由县级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换发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及其他不动产权利的确权登记变更
1. 适用情况:涉及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不动产权利的变化,如土地流转、继承、赠与、土地征收等。
2. 办理部门:需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该职责通常整合在自然资源部门,具体办理机构可能是县级自然资源局下设的不动产登记中心。
3. 所需材料及流程:
- 材料:包括变更登记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不动产权利发生变更的材料(如土地流转合同、继承公证书、土地征收批准文件等)。部分情况下可能需要提供土地测绘结果等其他材料。
- 流程: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提出申请,提交材料后,登记部门将进行审核、实地查看(必要时),符合登记条件的将予以变更登记,并颁发新的不动产权证书。
政府有权撤消错误的土地确权证。
1. 法律依据与权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这一条款明确赋予了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申请更正登记的权利,并规定了登记机构在特定条件下的更正义务。
2. 更正登记的程序
- 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土地确权证存在错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需要首先向发证机关提出更正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如权利人身份证明、原土地权属证书以及能够证明土地权属证书确有错误的材料等。
- 发证机关在收到申请后,会进行核实和审查。如果确认土地确权证确实存在错误,且符合更正条件,发证机关将依法进行更正登记,并颁发新的土地确权证。
3. 错误登记的责任与赔偿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因登记错误造成他人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条款明确了登记机构在错误登记情况下的法律责任,为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 如果土地确权证的错误是由于登记机构的失误或疏忽造成的,并且因此给权利人带来了经济损失,权利人可以依法向登记机构要求赔偿。
政府作为土地确权证的发证机关,有权也有责任对错误的土地确权证进行撤消或更正。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在发现土地确权证存在错误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错误应向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更正登记。
1. 申请更正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如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可以申请更正登记。需携带登记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明、证明土地登记簿记载错误的材料到当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如果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 异议登记: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后,申请人应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否则异议登记将失效。
3. 赔偿责任:若因登记错误造成损失,登记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二条,登记机构赔偿后,可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请注意,处理土地确权错误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程序,确保土地产权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安全性。
土地确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这个过程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进行的,目的是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以及他项权利的内容。
1. 土地确权的概念与过程:
- 土地确权是通过一系列程序,包括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来确认和确定土地的各项权益。
- 确权的狭义含义是指在土地登记过程中的权属审核阶段,对土地权属的来源、权属性质进行确认。
2. 土地确权的原则与内容:
- 土地确权遵循依法原则,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确权工作。
- 确权过程中会充分考虑历史背景,并遵循土地所有权的单向流动原则。
-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涵盖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等,包括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覆盖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3. 土地确权的意义与好处:
- 土地确权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确保农民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 确权后,农民可利用自己的权证进行抵押贷款,解决贷款难问题,促进资金融通。
- 土地确权为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提供了强有力的原始依据,维护了农民土地承包的各项合法权益,进而有利于推动现代农业的发展。
土地确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程序,它通过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为土地管理、利用和保护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同时也为农民的土地权益提供了有力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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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政府有 撤消错误土地确权证吗,土地确权错误找哪个部门解决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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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