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律师具有十年以上法律工作经验,在拆迁案件办理过程中对谈判、诉讼等方式具有丰富的实战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案件纠纷,擅长土地征收案件纠纷,擅长企业征收疑难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纠纷,擅长房地产案件关于烂尾楼纠纷案件等。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39号)旨在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行为,确保公开、公平、公正。以下是该规定的详细要点:
1)适用范围与原则1. 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活动均适用本规定,特别是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情况。
2. 出让原则:出让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接受社会监督。
2)出让计划与方案1. 出让计划: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需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计划、产业政策等因素编制年度出让计划,并公开发布。
2. 出让方案:出让方案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共同拟订,包括地块信息、出让方式等,报经批准后实施。
3)出让程序1. 公告发布:出让人需在规定时间前在指定场所和媒介发布招标、拍卖或挂牌公告,详细列明地块信息、出让时间和地点等。
2. 竞买申请与资格审查:竞买人需按要求提交申请并缴纳保证金,出让人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方可参与竞买。
3. 出让方式:包括招标、拍卖和挂牌三种方式。招标出让通过投标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人;拍卖出让以价格竞争为主,现场竞价,价高者得;挂牌出让在指定期间内接受报价,根据最终出价或现场竞价确定土地使用权人。
4. 成交确认与合同签订: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后,出让人应与其签订成交确认书,明确相关信息,并按约定时间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在抵押时是一并抵押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三十三条,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随之抵押。这意味着,当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时,该土地上的在建工程作为附着物也会一并被抵押。2)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七条也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但在实现抵押权时,新增的建筑物会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这进一步说明,即使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建筑物(如在建工程),在实现抵押权时也会与土地使用权一起处理。土地使用权与在建工程在抵押时是一并抵押的。但请注意,在实际操作中,还应根据具体情况和当地法律法规进行详细了解和咨询。
哪些土地是可以抵押的?
可以抵押的土地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具体来说:
1)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可以抵押的财产之一。建设用地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这种权利是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的。
2)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例外情况,这种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抵押的。
需要注意的是,土地所有权以及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土地使用权是不得抵押的。同时,抵押土地时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抵押行为的合法性。
可以抵押的土地主要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以特定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而土地所有权和依法被限制的土地使用权则不得抵押。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
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时,是一起抵押的。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1. 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抵押人未依据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第三百九十七条)。这意味着,当土地使用权被抵押时,其上的在建工程也被视为一起抵押。
2.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是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第四百一十七条)。这表明,即使在建工程是在土地使用权抵押后新增的,也需要在实现抵押权时与土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也明确规定,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第三十二条)。这进一步印证了土地使用权和其上的建筑物(包括在建工程)在抵押时是视为一体的。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时,是一起抵押的。
招标、挂牌与拍卖是土地出让中的三种常见方式,它们在操作流程、竞争方式及适用场景上均存在显著差异。
1. 招标与挂牌的区别
- 竞争对象不同:招标方式要求必须具备三家或三家以上竞买方时才可进行,确保了竞争的充分性;而挂牌出让则没有竞买方数目的限制,只要符合资格条件的竞买人均可参与。
- 竞争形势与评定标准:挂牌出让以价高者得为原则,竞争过程公开透明;招标则通常有两种评定标准,即价高者得和综合满意度,后者考虑了价格以外的其他因素,如项目规划、实施方案等。
- 竞争性表现:在挂牌过程中,竞争各方的出价均被实时或准实时地公布,且同一竞争者可以多次出价,形成多轮竞价,增强了市场的竞争性;而在招标中,各申请方的标书内容在提交后需保密,直至统一时间开标,且标书一经投出不得修改,这限制了竞争者在价格和其他条件上的调整空间。
2. 挂牌与拍卖的区别
- 操作流程:挂牌出让是通过发布挂牌公告,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场所挂牌公布,并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人。而拍卖则是在公开场合,由拍卖师主持,竞买人通过竞价方式争夺土地使用权,最高出价者获得土地。
- 竞争方式:挂牌出让的竞争过程相对缓和,竞买人有足够的时间考虑和出价;而拍卖则是一种更为激烈、即时的竞争方式,要求竞买人迅速作出决策并出价。
- 适用场景:挂牌出让适用于土地市场相对平稳、竞买人有足够时间了解和评估土地价值的情况;而拍卖则更适用于土地市场活跃、竞争激烈,且需要快速确定土地使用人的情况。
3. 法律依据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三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为招标、挂牌与拍卖方式在土地出让中的应用提供了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招标、拍卖等方式,并指出具体程序和步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招标、挂牌与拍卖在土地出让中各具特色,适用于不同的市场环境和土地条件。选择何种方式出让土地,需根据具体情况综合考虑。
土地法对荒山荒地的规定主要包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解读:
1. 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需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之后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
2. 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方式: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和第五十条,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对于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承包这些土地时,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3. 非农业建设的土地使用原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强调,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能够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以此保护耕地资源。
4. 禁止闲置、荒芜耕地:
- 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中,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确保土地资源的有效利用。
5. 开垦未利用土地的要求: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条指出,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且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
土地法对荒山荒地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开发使用权的确定、承包方式、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使用原则、禁止闲置荒芜耕地以及开垦未利用土地的要求等方面。这些规定共同构成了我国土地法对荒山荒地利用和管理的法律框架,旨在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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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抵押是否是一起抵押的,招标挂牌拍卖土地区别
内容审核:张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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