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七年以上的征地拆迁业务执业经验,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企业拆迁和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持有农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分配权份额并不等同于直接拥有土地。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农村集体经营性收益分配权份额的定义
- 定义: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分配权份额,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据相关规定,对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所产生的收益所享有的分配比例或数额。这是成员参与集体收益分配的基本权益。
二、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与土地的关系
- 资产范围: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对外投资形成的股权等,这些资产能够产生收益。而土地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重要资源,其所有权归集体所有,使用权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
- 收益来源: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的收益可能来源于多种经营活动,如出租厂房、设备,或对外投资获得的分红等。这些收益与土地的使用和收益是分开的,尽管土地的使用也可能产生收益,但收益分配权份额并不直接等同于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
三、收益分配权份额与土地权益的区别
- 权益性质:收益分配权份额是成员对集体经营性资产收益的分配权,而土地权益则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等。两者在性质上是不同的。
- 取得方式:收益分配权份额的取得通常与成员资格、对集体的贡献等因素有关,而土地权益的取得则可能通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承包或依法转让等方式实现。
土地确权到谁的名下,并不意味着土地就绝对归此人所有。土地确权是依法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归属关系的重要法律行为,其核心在于明确土地权益,而非转移土地所有权。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土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所有权归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同样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表明,土地确权并不改变土地所有权的归属,仅确认使用权。
2. 使用权确认:土地确权后,使用权根据确权登记的信息明确归属。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但使用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二、不同类型土地的确权与权属
1. 农村耕地:家庭承包地确权登记在农户家庭名下,整个农户家庭共同享有承包经营权,而非个人所有。承包期内,农户可以依法流转土地经营权,但不得买卖土地。
2. 农村宅基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到符合申请条件的农户户主名下,但实际上整个家庭共同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宅基地上的房屋归农户所有,但宅基地本身属于村集体所有,农户不能随意买卖宅基地。
3. 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一般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名下,代表农村集体成员共同所有。集体经济组织负责经营管理、合理开发利用这些建设用地,以保障集体成员的利益。
三、特殊情况下的权属问题
1. 家庭共有财产:如果土地是以家庭为单位承包的,即使确权到某个家庭成员名下,该土地也应视为家庭共有财产,而非个人所有。
2. 历史遗留问题:对于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土地,如因政策调整、行政区划变更等原因导致的权属争议,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妥善处理,不能仅凭确权登记确定所有权。
关于家庭成员去世收回土地的问题,核心在于判断何时构成整户消亡,以及这一判断的依据是什么。以下是详细分析:
1)整户消亡的界定整户消亡,指的是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即该农户内没有任何成员存活。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农户已不存在,应依法由土地所有权主体——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2)判断整户消亡的依据1. 户籍证明:整户消亡的判断,应以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为据。因为户籍证明是官方记录家庭成员信息的法定文件,能够准确反映农户家庭成员的生存状态。
2. 土地确权本:虽然土地确权本记录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信息,但它并不是判断整户消亡的直接依据。土地确权本上的信息可能因各种原因未能及时更新,因此不能单独作为判断整户消亡的依据。
3)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收回。这一规定体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主体是农户,而非个人。当农户作为承包方全户消亡时,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承包地。
家庭成员去世收回土地的问题,关键在于判断何时构成整户消亡。而这一判断应依据公安机关依法登记的户籍证明(户口本)进行。当确认农户家庭人口全部消亡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权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因此,对于问题中的“指户口本上无人还是土地确权本上无人的算整户消亡”,答案是户口本上无人即构成整户消亡。
在土地流转合同的签订中,确定甲方是农户自己还是村委会,需根据具体情况及法律规定来判断。
1. 农户作为甲方的情形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农户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在土地流转中,如果农户直接将自己承包的土地流转给他人,那么农户自己就是合同的甲方。
- 在这种情况下,土地流转合同应直接由农户(承包方)与受让方签订,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村委会作为甲方的情形
- 村委会可能作为甲方出现的情况通常涉及集体土地的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 在这种情形下,村委会可能代表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土地流转合同,但前提是必须获得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的授权。
- 如果土地流转涉及多个农户的土地,且这些农户同意由村委会统一流转,那么村委会也可以作为甲方出现,但同样需要获得农户的明确授权。
3. 法律依据与合同要素
- 无论甲方是农户还是村委会,土地流转合同都必须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即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明确双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流转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流转土地的用途、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关键条款。
- 同时,合同还应明确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时有关补偿费的归属以及违约责任等。
土地流转合同上甲方写农户自己还是写村委,取决于具体的土地流转情况和法律规定。如果是农户直接流转自己的土地,则甲方为农户自己;如果是集体土地流转或涉及多个农户的土地由村委会统一流转,且获得了相应的授权,则甲方可以为村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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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赵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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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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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补偿方案公开征求意见等均属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作出的前置程序,是征收决定合法的前提和保障。日前,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张勇律师在辽宁省s市代理的案件中,道路建设项目的房屋都拆得差不多了,房屋征收决定作出时的种种漏洞却被一一揭露出来……那么,省政府将会对由新设立的管理委员会作出的这份房屋征收决定作何评价呢?在明律师又是抓住了其中哪些重要的违法点才致使其的合法性被彻底否定呢?案件结果:确认被申请人管理委员会于2025年12月作出的2号《房屋征收决定》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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