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莆田拆迁新政策,农业户口的村民在同村委的其它村买自留地建房拆迁有宅基地安置吗

咨询
闫会东律师

闫会东律师

副主任 创始合伙人 督导律师 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 企业征迁业务 公房私房征迁业务 公司日常法律服务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同时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政府法制研究会会员,北京市行政法学研究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专业委员会委员,曾被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授予先进个人荣誉证书。

福建莆田拆迁新政策,农业户口的村民在同村委的其它村买自留地建房拆迁有宅基地安置吗,2020年莆田拆迁

一、农业户口的村民在同村委的其它村买自留地建房拆迁有宅基地安置吗

农业户口的村民在同村委的其它村买自留地建房,若该房屋面临拆迁,关于是否有宅基地安置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宅基地的分配与村民的户口及其所在的村集体紧密相关。

1. 宅基地的归属与分配原则: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属于个人所有。因此,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需遵循村集体的规定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表明宅基地的分配是以户为单位,且有限额的。

2. 跨村购买自留地建房的法律后果:

- 村民在同村委的其他村购买自留地建房,实际上涉及到了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由于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种跨村的土地使用权转移可能并不符合法律规定,除非得到了相关政府部门的批准和村集体的同意。

- 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跨村购买自留地建房,那么在拆迁时,该房屋可能无法被视为合法的宅基地上的房屋,从而影响拆迁补偿和安置的资格。

3. 拆迁时的宅基地安置问题:

- 在拆迁时,对于合法的宅基地上的房屋,村民通常有权获得相应的拆迁补偿和安置。这包括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宅基地安置等方式。

- 对于跨村购买自留地建房的情况,如果该房屋被认定为非法或不符合规定,那么村民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安置的资格。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可能只能获得对房屋的货币补偿,而无法获得新的宅基地。

农业户口的村民在同村委的其它村买自留地建房拆迁时,是否有宅基地安置取决于该房屋是否合法以及是否符合宅基地的分配和使用规定。如果未经批准擅自跨村购买自留地建房,那么在拆迁时可能无法获得宅基地安置的资格。

二、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将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权益将更加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将更为完善。

2)宅基地的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

改革试点将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例如,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同时,试点地区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退出机制,以优化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3)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使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试点地区将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将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5)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

改革试点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

6)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益。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涵盖了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分配、流转、审批、监管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制度创新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三权分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将进一步厘清宅基地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之间的关系,明确各自权能,形成层次分明、结构合理、平等保护的格局。这意味着宅基地的权益将更加明确,农民对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将更为完善。

2)宅基地的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

改革试点将探索完善宅基地分配、流转、抵押、退出、使用、收益、审批、监管等制度的方法路径。例如,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同时,试点地区将探索宅基地有偿使用制度和退出机制,以优化宅基地资源的配置和利用效率。

3)宅基地的申请、审批和使用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宅基地的申请需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4)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

针对农户宅基地取得困难、利用粗放、退出不畅等问题,试点地区将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在不同区域户有所居的多种实现形式。对因历史原因形成超标准占用宅基地和一户多宅等情况,将探索实行有偿使用。

5)宅基地审批制度改革

改革试点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改革宅基地审批制度,提高审批效率,方便群众办事。同时,建立健全审批台账报送制度,加强宅基地和农房建设全程监管,制定完善农房建设施工标准和安全规范。

6)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盘活利用

国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以提高宅基地的使用效益。

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涵盖了宅基地的权益保障、分配、流转、审批、监管等多个方面,旨在通过制度创新优化宅基地资源配置,推动农村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四、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最新规定解读如下:

1)宅基地确权的基本原则

1. 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九条,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对宅基地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2.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3. 依法登记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宅基地确权也需经过依法登记。

2)宅基地确权的流程

1. 申请与审核:村民需向村委会递交书面申请,填写申请表。村委会同意后,填写宅基用地呈批书,签署意见并盖章,交由乡镇政府审核。

2. 现场勘测与上报:乡镇政府进行现场勘测,审查合格后上报县国土资源局。县国土资源局资料审核通过后,报县政府审批。

3. 公示与发证: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给予发证,确认宅基地使用权。

3)宅基地确权的特殊规定

1. 放弃宅基地的处理:全家自愿放弃承包地并与集体签订了放弃宅基地协议的农户,其宅基地将被依法收回。

2. 进城落户的处理:全家迁入设区的市(不含直辖市、副省级市和其他大城市)并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按照自愿原则对其宅基地进行确权登记。部分成员迁入或全家迁入非设区的城镇转为非农业人口的,除全家自愿放弃外,不得收回宅基地。

3. 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处理:非农业户口居民(含户口迁出、华侨)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经农民集体出具证明并公告无异议的,可依法办理土地登记。

4)宅基地使用的相关规定

1. 节约集约利用:鼓励节约集约利用宅基地,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需依法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2. 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鼓励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通过自主经营、合作经营、委托经营等方式,依法依规发展农家乐、民宿、乡村旅游等。

3. 宅基地有偿退出: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并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

中央对农村宅基地确权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权属、确权流程、特殊规定以及使用规定等多个方面,旨在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北京在明律师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福建莆田拆迁新政策2025年

#福建莆田拆迁新政策最新消息

#福建莆田拆迁新政策解读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樟塘片区拆迁文件

#莆田2025年新度拆迁最新消息

#莆田新度拆迁最新消息

#莆田六中附近拆迁最新消息

#莆田2025拆迁公告最新

#莆田东余拆迁干嘛用

#莆田2025最新拆迁公告

#福建莆田拆迁新政策最新消息

#福建莆田拆迁新政策文件

#福建省莆田市拆迁赔偿标准

#福建省莆田市拆迁

#福建莆田拆迁补偿

#福建莆田拆迁改造计划

#2020年莆田拆迁补偿标准

#莆田拆迁范围

#2020年莆田拆迁

#莆田拆迁最新报告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福建莆田拆迁新政策,农业户口的村民在同村委的其它村买自留地建房拆迁有宅基地安置吗,2020年莆田拆迁”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新一轮宅基地改革试点内容

内容审核:闫会东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在明律师提示您:如果您的房屋或土地即将面临拆迁征收,请县了解清楚拆迁具体项目是什么以及进展到了哪一步,并在签字前尽早咨询律师,向律师了解当地拆迁政策,帮您分析拆迁货币补偿,装修补偿,安置费,附属物赔偿,停产损失等具体可以拿多少,如果差距,可以向律师了解如何争取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在下方“输入”您的“姓名”和“手机号”,在明律师将免费为您解答!

福建莆田拆迁新政策,农业户口的村民在同村委的其它村买自留地建房拆迁有宅基地安置吗/
已有
2041
报名
李***
182*****23232
报名成功
相关新闻
莆田集体土地过户政策,户口是本村的可以买本村的宅基地吗

26年02月09日
莆田老城区拆迁户名单,小县城的老破小以后会拆迁吗

26年02月09日
莆田新度拆迁补偿标准政策2025,莆田新度镇全部拆迁吗

26年02月09日
莆田拆迁赔偿条件,农村宅基地怎么改成子女的名字,2020年莆田拆迁

26年02月09日
莆田拆迁最新的政策,批地建房份额影响住房补贴

26年02月09日
莆田侵占集体土地,林地怎么才能转成宅基地,侵占集体土地立案标准

26年02月09日
荔城区农村拆迁补偿,农业户口的村民在同村委的其它村买自留地建房拆迁有宅基地安置吗

26年02月09日
莆田拆迁新规定,漳港街道新厝村拆迁补偿

26年02月09日
莆田拆迁补偿款一平方多少钱,莆田拆迁一平方赔多少

26年02月09日
曹艳飞律师:莆田上千拆迁户,刚买的小产权房被强拆可以退款吗

26年02月09日
房子拆迁拿房还要补钱,房子拆迁后宅基地有补偿吗

26年02月09日
皇姑拆迁安置政策,农村宅基地拆迁应要如何补偿

26年02月09日
担保人被起诉了宅基地能转移吗,担保人被起诉后转移财产合法不

26年02月09日
农村拆迁补偿宅基地应怎样补偿,2021农村宅基地拆迁补偿标准明细

26年02月09日
房屋拆迁安置房怎么赔偿,拆迁农村宅基地如何赔偿

26年02月09日
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要退钱吗,宅基地买卖合同无效买方要求退款

26年02月09日
宅基地被征收了还能申请宅基地吗,宅基地被征用会安置吗

26年02月09日
开发商占用宅基地补偿标准,开发商占个人宅基地怎么赔付

26年02月09日
拆迁换地补偿,农村宅基地拆迁应要如何补偿

26年02月09日
关于现在拆迁赔偿的方法,家在农村的宅基地和房屋被拆迁 应该怎样赔偿

26年02月09日
最新新闻
胡大伟: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26年02月09日
李凤章:行政征收不能未经补偿便剥夺占有,间接占有同样应受保护,补偿时应识别真正的占有人

26年02月09日
张蓓:体土地征收补偿纠纷中确定原告资格时,只要具备合法基础即可,不必强调现实使用。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26年02月09日
在明律所成功举办第16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聚焦司法鉴定革新,共话行政法治未来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26年02月09日
“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研讨会”在京圆满举办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2月09日
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京举行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6年02月09日
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成功举办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6年02月09日
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许水云案”的里程碑意义,法律专家共议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与困境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6年02月09日
第十一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认定理论与实务研讨会”于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6年02月09日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成功举办《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

26年02月09日
精英律师团队
查看全部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