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丽芬律师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创始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系北京市最早专注从事征地拆迁业务领域的律师之一,熟知北京及周边地区征拆案件的谈判习惯和补偿政策。自2006年起在征地拆迁法律领域深耕,目前已近20年,其独立或合作办理相关案件超2000件,涵盖直管/自管公房、私房/宅基地、企业厂房、承租房屋及集体土地征收等多种类型,尤其在处理企业拆迁与住宅房屋拆迁方面成果显著,成功为数千位被征收人维护合法权益。
农村房子是否算违建,不能一概而论。以下五种情况下的农村房子,一般不被视为违建:
1)建造年代久远的建筑对于一些建造年代久远的建筑,由于当时的法律并没有规定要取得诸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证件,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这类建筑不应认定为违法建筑。例如,1984年之前建造且没有取得规划许可的建筑,通常不被视为违建。
2)有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农村房屋对于建于2008年之前,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但没有规划手续的农村房屋,如果这类建筑不在城市规划区内,则不宜认定为违建。
3)可获得部分规划审批手续的建筑某些农村房屋虽然未获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但已具备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说明其符合规划要求。这类建筑可以通过补办相关手续,转变为合法建筑。
4)政府或招商引资项目经政府同意先建设后补办手续的建筑,或因某些问题导致后期无法补办手续的建筑,在拆迁时不宜认定为违建。因为政府同意兴建即表示该房屋具备合法性。
5)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建筑农村村民在自己的宅基地上建房,只要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经过乡镇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批准,下发土地使用权和规划许可证,那么这样的建筑也不属于违建。
判断农村房子是否算违建,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建筑年代、土地使用手续、规划审批手续以及政府政策等。在具体操作中,还应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政策进行具体分析。
租用拆迁集体土地建厂房是否属于违建,以及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是否属于违建租用拆迁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通常被视为违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于拆迁集体土地往往并未转为建设用地,因此,在没有经过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此类土地建厂房是违法的。
2)处理方式对于租用拆迁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主管部门会首先审查违建认定的合法性,确保处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
2. 行政机关会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如建造时间、面积、照片等。
3. 在确认违建事实后,会通知违法者,并给予其合理的申辩时间。
4. 如果违建被认定为需要强制拆除,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拆除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果违章建筑内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租用拆迁集体土地建厂房属于违建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租用拆迁集体土地建厂房是否属于违建,以及如何处理这一问题,涉及多个方面:
1)是否属于违建租用拆迁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行为,通常被视为违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由于拆迁集体土地往往并未转为建设用地,因此,在没有经过相应的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用此类土地建厂房是违法的。
2)处理方式对于租用拆迁集体土地建厂房的违法行为,处理方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 主管部门会首先审查违建认定的合法性,确保处理过程符合法律法规。
2. 行政机关会进行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如建造时间、面积、照片等。
3. 在确认违建事实后,会通知违法者,并给予其合理的申辩时间。
4. 如果违建被认定为需要强制拆除,相关部门会依法进行拆除工作。在此过程中,如果违章建筑内的个人财产受到损失,应给予相应的补偿。
租用拆迁集体土地建厂房属于违建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在处理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关于“95年以前的房子要拆”的问题,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拆迁与房屋的建设时间没有直接关系,而是主要取决于市政规划和房屋的实际状况。
1)拆迁与房屋时间长短的关系1. 拆迁不是基于房屋的建设时间,而是基于市政规划和房屋的质量状况。无论房屋是建于95年之前还是之后,只要它符合市政规划的要求,且质量良好,就不会被拆迁。
2. 房屋的使用年限是一个考虑因素,但不是决定性因素。一般来说,纯住宅的使用年限是70年,写字楼和商铺是50年。这并不意味着到达使用年限的房屋就一定会被拆迁。
2)拆迁的法律依据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照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房屋,可能会被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甚至拆除。但这与房屋的建设时间无关,而是与是否违反规划有关。
2.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二条,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时,被征收人有权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并有权获得搬迁费和临时安置费等补偿。这同样与房屋的建设时间无关,而是与征收行为有关。
3)拆迁的实际情况1. 在实践中,许多经济发达的城市可能会因为城市更新和改造的需要,对一些老旧房屋进行拆迁。但这并不是基于房屋的建设时间,而是基于城市规划和发展的需要。
2. 如果房屋存在质量问题或安全隐患,即使它是新建的,也可能需要被拆除。相反,如果房屋质量良好且符合市政规划,即使它是95年之前建设的,也不会被拆迁。
95年以前的房子是否要拆,取决于多种因素,包括市政规划、房屋质量、公共利益等。因此,不能简单地根据房屋的建设时间来判断其是否会被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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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审核:马丽芬律师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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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