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没有户口拆迁补偿,不是本村人买的房子拆迁如何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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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没有户口拆迁补偿,不是本村人买的房子拆迁如何赔,上海拆迁后户口不迁走可以吗

一、不是本村人买的房子拆迁如何赔

非本村人购买的本村房屋在拆迁时,依法可以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但无法获得宅基地补偿款。

1)房屋拆迁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但法律并未禁止村民出售房屋。因此,非本村人通过合法途径取得本村房屋的,遇到拆迁时,有权获得房屋拆迁补偿款。补偿标准通常根据房屋类型、面积以及当地政策而定,如草房、砖瓦房、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等各有不同的补偿标准。

2)宅基地补偿

非本村村民无法获得宅基地补偿款。因为宅基地的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只有本村村民才享有使用权。当房屋被拆迁时,宅基地的使用权也随之消失,而这部分补偿是针对宅基地使用权的丧失而支付的,因此非本村村民无法获得。

非本村人购买的本村房屋在拆迁时,可以获得房屋部分的拆迁补偿款,但无法获得与宅基地相关的补偿款。

二、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 没有变更承租人 拆迁利益归住的子女还是所有子女

关于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没有变更承租人,拆迁利益归住的子女还是所有子女的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公租房拆迁补偿的归属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公租房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这些补偿归承租人所有,并可作为其个人财产。

2. 若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去世,其获得的补偿款应视为其遗产。

2)遗产的继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承租人去世后,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 继承的开始和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进行。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拆迁利益的具体分配

1. 如果承租人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去世,其继承人将有权继承属于他的那部分拆迁补偿款。

2. 如果承租人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经去世,且公租房内有同住人,则拆迁补偿款将归公房的其他同住人所有,而非直接归承租人的子女。

3. 如果承租人去世时,公租房内没有同住人,但有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将由这些户口在册人员公平分配。

4. 如果承租人去世,且公租房内既没有同住人,也没有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将由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具体分配方式依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进行。

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没有变更承租人时,拆迁利益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后去世,拆迁补偿款归其继承人所有;如果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前去世,且公租房内有同住人或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归同住人或户口在册人员所有;如果承租人去世时公租房内既无同住人也无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由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售后公房同住人认定

售后公房同住人的认定主要依据户口、实际居住情况、住房状况以及与产权的关系等多个方面。以下是对售后公房同住人认定的详细分析:

1)基本认定条件

1. 常住户口要求:同住人必须在被拆迁或出售的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且户口应处于有效存续状态。这是认定同住人的基础条件。

2. 实际居住要求:同住人需在该公有住房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如服兵役、服刑、外地读书等导致的暂时离开,不影响其同住人身份的认定。

3. 住房情况要求:同住人在本市应无其他自有产权房屋,也未享受过福利分房等住房保障政策。若存在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如人均居住面积低于当地规定标准,也可认定为同住人。

2)特殊情况处理

1. 婚姻因素: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居住未满一年,也视为同住人。在本市无常住户口,但因结婚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满五年的,同样视为同住人。

2. 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通常随监护人共同认定是否为同住人。若监护人符合同住人条件,未成年人也可享受相应的权益。

3. 户籍迁出与出生情况:房屋拆迁时因特殊原因户籍被迁出的,且在本市他处无福利性房屋的,也视为同住人。出生时户口就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的未成年人,应直接列为同住人。

3)排除情形

1. 空挂户口人员:仅有户口在被拆迁房屋,但从未实际居住过的人员,通常不能认定为同住人。

2. 他处有房且居住不困难人员:在他处有足够的住房且居住条件不困难,即使在公有住房内有户口且偶尔居住,也通常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3. 已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的人员:如果某人曾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动迁安置等优惠政策,即使其符合上述其他条件,也可能不被认定为同住人。

四、农村宅基地怎么分配呢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原则主要遵循“一户一宅”,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具体分配方式和相关规定如下:

1)分配原则

1. “一户一宅”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意味着,如果一户农村村民已经拥有一处宅基地,就不能再申请第二处。

2. 面积限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这是为了确保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防止过度占用。

2)分配方式

1. 按户分配:宅基地是按照农户进行分配的,不是按照人口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分配。

2. 审批流程:农村村民住宅用地,需要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如果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还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3)特殊情况处理

1. 多余宅基地的处理:如果一户农村村民拥有多处宅基地,且无法提供合法证明,那么这些多余的宅基地可能面临拆除或收回。但如果是通过合法继承或买卖等方式获得的,那么这些宅基地可以被确权,不会被收回。如果超出规定面积,需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

2. 宅基地的继承:宅基地作为遗产,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继承分配。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是严格遵循“一户一宅”的原则,同时也有明确的审批流程和面积限制。在特殊情况下,如拥有多处宅基地或宅基地的继承问题,也有相应的处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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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 没有变更承租人 拆迁利益归住的子女还是所有子女,售后公房同住人认定

内容审核:岳亭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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