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集体土地征收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出现争议以谁为行政诉讼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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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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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人、首席督导律师、行政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企业拆迁 群体性案件 违建处理

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首席团队督导律师,第十二届北京市律师协会城市更新与征收拆迁法律专业委员会副秘书长。 自2013年初加入在明律所以来,已专注深耕于行政诉讼、征地拆迁领域超过十二年,其带领的团队业务足迹遍及全国三十余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累计主办各类征收拆迁案件千余件,在长期实践中形成了严谨的工作态度与丰富的实战经验,尤其以“逻辑清晰、条理分明、有理有据、收放自如”的庭审和谈判风格赢得认可。

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集体土地征收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出现争议以谁为行政诉讼被告,对拆迁补偿标准不服

一、集体土地征收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出现争议以谁为行政诉讼被告

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若出现争议,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至关重要的。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行政诉讼被告的确定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诉讼的被告通常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协议争议中,若一方对协议内容或履行情况存在异议,并认为行政机关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则该行政机关即为可能的被告。

2)具体情形下的被告确定

1. 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

- 若办事处(通常作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或授权组织)未经法定程序单方变更或解除补偿协议,被征收人认为此行为违法并侵犯其权益,可以办事处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2. 协议合法性争议:

- 若被征收人主张补偿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如未履行公告程序、补偿标准不符合法律规定等)、显失公平或存在欺诈胁迫而无效,实质上是对行政机关作出补偿决定这一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 在此情形下,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后续授权的办事处(若其具有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可能成为被告。

- 法律依据同样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十一)项,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虽然该条例主要针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但其中的原则性规定对于集体土地征收亦具有参考价值。

3)注意事项

- 在确定被告时,需综合考虑协议签订的主体、协议内容、争议焦点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 若办事处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其所属的行政机关(如市、县级人民政府)应作为被告。

- 被征收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建议咨询专业律师,以准确确定被告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集体土地征收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出现争议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行政诉讼的被告。若行政机关单方变更或解除协议,办事处通常为被告;若争议涉及协议合法性,则可能需追溯至作出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办事处。

二、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案件的相关规定,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进行裁定。以下是对该规定的详细解读:

1)补偿决定的作出

1. 条件:当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时,房屋征收部门需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规定作出补偿决定。

2. 公告:补偿决定作出后,需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确保被征收人的知情权。

2)补偿决定的内容与公平性

1. 内容:补偿决定应包含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如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等。

2. 公平性:补偿决定必须公平,确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3)被征收人的救济途径

1. 行政复议: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通过行政机关的内部监督机制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 行政诉讼:被征收人同样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将争议提交给法院进行裁决,以寻求司法救济。

总结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在审理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案件时,严格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补偿决定的合法性与公平性,并赋予被征收人充分的救济途径。

三、拆迁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拆迁遗留问题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行政裁决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如果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无法达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那么房屋征收部门可以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行政或司法强制

当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且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时,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订立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同时,如果遇到房屋拆迁纠纷,当事人也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灵活处理历史遗留的违建问题

对于历史遗留的违法建筑,一些地区允许进行不动产登记,并增加其纳税义务,这样既可以保证其暂存期间与合法房屋在登记义务方面的一致性,又利于在新一轮城市建设中查明情况。

解决拆迁遗留问题需综合运用行政裁决、行政或司法强制、民事仲裁或诉讼等手段,同时灵活处理历史遗留的违建问题。在具体操作时,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妥善保障。

四、房屋拆迁谈不拢怎么办

遇到房屋拆迁谈不拢的情况,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具体方式如下:

1)申请行政裁决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这意味着,如果拆迁双方无法达成协议,被拆迁人可以等待政府作出补偿决定。

2)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对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这是被拆迁人维护自身权益的重要途径,通过法律手段对补偿决定提出异议。

3)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

如果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已经订立,但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方式适用于协议已经达成但对方不履行的情况。

房屋拆迁谈不拢时,被拆迁人可以通过申请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以及民事仲裁或民事诉讼等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整个过程中,建议被拆迁人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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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最高人民关于审理要求拆迁补偿安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拆迁遗留问题怎么解决

内容审核:谢瑞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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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拆迁补偿决定不服,集体土地征收办事处与被征收人签订的补偿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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