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租房子要拆迁款,动迁租赁房 承租人死了亲属可以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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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上海租房子要拆迁款,动迁租赁房 承租人死了亲属可以继承吗,上海房屋拆迁补偿政策

一、动迁租赁房 承租人死了亲属可以继承吗

动迁租赁房承租人死后,其亲属是否可以继承承租权,这个问题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租赁和继承的相关规定。

首先,明确一点,承租权并不属于承租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进行继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承租权,作为一种合同权利,并不属于这一范畴。

接下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承租人在房屋租赁期限内死亡的,与其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可以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这意味着,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租赁该房屋。

具体分析如下:

1. 承租权的非继承性:

- 承租权不是承租人生前个人所有的合法财产,因此不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继承的规定进行继承。

- 这一点与公房、使用权房等类似,这些房产的承租权同样不能继承。

2. 共同居住人的继续租赁权: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二条,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或者共同经营人,在承租人死亡后,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 这一规定保护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承租人死后能够继续居住在该房屋中。

3. 亲属的权益:

- 虽然承租权不能继承,但承租人的亲属(特别是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亲属)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继续承租该房屋。

- 这需要亲属与出租人达成一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动迁租赁房承租人死后,其亲属不能直接继承承租权。但与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的人有权按照原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亲属可以通过与出租人协商来继续承租该房屋,但这需要双方达成一致并办理相关手续。

二、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 没有变更承租人 拆迁利益归住的子女还是所有子女

关于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没有变更承租人,拆迁利益归住的子女还是所有子女的问题,以下是对该问题的详细解答:

1)公租房拆迁补偿的归属

1.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公租房拆迁时,承租人可以获得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这些补偿归承租人所有,并可作为其个人财产。

2. 若承租人在拆迁过程中去世,其获得的补偿款应视为其遗产。

2)遗产的继承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因此,承租人去世后,其获得的拆迁补偿款应作为遗产进行继承。

2. 继承的开始和顺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进行。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3)拆迁利益的具体分配

1. 如果承租人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后去世,其继承人将有权继承属于他的那部分拆迁补偿款。

2. 如果承租人在政府作出征收决定前已经去世,且公租房内有同住人,则拆迁补偿款将归公房的其他同住人所有,而非直接归承租人的子女。

3. 如果承租人去世时,公租房内没有同住人,但有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将由这些户口在册人员公平分配。

4. 如果承租人去世,且公租房内既没有同住人,也没有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将由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具体分配方式依据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进行。

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没有变更承租人时,拆迁利益的归属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后去世,拆迁补偿款归其继承人所有;如果承租人在征收决定前去世,且公租房内有同住人或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归同住人或户口在册人员所有;如果承租人去世时公租房内既无同住人也无户口在册人员,则拆迁补偿款由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三、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其承租权并不能直接继承,但可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承租人变更。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一、自管公房的产权性质

- 自管公房由单位(如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行管理,产权归单位所有,承租人仅享有使用权,无所有权。

二、承租权变更的原则与条件

1. 共同居住人优先:与原承租人共同居住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家庭成员,如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居住困难,可申请变更为新的承租人。

2. 单位内部政策:部分单位允许通过“过户”或“更名”将承租权转移给特定亲属,但需经单位审批,并符合单位规定的条件。

3. 协商与指定:若存在多个符合条件的共同居住人,需通过协商一致的方式推选一人作为新的承租人;协商不成的,可请求房屋产权单位或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指定。

三、承租权变更的具体流程

1. 提交申请:拟变更公房承租人的当事人需向公房产权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原承租人死亡证明、关系证明、共同居住证明等。

2. 审核与公示:相关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是否符合变更条件;审核通过后,进行公示以接受监督,公示期通常为7-15天。

3. 变更登记: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公房产权单位或相关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办理承租人变更登记手续。

四、特殊情况处理

- 若原承租人死亡后,没有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可以变更为新的承租人,或者该公房不再符合继续出租的条件,公房管理单位有权收回公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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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公租房拆迁承租人已去世 没有变更承租人 拆迁利益归住的子女还是所有子女,自管公房承租人死亡后继承问题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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