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原行政诉讼法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原有的规定在实践中导致 复议机关为了规避当被告的风险而简单作出维持复议决定,使得复议制度的设计初衷难以实现。新法将作出维持决定的复议机关一并纳入被告范畴,有助于破解复议 机关的自利倾向,改变复议机关“维持会”的形象,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制度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功能。另外,需要指出的是,结合最高法院新的司法解释,该 类案件根据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确定案件的级别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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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2017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5年4月2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导读:自2017年7月1日起,《行政诉讼法》再次作出小幅修改,检察机关将有权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监督行政机关的依法履职。
2015年5月1日起施行的《行政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