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在工作期间参与办理征拆案件百余件,覆盖山东、河南、湖北、陕西、贵州、福建、四川、天津、广西等多个省市自治区,实务经验丰富。
不能。征地补偿款是按照户口进行补偿的,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不具备原村集体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受该村村民的补偿待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只有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有权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征地补偿款。因此,户口已迁出的外嫁女不能获得征地补偿款。
出嫁女户口还在娘家,在符合相关条件的情况下,能享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一、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 第三十二条规定,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
- 第三十三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出嫁女在未取得新居住地承包地的情况下,仍对原承包地享有经营权,并有权在征地时获得补偿。
二、享受征地补偿款的条件
1. 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效:
- 出嫁女在出嫁前已经确立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并且在出嫁后该权利没有被发包方合法收回,那么她的土地承包权依然有效,有权获得征地补偿。
2. 仍履行村集体成员义务:
- 出嫁女长期在户口所在地的村集体生产、生活,并履行了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相关义务,应认定其具有本村集体成员资格,有权参与征地补偿款的分配。
3. 未在新居住地取得承包地:
- 如果出嫁女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则她仍依赖娘家的土地作为生活保障,有权获得娘家村庄的征地补偿款。
三、特殊情况与维权途径
- 村规民约的限制:
- 部分村规民约可能排除出嫁女的征地补偿分配权,但这些条款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能侵犯妇女的合法权益。
- 维权途径:
- 如遇权益受损,出嫁女可以通过与征收方协商、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外嫁女户口迁出后因离婚又迁回出生地,在符合一定条件下仍然可以享受征收补偿。
一、判断依据
1.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外嫁女户口迁回后,若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实际生产生活,并以该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认定其具有成员资格,有权享受征收补偿。
2. 土地承包关系: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条,承包期内妇女离婚后,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若外嫁女在户口迁回前拥有土地承包份额,且迁回后未在其他地方重新获得土地承包权益,则其基于原土地承包关系应享受相应的征收补偿。
二、特殊情况
1. 村规民约的合法性:村规民约虽可规定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办法,但其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若村规民约以出嫁女户口曾经迁出为由剥夺其享受土地补偿款的权利,则该规定违法无效。
2. 实际居住和生活情况:若外嫁女在离婚后回到娘家居住,并积极参与村集体的生产和生活,这有助于证明她与村集体之间的紧密联系,从而支持其获得征收补偿的请求。
三、无法获得补偿的情况
若外嫁女在新的居住地已经取得了承包地并享受相应权益,同时与原集体经济组织在生产、生活上已无紧密联系,那么她可能无法获得原村的征收补偿。
女婿户口迁入女方但村委会不承认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能否分得土地补偿款需分情况讨论。以下从法律角度进行详细分析:
1)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标准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七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但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认定,通常需结合户籍、长期居住、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资产的贡献等因素综合判断。
2. 户籍因素:户口迁入是认定成员资格的重要依据,但非唯一标准。若女婿户口已合法迁入女方所在村,且长期居住、参与村集体事务,应视为具有成员资格。但若仅户口迁入,未实际居住或参与集体活动,可能不被认定为成员。
3. 土地承包与贡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若女婿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对集体资产有实际贡献(如投资、劳动等),可进一步证明其成员资格。
2)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原则1. 分配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等,分配对象应为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 成员资格与分配权:若女婿被认定为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则有权参与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反之,若村委会通过合法程序(如村民会议表决)认定其不具有成员资格,则可能无法分配。但村委会的认定需符合法律程序,不得侵犯合法权利。
3)争议解决途径1. 协商与调解:若对村委会的认定有异议,可先通过协商或申请乡镇政府、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调解解决。
2. 行政复议与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认为村委会的认定行为违法,可向县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违法认定并确认成员资格。
3. 举证责任: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女婿需提供户口迁入证明、居住证明、土地承包合同等证据,证明其与村集体的经济联系和成员资格。村委会则需提供反证,证明其认定符合法律程序和村规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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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参考:头条-出嫁女户口还在娘家能享受村集体征地补偿款吗,外嫁女户口迁出后因离婚又迁回出生地还可以想征收的补偿吗
内容审核:王诗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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