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拆迁房屋大空房,占用好吗拆迁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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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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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律师 行政诉讼 土地征收 房屋拆迁

具有征地拆迁、民商诉讼、公司法律顾问实务经验。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熟悉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征收中各类法律事务的处理。

被拆迁房屋大空房,占用好吗拆迁空房

一、占用好吗拆迁空房

占用拆迁空房是不合法的。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拆迁空房属于不动产,其所有权归属于原房主或相关权利人,未经允许擅自占用他人房产是违法的。

二、此外,拆迁空房可能涉及拆迁补偿等法律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如果擅自占用拆迁空房,可能会引发补偿纠纷,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因此,建议不要占用拆迁空房,以避免违法行为和潜在的法律纠纷。如果需要使用该房产,应当与原房主或相关权利人进行协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二、拆迁安置房超出面积怎么办

法律分析:

因不知房子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应该分两种情况解决住房问题:如是国有土地,且是城镇户口的。

二、如是集体土地。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研究通过后,经过公示无异议,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划拨宅基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三、在拆迁中,空心房可以随便乱拆吗

随手拿到一份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暴露出的拆迁奖励、补助乱象,令人不得不佩服征收方的“睿智”,也不得不担忧被征收人能否禁得起诱惑,排除得了干扰,最终获取本该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通常认为,这里规定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

比如,奖励是针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而补助则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然而到了实践中,前述补助和奖励则有变味儿的嫌疑。

我们以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一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例,来看看其中究竟都作了哪些独具匠心的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就给补助。

这份方案规定,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货币补偿是当下政府比较推崇的补偿方式,而产权调换则因不能盘活带动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而受到冷落。

然而实践中,选择货币补偿却存在一个非常巨大的风险不容忽视——买不起新房。

日前据媒体报道,就有大批杭州的被征收人手握上千万元的货币补偿款而到处找不到合适的房子。

在大城市房价高涨的今天,究竟能不能相应政府号召毅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这是需要被征收人好好琢磨的重大问题。

虽然如这份方案所述,政府会多给予这部分被征收人20%的补助,但这笔补助究竟能不能解决购房问题,才是这一问题的关键。

如果说倾向于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的话,那么采取“打包”方式的提前签约奖,则可谓是疑问多多了。

方案中规定,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2017年1月10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

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

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整栋在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给予整栋提前搬迁奖,按每户2000元给予奖励。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的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是与征收中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的。

既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满前的期间是给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家庭成员内部充分沟通、交流,对征收补偿所涉的相关问题全盘综合考虑之用,人为的设置“奖励”来对这一期间进行压缩、控制,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而上述“按日计奖”的政策安排,实质等同于对暂时“有意见”的群众实施“按日计罚”,有意见一天,就没200元,明天还有意见,就继续没200元……试问,对于尚在签约期限内的情形,如此安排,究竟是否公平、合理呢?显然,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既然有签约期限的规定,那么奖励与否就应当严格按照这个期限走。

第一天签约,和最后一天签约,都在期限之内,又缘何会差出11800元来呢?

至于“相互促进,相互帮助”的“打包”式奖励政策,则更是为人所诟病。

这等于是将一个单元、一栋楼中的被征收人人为用利益捆绑起来,名为“相互促进”,实为“相互施压”,构成“发动群众斗群众”的征收方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一旦有一户被征收人选择暂时“有意见”,那么整栋楼的其他居民就都可能为了这区区2000元既得利益而对这一户“有意见”,这显然不是和谐征收所应遵循的法治精神。

就立法本意而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一定是针对具体被征收人的行政行为,而不可能是征收方和一栋楼、一个社区的人集体签订补偿协议。

因此,这种“打包”式奖励政策本身,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在明律师最后提请大家冷静思考的是,上述“提前搬迁奖励”全加到一起最多能有多少钱?你没算错,就是14000元!试问,为了这区区14000元,被征收人就应该放过征收中可能存在的评估陷阱、房屋认定问题、补偿协议陷阱等等矛盾争议而直接选择妥协么?自然,这后面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直接的问题,即补偿数额的显著偏低、不公平不合理。

丢了西瓜,捡了芝麻的错误大家犯得已经足够多了,若要获取满意的补偿,就不能再犯。

总而言之,奖励、补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一个“游戏、噱头”。

四、被拆迁人的空心房能随便拆嘛

随手拿到一份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其中暴露出的拆迁奖励、补助乱象,令人不得不佩服征收方的“睿智”,也不得不担忧被征收人能否禁得起诱惑,排除得了干扰,最终获取本该属于自己的公平、合理的征收补偿结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7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通常认为,这里规定的补助和奖励不是普惠的、人人都有的。

比如,奖励是针对在签约搬迁期限内搬迁的被征收人的,如果被征收人未按期搬迁,就不能够享受政府给予的奖励。

而补助则顾名思义,一般是针对生活困难救助、重大疾病救助以及住房困难家庭的。

然而到了实践中,前述补助和奖励则有变味儿的嫌疑。

我们以中部地区某省会城市的一份《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例,来看看其中究竟都作了哪些独具匠心的规定。

选择货币补偿就给补助。

这份方案规定,

被征收人在补偿签约期限内签约(选择货币补偿方式)并在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交房的,另按被征收房屋市场评估价的20%给予补助……

货币补偿是当下政府比较推崇的补偿方式,而产权调换则因不能盘活带动房地产市场等因素而受到冷落。

然而实践中,选择货币补偿却存在一个非常巨大的风险不容忽视——买不起新房。

日前据媒体报道,就有大批杭州的被征收人手握上千万元的货币补偿款而到处找不到合适的房子。

在大城市房价高涨的今天,究竟能不能相应政府号召毅然选择货币补偿安置,这是需要被征收人好好琢磨的重大问题。

虽然如这份方案所述,政府会多给予这部分被征收人20%的补助,但这笔补助究竟能不能解决购房问题,才是这一问题的关键。

如果说倾向于货币补偿安置方式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的话,那么采取“打包”方式的提前签约奖,则可谓是疑问多多了。

方案中规定,

为鼓励被征收人提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对在2017年1月10日(含)前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以下方法给予奖励:

每提前一天签约并完成搬迁交房的按每户每日200元奖励,最高奖励每户不超过12000元。

为鼓励被征收人相互促进、相互帮助,对整栋在奖励期限内提前搬迁的,给予整栋提前搬迁奖,按每户2000元给予奖励。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认为,从严格意义上讲,政府的上述提前搬迁奖励规定是与征收中的公平原则不相符合的。

既然方案中规定的签约期限,那也就意味着期满前的期间是给予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充分沟通、协商,并在家庭成员内部充分沟通、交流,对征收补偿所涉的相关问题全盘综合考虑之用,人为的设置“奖励”来对这一期间进行压缩、控制,显然与立法精神相悖。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明确指出,群众有意见的,要认真反复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和群众思想疏导工作,得到群众的理解和支持,不得强行实施征地拆迁。

而上述“按日计奖”的政策安排,实质等同于对暂时“有意见”的群众实施“按日计罚”,有意见一天,就没200元,明天还有意见,就继续没200元……试问,对于尚在签约期限内的情形,如此安排,究竟是否公平、合理呢?显然,这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

既然有签约期限的规定,那么奖励与否就应当严格按照这个期限走。

第一天签约,和最后一天签约,都在期限之内,又缘何会差出11800元来呢?

至于“相互促进,相互帮助”的“打包”式奖励政策,则更是为人所诟病。

这等于是将一个单元、一栋楼中的被征收人人为用利益捆绑起来,名为“相互促进”,实为“相互施压”,构成“发动群众斗群众”的征收方所希望看到的局面。

一旦有一户被征收人选择暂时“有意见”,那么整栋楼的其他居民就都可能为了这区区2000元既得利益而对这一户“有意见”,这显然不是和谐征收所应遵循的法治精神。

就立法本意而言,征收补偿协议的签订一定是针对具体被征收人的行政行为,而不可能是征收方和一栋楼、一个社区的人集体签订补偿协议。

因此,这种“打包”式奖励政策本身,是对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有害的,被征收人一定要明晰。

在明律师最后提请大家冷静思考的是,上述“提前搬迁奖励”全加到一起最多能有多少钱?你没算错,就是14000元!试问,为了这区区14000元,被征收人就应该放过征收中可能存在的评估陷阱、房屋认定问题、补偿协议陷阱等等矛盾争议而直接选择妥协么?自然,这后面还有一个更为严重、直接的问题,即补偿数额的显著偏低、不公平不合理。

丢了西瓜,捡了芝麻的错误大家犯得已经足够多了,若要获取满意的补偿,就不能再犯。

总而言之,奖励、补助政策的制定具有很强的随意性、目的性,是征收方为被征收人设置的一个“游戏、噱头”。

五、拆迁房面积不够怎么办

法律分析:

因不知房子占用土地的性质是国有,还是集体土地,应该分两种情况解决住房问题:如是国有土地,且是城镇户口的。

二、如是集体土地。

向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用地申请,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研究通过后,经过公示无异议,并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划拨宅基地。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具体可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申请,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审批办理。

六、动迁拿的安置房面积必须大于被拆迁的吗

拆迁安置房超出面积该如何?

房地产开发商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房户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买房户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房户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所有权归买房户;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房地产开发商返还买房户,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房地产开发商双倍返还买房户。

以上,便是律师关于拆迁安置房问题进行的解答。

面积大于合约且误差在3%以内的,一般由买方自己承担,但是超出3%的部分,则是由房地产开发商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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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被拆迁房屋大空房,拆迁房面积不够怎么办

内容审核:耿佳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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