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随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在征收中的深入人心,越来越多的被征收人懂得了“先补偿,后搬迁”这一征收领域的基本原则。这一原则甚至被一些人解读为“先给钱,后拆房”,虽不准确严谨,但也差不很多。但是,被征收人未拿到补偿,房子也有可能被合法拆除,这是为什么?征收中时不时会冒出来的补偿款被“提存”,又是怎么回事呢?
对此,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青年律师陈丽芳表示,提存的问题首先要从对“先补偿,后搬迁”原则的正确理解开始讲起。《条例》第27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紧接着第28条,逾期就是申请法院拆迁。这里面提到的征收补偿决定,就是提存一事的来源。
简言之,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与征收方就补偿安置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或者存在房屋产权不明确,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等情形,征收方就会依法下达征收补偿决定。此时,如果实行的是货币补偿,货币补偿需要专户存储,被征收人可以随时支取即可视为对被征收人进行了补偿;实行现房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可以确定安置房源,待被征收人搬迁完毕或得以确定后再实际办理交付手续;实行期房产权调换的,征收方则可以在决定确定安置房源后要求被征收人搬迁,待安置房竣工后再按约定交付房屋。
也就是说,在上述特殊情形下,即使被征收人未拿到征收补偿,征收项目仍要继续推进下去,其房屋也能在上述条件满足的前提下被征收方合法拆除。
对于2011年《条例》出台前即实施的拆迁项目,提存便是此时拆迁方常见的处理方式,其目的是为了履行债务。《合同法》第10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履行债务(支付补偿款)的,债务人(拆迁方)可以将标的物提存:
(一)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如根据补偿决定或拆迁行政裁决确定了补偿数额的)
(二)债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征收补偿被提存后,征收方应当及时通知被征收人领取(领取地点是公证处)。被征收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的征收补偿,但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领取的,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就归国家所有了。当然实践中这种极端的情况一般不会发生。
需要指出的是,提存这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被征收人而言是不利的。这就意味着征收方所打算给出的补偿就是提存的那么多,再想增加补偿数额难度较大,且法院通常也不会支持。而提存出现的前提是补偿决定或拆迁裁决的合法有效,故被征收人的维权关键就在于及时针对补偿决定提起复议或者诉讼,从而令博弈的平台继续存在下去,避免征收方通过“提存”解套进而推动拆迁的进程。
在明拆迁律师想提示广大被征收人的是,提存一事的存在告诉我们,拆迁维权切忌一味消极等待、拖延,而是要积极作为、行动,采取合理有力的步骤来持续搭建协商、谈判平台,没了一个就要再续上一个。要始终保持棋局是“活”的而不被走“死”,靠的就是不等不靠,依靠法律。须知,在你不动的时候,征收的推进脚步一刻也不会停止。
如对于征收补偿方案不满意,或想要提高赔偿标准的话,可以找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帮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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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补偿没有全国统一价,法定下限是不低于征收决定公告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集体土地按省级政府公布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且至少每三年调整或重新公布一次。
来电会被问四样:房子在哪个市县、到了哪个阶段、手里有什么文书、离法定期限还有多久;按这四样说清楚,就能先拿到一个方向性判断。
评估价是补偿的底盘,选择权在被征收人手里:先协商选定,谈不下来再走多数决定或随机选定,具体办法由省级规定,内定的可主张程序违法。
征收范围确定后暂停办理迁入等手续,最长不超过1年;新生儿出生登记、婚嫁迁入、退伍转业、刑满释放等基于人身关系的正当理由一般不受影响。
多数拆迁争议两条路任选:复议60日、诉讼6个月;但2024年施行的新《行政复议法》划出五类须先复议的情形,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的即属其一。
危房鉴定分A、B、C、D四级,只有D级才涉及整体拆除,处理方式还有观察使用、处理使用、停止使用、整体拆除四档;对结论不服可申请复核鉴定。
一户一宅是分配原则,但继承、历史形成的多宅不当然无偿收回;来源合法的每处都该单独算账,最忌讳打包签一个总数,让合法的跟着被压价。
公房承租人不是产权人,但各地政策普遍把承租人列为安置补偿对象,常见处理有先房改后补偿、直接货币补偿或安置房、产权调换后继续承租三种。
城里人买宅基地房的买卖合同原则上无效,拆迁补偿的法定对象仍是原房主;但法院通常按双方过错、居住年限与翻建装修投入分配补偿利益。
空白协议不能签:金额、安置房位置、过渡费标准由对方填什么就是什么,事后无法证明当初谈的数;签了字却拿不到原件的同样要警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