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土地征收、房屋拆迁、民商事纠纷、刑事辩护等业务领域。尤其对厂房搬迁、房屋强拆等争议解决具有丰富实践经验,曾多次代表当事人参与谈判、调解。曾成功办理多起复杂民事法律纠纷,包括合同纠纷、不当得利纠纷等。
“这就是强拆的后果!”湖北武汉,因拆迁问题没协商好,拆迁方竟把65岁男子的房子灌水泥,砸坏门窗,剪掉电线。 男子报警后,调查结果还没出来,房子就在半夜被强拆。后来拆迁办答应给300万。 然而当地房价已经是每平米4万。男子一怒之下,买了一个铁皮屋住在这里。5个月后,拆迁办项目经理带三个人在附近,男子怕他们找茬,就拿出手机准备录像,对方却夺走他的手机,还掐着他的脖子把他摁倒在地。男子冲进屋里拿出一把水果刀捅刺。造成2死2伤。
(案例来源:有书共读)
这一年,舒立法退休了,每个月退休金六七千,闲暇之余,他会去钓鱼,把钓到的鱼让老伴烹饪,他和老伴的日子过的悠哉悠哉。
他辛苦一生,终于熬到退休,当他体验到退休的惬意生活时,他内心是自豪且知足的。
2016年,当地传来拆迁的消息,邻居们都很欣喜,奔走相告。
舒立法住的房子,是他父亲留下来的,铁路系统内部的分配房。他们所在的整个片区,铁路宿舍和村民住宅混合在一起,跟城市建设格格不入。所以被纳入了拆迁范围。
当时,所有征收户数大概2072户,其中像舒立法家这种铁路段管房,大概736户。
舒立法和邻居们认为,这房子又老又旧,如果拆迁给安置房,那再好不过,如果给拆迁款,自己买房,也可以。
他们认为,不管是给安置房还是补偿款,总归是要把旧房子换成新房子,从内心来讲,他们是乐意房子被拆迁的。
但遗憾的是,却因为拆迁款一直谈不拢。
转眼5年过去,事情依旧毫无进展。拆迁方也动怒了,这边拆迁户也抱怨不已。人心浮躁之下,舒立法跟妻子去儿子家居住。享受了一段天伦之乐。
2021年1月中旬,舒立法夫妇从儿子家回家,却意外发现自己房屋外被水淹没,门窗被人砸坏,屋内电线被剪掉,房间里灌满了水泥。
夫妻俩呆愣在原地,看着自己的家被如此破坏,一股怒火涌上心头。他当即掏出手机报警,但派出所调查后,却说没有证据证明是拆迁方干的,需要进一步调查。
舒立法只好耐心等着。
然而,派出所调查结果还没有出来,1月30日凌晨,拆迁办项目经理郭某带着二三十人把房子强拆。
早上,舒立法得知消息后,再次报警。警方认定本案符合刑事立案条件,决定立案调查。
在立案调查期间,拆迁办熊某某找到舒立法夫妇,答应给300万补偿款。但不提供安置费。
舒立法夫妇不能接受这个方案,因为当时他们所在小区周围房价都涨到4万一平,这300万买个二手房都不够。
人家其他地方拆迁,都是有新房子,也有钱,没可能他家房子拆迁后,连个住处都没有。于是他们拒绝了熊某某的提议。
舒立法的提议,也无形中让双方冲突更加升级。
为看住自家房子,舒立法想了一个办法。房子被拆迁第四天,他买来一个铁皮房子,跟妻子住进去,他跟妻子要誓死守护自己的家。
当时,正值寒冬,零下几度的天,铁皮房子里没水没电,65岁的舒立法夫妇住在房子里,遭受的罪可想而知。但为了守护自己的家园,他们克服了没水没电的困难,执着地守在自己的家中。
日子一天天过去,转眼间,他们已经住在这里5个月了。
这天,夫妻俩看到天气放晴,就出来晒太阳,却忽然看到郭某带着三个人出现在拆迁地附近。他怕郭某找茬,就掏出手机准备录像,却被郭某一把抢过手机摔在地上。
紧接着,另外一个人掐住舒立法,把他按倒在地上,拿砖块砸他。
被激怒的舒立法冲进屋里,拿出一把剪刀捅刺。造成两死两伤。
之后,他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那这件事在法律上该如何解读?
1、拆迁队在舒立法家中灌水泥,断水断电,违法。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不得在夜间、节假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情况紧急的除外。不得采取停止供水、供电、供热、供燃气等方式逼迫其履行相关决定。
法律规定,拆迁方不得在夜间和节假日实行强制执行,不得采取停水,停电等方式逼迫。
可本案中,拆迁队不但对舒立法家停水停电,还于夜间强拆,他们这种行为,是违法的。
2、拆迁办违反《行政强制法》和《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条例》相关规定,对舒立法家房子强行拆迁的行为,违法。
根据相关规定,拆迁办应该对拆迁户做出补偿,应该根据公平原则。征得大家同意。
即便大家不同意,拆迁办想要强拆,也是先发布公告,在公告发布期限内,如果拆迁户提出复议则不能拆迁,如果没有意见,才可以强拆。
本案中拆迁办违反公平原则在前,给拆迁户的补助不够。之后又强行断水断电,并于夜间强拆,已经违法。
所以,法院判拆迁办的行为违法。
3、舒立法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舒立法的儿子说,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会承担,但事出有因。请法院酌情考虑。
本案判决结果网上查不到,不知道最后怎么样了。
对此,你怎么看?#动态连更挑战#
老百姓遇到强拆的应当及时报警并拍照或者摄像取证,也可以提交到法院来起诉处理,对于强拆的认定,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司法机关来认定。
法律分析
一、老百姓遇到强拆怎么办?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
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
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强拆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强拆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
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强拆实施过程,参与强拆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
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强拆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
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强拆现场情况复杂,背后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
实施强拆很少政府亲自出马,常常会以开发商、社区、村委会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具体操作的方式来实现。
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事后也以各种借口推脱的一干二净。
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房屋已经被强拆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应该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二、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老百姓遇到强拆时要看执行主体以及强拆的判决结果是否合法,要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办理,房屋是一定不能进行强拆的,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公民是有权利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居住的房屋就在该拆迁范围内。
拆迁公司具体负责拆迁的人袁德春(39岁)为达到拆迁目的,多次带领众多拆迁人员到61岁的李克英家中,“辱骂、威胁李克英及其女儿”,砸坏李家的玻璃,放火焚烧其家门前的木柴。
李克英的女儿王马玲等人曾报警,但仍无济于事。
未达到目的的袁某又追到王马玲家中,指使手下人用强力胶水将王马玲家中防盗门锁眼堵住,致王马玲家人须从窗口爬进爬出。
2009年5月30日上午,袁某带领9名拆迁公司人员再次来到王马玲家,要求与应某或王马玲“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并对拆迁公司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有厌恶和畏惧心理,王马玲不敢开门让袁某等人进屋。
袁某等人就一直在王马玲家门前辱骂、砸门,并将防盗门上的猫眼砸坏。
王马玲的两个弟弟(另案处理)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王马玲家门口保护姐姐,并与拆迁公司人员发生争执。
在室内的王马玲以为弟弟已经和拆迁公司的人打起来了,担心弟弟吃亏,随即挤开防盗门,持菜刀向着站在门口的袁某颈部、头部猛砍数刀,致袁某当场死亡。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马玲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王马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
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面对暴力拆迁,王马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承担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
江苏省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推翻了一审法院对王马玲作出的“犯故意杀人罪,判有期徒刑8年”的判决。
江苏省高级法院将案件定性为“犯故意伤害罪”,王马玲被判有期徒刑5年。
”律师认为这个案例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某些部门、某些拆迁公司应当警醒,私权利不可侵犯,否则不会是双赢的结果。
转自:
今日法言、法律实务讲座、刑事正义
在一起事故中,王景磊、王莉虹夫妻及他们的一双儿女、孙子和外孙女同时身亡,围绕王景磊的54万多元拆迁补偿费,儿媳和前女婿彼此意见不合。
王景磊的儿媳领取补偿费后,前女婿将其告上法庭。
这个纷乱如麻的官司,最终被法官剥茧抽丝,理清关系,公正断案,最终判定两人平分54万元拆迁款。
一家六口乘车外出遇车祸身亡 2009年8月23日,王景磊、王莉虹夫妇和儿子王博嘉、女儿王荣玉以及王博嘉的儿子王强、王荣玉的女儿孟蕾蕾六人乘坐同一辆车外出,谁料在烟威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六人均不幸当场身亡。
事情回放到2009年1月6日,王荣玉和丈夫孟庆协议离婚,协议双方的婚生女孟蕾蕾随王荣玉生活。
离婚后,王荣玉一直单身拉扯着女儿生活,没有再婚,直至发生交通事故身亡。
王博嘉的妻子李茜同时失去了丈夫、儿子、公婆及小姑子和侄女,悲痛万分。
而孟蕾蕾的父亲、王荣玉的前夫孟庆也在这次事故中失去了女儿,也非常难过。
两个伤心人,本来应该彼此体恤,互相扶持,谁料,因为一处房产的拆迁补偿费,两个人意见不合,对簿公堂。
由于拆迁,王景磊有一处房屋获得拆迁补偿费546915元,到底谁应该获得这笔补偿费?又应该按照什么比例获得?李茜和孟庆产生了分歧。
李茜认为,公公、婆婆、丈夫、儿子、小姑和侄女在事故中同时去世,这笔补偿费应该由自己领取。
而孟庆则认为,前丈母娘和老丈人在事故中同时去世,老丈人的拆迁补偿费应该由儿子王博嘉与女儿王荣玉继承,因王博嘉与王荣玉也在这起事故中同时去世,王博嘉的遗产应由李茜与其子王强继承,王荣玉的遗产则由其女儿孟蕾蕾继承。
而王强与孟蕾蕾同时死亡,王强的遗产由其母亲李茜继承,孟蕾蕾的遗产则应由父亲也就是孟庆自己继承。
嫂子领取拆迁款,前妹夫不服上诉 两人尚未达成共识,2012年8月7日,李茜已经将该笔补偿费领取。
孟庆情急之下,具状诉讼至某法院,表示根据法律规定的继承顺序,自己对王景磊遗产中的拆迁补偿款享有一半的继承权。
故请求判令被告将领取的拆迁补偿费的一半即273457.50元返还给自己。
法院认定应推定没有继承人的王荣玉先死亡,孟庆也认可应推定王荣玉先死亡,推定王荣玉先死亡后,其就丧失了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故王荣玉对父母的拆迁补偿款没有继承权。
即使王荣玉有继承权,因为王荣玉没有活着的继承人,故其应继承的遗产也应上缴国库,收归国有。
孟庆对此判决不服,又具状上诉至烟台市中级人民院,烟台中院指定芝罘法院重审。
在这次诉讼中,孟庆依然认为,前丈母娘和老丈人在事故中同时去世,老丈人的拆迁补偿费应该由儿子王博嘉与女儿王荣玉平均继承,王博嘉与王荣玉也在这起事故中同时去世,王博嘉的遗产应由李茜与其子王强继承,王荣玉的遗产则由其女儿孟蕾蕾继承,王强与孟蕾蕾同时死亡,王强的遗产由其母亲李茜继承,孟蕾蕾的遗产则应由父亲也就是孟庆自己继承。
法院推定死亡时间理清案件脉络 烟台芝罘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孟庆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理由正当,予以支持。
理由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之规定,被继承人王景磊与王莉虹夫妇死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父母、子女,双方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故其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为儿子王博嘉与女儿王荣玉,王博嘉与王荣玉享有平均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的规定: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相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本案被继承人王景磊与王莉虹及其两个子女王博嘉与王荣玉、以及王博嘉之子王强、王荣玉之女孟蕾蕾均在同一交通事故中死亡,应推定王景磊与王莉虹同时先于王博嘉、王荣玉死亡,王博嘉先于其子王强死亡,王荣玉先于其女孟蕾蕾死亡,故王博嘉与王荣玉的继承权应分别由各自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王荣玉离婚后未再婚,其法定继承人是女儿孟蕾蕾,王博嘉的法定继承人是妻子李茜与儿子王强。
王强与孟蕾蕾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后,孟蕾蕾的法定继承人是生父孟庆,王强的法定继承人则是李茜。
因此,被继承人王景磊与王莉虹夫妻的房屋拆迁补偿费应由孟庆和李茜平均继承。
最终法院判定,李茜已将拆迁补偿费全部领取,应当在十天内将其中的一半即人民币273457.50元返还给孟庆。
如李茜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02元由被告李茜负担。
(文中人物皆为化名)
老百姓遇到强拆的应当及时报警并拍照或者摄像取证,也可以提交到法院来起诉处理,对于强拆的认定,是需要符合规定的条件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司法机关来认定。
法律分析
一、老百姓遇到强拆怎么办?
1、及时报警,敦促警察对非法强拆立案调查
房屋是老百姓的安身立命之所,面对强拆,很多当事人容易情绪激动,以暴制暴,进而产生肢体冲突,甚至酿成血案。
我们认为,这样的方式一是无法获得当事人想达到的争取到合理补偿的根本目的,二是可能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不建议大家采用。
科学的做法是第一时间拨打110报警,警察在接到公民报警后,有出警的义务。
如果警察到达现场未阻止非法强拆的行为,属于不作为。
如因故未能到达现场,当事人可在事后到县公安局书面报警,警方有义务对破坏公民财产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如果不立案,属于不作为,当事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方式来促使警察立案调查。
2、摄影摄像,固定现场证据
强拆现场,是当事人事后维权的重要证据,因此,一定要第一时间对强拆实施现场进行摄影摄像,以保留现场实况这个有力证据。
在摄影摄像时,当事人应注意,摄影不要靠太近,以避免摄像设备被抢夺或损毁,但摄录的画面一定要清楚,包括强拆实施过程,参与强拆的人员情况都要摄入画面。
最好同时有一人近前录音,在录音中能够辨别现场人员在强拆实施过程中的身份,职责等。
视频、音频等录好后,不要轻易从原始设备中删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保留在原始摄录设备上,并同时备份。
3、及时委托律师介入,调查取证,提起诉讼
强拆现场情况复杂,背后的法律关系更是错综复杂。
实施强拆很少政府亲自出马,常常会以开发商、社区、村委会甚至社会闲散人员具体操作的方式来实现。
就算有政府工作人员到现场指挥,事后也以各种借口推脱的一干二净。
因此,对当事人来说,如果房屋已经被强拆了,简单说就是有人以暴力手段侵犯财产权,无论是个人还是政府实施了这一行为,对于当事人来说,通过司法途径都是唯一办法,如果是个人实施了这一行为,那么涉及到刑事犯罪,我们应该敦促警察立案调查,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诉讼的同时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犯罪嫌疑人进行赔偿。
二、哪些部门可以实施强拆?
(一)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二)对于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经人民法院裁定准予组织强拆;
(三)依据《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
(四)对于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设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已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经过司法诉讼,已产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组织强拆。
老百姓遇到强拆时要看执行主体以及强拆的判决结果是否合法,要按照国家出台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办理,房屋是一定不能进行强拆的,如果发现这种情况,公民是有权利有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法律依据
《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
法律分析:
老百姓在遭遇强制拆迁时,不管对方是否是合法强拆,都要及时报警,让警察来调查强制拆迁的合法性,以及保护自己和家人的人生安全。
如果老百姓当时不在强拆现场,也可以在事后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一般在强拆之后,被拆迁人最应该关心的就是拆迁补偿和赔偿。
经过相关调查,如果是合法强拆,作出房屋拆迁决定的人民政府在进行强制拆迁之前是会给予被拆迁人拆迁补偿安置的。
因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实施拆迁时必须先补偿后拆迁。
如果是违法强拆,被拆迁人可以在找到强拆主体之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来主张因强制拆迁所带来的损失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九条 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 低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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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天七社区拆迁,妇女砍杀7名暴力强拆人员致1死6伤,法院判决亮了!”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头条-天七社区拆迁,老百姓遭遇强拆的解决有效方法
内容审核:李雪莲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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