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拆迁赔偿,违法建筑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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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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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纠纷,参与办理了多起房屋征收补偿类案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掌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在处理案件中,把握当事人根本利益,结合案件具体特点,将法律理论与现实案件结合,用最有效的纠纷解决方案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1997拆迁赔偿,违法建筑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一、拆迁建筑物与他人有纠纷赔偿标准

拆迁建筑物与他人发生纠纷时的赔偿标准,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来确定。以下是具体的赔偿标准和分析: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这是拆迁赔偿的核心部分,主要根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折旧程度等因素,以平方米单价计算。如果纠纷涉及房屋价值评估,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以确定被征收房屋的客观合理价格。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这部分补偿主要是为了解决被拆迁人在房屋被征收后,搬迁和临时安置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费用。具体标准可能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会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临时居住条件等因素来确定。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拆迁的房屋是商业用途或者用于生产经营,那么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也应当得到补偿。这部分补偿的具体标准可能会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来确定。

除了上述三项主要的补偿外,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可能会因地区而异,但通常会考虑被征收人配合征收工作的程度、搬迁的及时性等因素。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所述的赔偿标准仅适用于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如果纠纷涉及的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那么应当参照《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赔偿标准。

在拆迁纠纷中,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标准达成一致,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处理拆迁纠纷时,建议当事人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二、拆迁赔偿可否民事诉讼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具有相同的属性,属于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只能采取一种行动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三、违法建筑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违法建筑的房屋拆迁补偿纠纷  案例:

1997年5月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场地合同书》,同年12月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B公司将西安市某某路5号厂区内东南角的一块空地租给A公司使用,租期为16年,约定A公司可以在场地上建造房屋,报建手续由B公司负责办理,16年后该房屋的所有权归B公司。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于1997年年底在租用的空地上自行出资建起了门面房及厂房约900平米,并享有16年的使用权,从1997年到2005年5月,A公司一直在此生产经营电器设备。

其间,A公司又将其中的20间房屋出租给了F公司作为其生产经营所用场地,并每年从F公司收取100万元的房屋租金。

2005年5月30日上午 8时,B公司、C公司、D公司委托E拆迁办公室共同纠集200多人对A公司的房屋和财产实施了突然袭击并强行拆除,拉走A公司财产共40多卡车,当场烧毁了A公司许多账目、报表、文件,部分拆除人员现场趁乱偷走电钻、榔头等财产。

在强行拆除的过程中,几侵权人没有出示拆除房屋的合法审批手续(拆迁许可证)就实施了强行拆除行为。

A公司对自己的财产予以计算,损失达450多万元,其中房屋损失180万,财产损失120万,停电给A公司造成的生产经营损失55 万元,其他经济损失(房租)98万元。

    A公司以侵权为由将上述共同侵权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上述损失。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租赁场地合同书》没有违背法律以及行政法规的禁止性和强行性规定,当属有效合同,依法予以认可。

A公司主张的财产损失因为其中涉及F公司的财产,不能证明自己具体的损失额,并且原被告都没有申请对该项财产损失予以评估以确定具体的损失,所以法院在该次审判中不予以涉及,可以另案起诉;至于房租损失,法院按照A公万的主张法院最终予以驳回司与B公司之间的租赁协议予以确认并支持了赔偿房租损失的主张;关于房屋损失180,理由是:

首先,A公司并不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无权主张该房屋的损害赔偿----根据A公司与B公司所签订的场地租赁协议中约定,房屋所有权属于B公司所有,A公司只享有 16年的使用权;其次该房屋没有履行合法的报建手续,属于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予以拆毁是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

A公司不服上述判决予以上诉。

    上述案件的焦点集中在该房屋的产权属于谁?该房屋没有履行合法的报建手续导致其成为违法建筑而被拆毁后是否应该予以赔偿?    律师认为:

  1、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和房屋的所有权是可以分离的,A公司虽然不享有土地所有权但应当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

   (1)我国现行法律将土地与房屋等建筑物是分别作为独立的不动产对待的,这从我国宪法及相关民事法律中对土地及公民个人财产等的规定可以知悉。

   宪法在规定土地属于国有和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其第13条又规定:

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作为民事基本法的《民法通则》第75条也规定: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也明文规定对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予以补偿。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我国法律是承认建筑物所有权与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相分离的原则的,否则,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情况下,又怎能使房屋属于公民私有呢?  (2)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规定了房地产转让、抵押时,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同时转让、抵押,即地随房走的规则,但该规范属于民法中的倡导性规范,而非强行性规范,我国民事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禁止房屋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的分离,根据法无明文禁止即为合法的民法原则,应当承认两种不动产权利的分离。

在土地出租的情形下,土地所有权与承租人的建筑物所有权应是分离的。

    2、A公司在出资建造房屋完毕后,即依事实行为而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法院做出的A公司不享有房屋所有权的认定错误。

  从该房屋的来源上来说,该房屋是由A公司投资建造的,建造是依靠自己或他人劳动的生产行为,与人的意思表示要素无关,因而它不是法律行为,而是事实行为。

根据物权变动的原则,依法律行为的不动产物权变动,非经登记不生效力。

A公司出资建造房屋,既然是事实行为,系非依法律行为而原始取得其所有权,与依法律行为而取得者有别,纵使不经登记亦不在所谓非经登记不生效力之列,当然取得房屋所有权,新颁布的《物权法》对以往的这一原则予以明确肯定。

可见,A公司在出资建造房屋完毕后,即依事实行为而原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

??  3、法院认为A公司所建之房屋系违章建筑,拆除违章建筑不应当予以赔偿。

该说法无论是从法理上讲还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上来讲都是站不住脚的。

    (1)该房屋是否为违章建筑是需要有权部门来认定的,在没有认定之前任何人都无权将该房屋当作违章建筑来对待,更不能随意的予以拆毁。

 ??  (2)即便该房屋是违章建筑,只要其符合城镇规划,也不应当予以拆除。

  违章建筑因为符合地上定着物之要件,系独立于土地之外的不动产,由建造人原始取得所有权,并不因为其无从办理所有权登记而丧失物权客体以及财产性质之资格。

事实上,所谓违章建筑只是人的行为违章,没有相关报建手续擅自建造房屋,既然是行为违章,处罚行为人的行为即可,没必要非将那些并不违背城镇规划的建筑物通通强行拆除。

  (3)即使应当拆除,也应当由有权部门按照合法程序对其予以拆除。

  上述被告如果没有拆迁许可证,有什么权利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对该房屋予以野蛮的拆毁?其行为不仅仅是侵权,更会触犯刑法,可能构成非法侵害公私财物罪。

  如果是合法的拆迁人在职权范围内进行拆迁,也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相当于房屋价值;没有拆迁许可证而进行的拆迁当然就更不必说!  综上,根据土地所有权与房屋所有权应当分离的原则,A公司在租赁的土地上投资建房,当然享有该房屋的所有权;再者,双方关于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约定属于附期限生效要件的合同,即该房屋的所有权在期限届满前的所有权人应当是A公司。

     A公司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上述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该房屋财产的损毁,当然应当向A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赔偿所有房屋财产的损失。

四、拆迁违法建筑怎么赔偿

法律分析:

拆迁违法建筑是不能赔偿的。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五、拆迁补偿纠纷是民事纠纷吗

法律分析: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纠纷与民事纠纷中的合同纠纷具有相同的属性,属于民事诉讼。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是征收人与被拆迁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协议,不是有关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只能采取一种行动予以执行。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六、违章建筑被拆迁能赔偿吗

法律分析:

拆迁赔偿可以民事诉讼。

目前,拆迁安置协议无效时,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都有,但是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的,优先行政诉讼,不排除民事诉讼。

拆迁补偿协议是约定拆迁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合同,依法成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或者履行协议不符合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对方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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