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可否获得赔偿权限,拆迁的安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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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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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律师网、华律网、百度网特邀律师,在《法制与生活杂志》发表有文章,在北京电视台科教频道“法治进行时”进行普法活动时现场采访报道。

拆迁可否获得赔偿权限,拆迁的安置方式

一、拆迁安置管理权限

拆迁安置管理权限主要涉及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则具体组织实施这些工作。这包括拆迁安置的相关管理事项,如拆迁计划的制定、拆迁补偿的协商与发放,以及安置房的建设与分配等。其他部门也需按照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包括拆迁安置工作的顺利进行。

此外,对于拆迁过程中出现的违章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相关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如果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实施强制拆迁。但需要注意的是,城管局本身并没有强制拆迁的权力。

在拆迁安置完成后,依法拆迁取得的安置房具有产权。在满5年并取得产权证后,该安置房即具有完全产权,可以进行合法销售。未满5年的安置房则不能正式上市交易,签署的买卖合同也不受法律保护。

二、拆迁管理办法

法律分析:

拆迁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划定拆迁范围以后,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进行拆迁公示,同时还要组织村民开听证会,讨论关于拆迁的一些细节,其中就有包括拆迁的范围,时间,人员的安置,补偿的标准方式等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拆迁的安置方式

法律分析:

农村房屋拆迁补偿的安置方式有:

(一)货币补偿,即通过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补偿金额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补偿;

(二)产权调换,即以异地或原地再建的房屋和被拆除房屋进行产权交换;

(三)结合型补偿,即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可以二者结合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四、拆迁安置房归属权

拆迁安置房归属权是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且用于安置疏解居民的首都功能核心区对接安置房,产权性质为经适房产权。

1、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夫妻一方在结婚登记之前取得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

2、被拆迁房是私有住房,其所有权是在结婚登记之后取得的。

五、拆迁管理部门

法律分析:

拆迁管理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政府部门划定拆迁范围以后,需要在拆迁范围内的农村进行拆迁公示,同时还要组织村民开听证会,讨论关于拆迁的一些细节,其中就有包括拆迁的范围,时间,人员的安置,补偿的标准方式等等。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拆迁是怎样安置的

1、为了加强对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2、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条例。

3、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4、拆迁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

被拆迁人应当在搬迁期限完成搬迁。

5、本条例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6、本条例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7、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8、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1.国家防护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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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头条-拆迁可否获得赔偿权限,拆迁管理部门

内容审核:崔庆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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