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群体性拆迁案件的谈判、诉讼有丰富的实战经验。
拆迁分房合同上是老人名字,现在老人过世办理房本的问题,涉及房产继承和产权变更的法律程序。以下是详细的解答:
1)明确法律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老人过世后,其房产需按照继承法进行处理。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继承权的确定与公证
1.继承权确定:
▷ 如有遗嘱,且遗嘱合法有效,则按照遗嘱执行,指定继承人继承房屋。
▷ 如无遗嘱,则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由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继承;无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继承公证:
▷ 所有继承人需准备身份证、户口簿、老人的死亡证明、房屋的产权证明(如拆迁分房合同、原房产证等)以及亲属关系证明。
▷ 前往具有管辖权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公证人员会审核材料并出具继承公证书,明确各继承人对房屋的继承份额。
3)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1.提交申请:
▷ 继承人携带继承公证书、身份证、房屋产权证明(如拆迁分房合同)等材料,前往当地的不动产登记中心提出房屋产权变更申请。
2.审核与登记:
▷ 不动产登记中心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变更房屋产权登记,去除老人名字,并将房屋登记到继承人名下,重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4)注意事项
1. 材料真实完整:确保所有提交的材料真实、完整,避免因材料问题导致办理延误或失败。
2. 协商一致:若存在多个继承人,应事先协商一致,共同办理产权变更手续。如有争议,可能需要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并凭法院判决书办理产权变更。
3. 专业咨询:在办理过程中,如有疑问或遇到困难,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或相关机构以获取法律帮助和指导。
拆迁分房合同上是老人名字,老人过世后办理房本需按照继承法确定继承人,并通过继承公证和房屋产权变更程序将房屋登记到继承人名下。在整个过程中,应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并尽量通过协商解决问题。
法律分析:
拆迁补偿计划是各地由各市、地、县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论。国家规定的拆迁补偿标准如下:
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王某某与宋某某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位于庄河市(房屋权证号:
20××00)草房三间,其中东边二间由原告王某某继承。
被继承人死亡后,原告去庄河市公证处做房屋继承更名手续,庄河市公证处要求寻找被告人共同协商房产更名事宜,原告多次寻找均未找到被告人,故特向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房屋所有权人王某某1,坐落于庄河市的房屋(产权证号码:
庄房权证房权证庄私字第**,积:
59.30平方米)东边二间归原告王某某继承,诉讼费1000元(其中案件受理费400元,公告费600元),由原告负担。
✎张某某与李某某1、李某某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二被告已故祖父李某某于1998年10月10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2、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将登记在被拆迁人李某某名下并坐落于南关区亚泰大街与长春大街交汇处的永长小区4栋2单元307室,价值约为人民币20万的回迁房屋变更登记在原告名下:
3、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相关诉讼费用。
现该房屋已经具备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但被告祖父李某某却因病故去,为此,原告找到被告,要求被告以案涉房屋代位继承人的身份协助原告办理房屋初始登记,遭被告以第三人不配合而拒绝。
李某某1、李某某2、长春市滨河物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协助张某某将坐落于长春市南关区亚泰大街与长春大街交界处永长小区第4栋2单元307室房屋权属登记至张某某名下,张某某与李某某于1998年10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合法有效。
✎刘某某与徐某某4等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法定继承纠纷案件,原告刘某某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分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车站前街×号以南×号楼×单元×室房屋。
2019年4月18日冯某某芳去世,冯某某芳去世前未对与原告共同于1996年所购置的位于房山区琉璃河车站前街×号以南×号楼×单元×室的房屋予以处理,冯某某芳去世后原被告对该房屋的归属产生分歧,故诉至法院。
位于房山区琉璃河车站前街×号以南×号楼×单元×号房屋归原告刘某某所有,原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分别给付被告徐某某1、徐某某2、徐某某3、徐某某4102250元,案件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3450元(已交纳),被告徐某某1、徐某某2、徐某某3、徐某某4共负担345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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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gov.cn)-房山南关拆迁最新消息,房山城关南关村规划
内容投稿:常清丽
内容审核:孙志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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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