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刘哪个地方拆迁,社区居委会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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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刘哪个地方拆迁,社区居委会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一、社区居委会可以申请宅基地吗

社区居委会不可以申请宅基地。

1.宅基地的申请主体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这表明宅基地的申请主体是农村村民,而非社区居委会。

2.宅基地的申请流程

▷ 根据《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再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这一流程也强调了申请宅基地的是农村村民个人,而非社区居委会。

3.社区居委会的角色

▷ 社区居委会在社区中主要承担管理、服务、协调等职责,它并不代表村民个人去申请宅基地。它的角色更多是协助村民了解政策、准备材料、指导申请流程等,而不是作为申请宅基地的主体。

社区居委会不具备申请宅基地的资格,宅基地的申请应由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个人提出。

二、济南历城区今年拆迁计划

法律分析:

历城公布22个征收项目,包括东风党校、宋刘片区、七里河烟草地块等多个大家比较关注的项目。历下区公布的则包括千佛山北入口、济南古城片区、东郊饭店等14个。

法律依据:

《关于历城区2020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21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三)城乡统筹建设加快推进。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推进环境整治提升。一是基础设施建设不断完善。新建续建飞跃大道、凤鸣路南延等道路59条,整治提升道路28万平方米,黄台联络线、济莱高铁、小清河复航及11条市内道路完成征迁,建设62公里“四好农村路”,硬化73个村的通户道路。加快建设董家、彩石、唐王、港沟四处水质净化厂,唐冶片区供水管网、110千伏凤鸣变电站投入使用,建设振邦大厦等8个公共停车场,新建1077个5G基站,逐渐实现重点需求区域5G网络全覆盖。二是城乡生态环境得到显著改善。土壤、河湖等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主要污染物指标均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四减四增”行动圆满收官,工作评估全市第二。积极应对重污染天气,完成5.5万户清洁能源替代,空气质量优良率达62%

完成全福河、韩仓河、巨野河等15条河道综合整治,全力推进小清河、巨野河防洪综合治理工程

开展绿地空间增补工程,全年新增绿化面积约161万平方米,实施“千园之城”建设,全年建成综合型公园、社区公园、口袋公园及小区附属游园等各类公园40处,完成绿化特色道路(街区)21条(处)、绿道建设22.1公里,新造林5650亩,城市环境水平稳步提高。大力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工作,改造农村厕所1402户,实现农村无害化厕所覆盖率达92%

完成68个村的生活污水治理,加快农村环卫设施的升级换代,生活垃圾收运率和主次道路机械化保洁率均达100%。三是城市更新力度加大。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实现全覆盖,打造垃圾分类示范片区6个、示范村和社区109个。实施67.3万平方米老旧小区改造,加装电梯31部。新建和改造提升公厕31处。拆除违建416处,共计面积47.5万平方米,新增违建“零”增长,14个街道全部达到无违建街道标准。附件:

2021年度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项目计划表

在生活里,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可能会拥有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对于夫妻来说意义重大。

当夫妻面临感情破裂等情况需要分割财产时,共同拥有的宅基地该怎么处理就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毕竟宅基地不同于一般的财产,它有着特殊的性质和规定,处理起来可不能马虎。

下面就来详细说说夫妻共同财产的宅基地处理办法。

一、明确宅基地的性质

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农村集体组织,村民只有使用权。

夫妻双方享有的也是宅基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比如小张和小李是夫妻,他们共同使用村里分配的一块宅基地建造了房屋,这块宅基地的所有权依然属于村集体,他们仅能在规定范围内使用。

所以在处理时,不能像分割一般财产那样直接划分所有权。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刘某某、刘某某等排除妨害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刘某某上诉请求:

判决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桂1322民初第1438号民事判决,并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为:

(一)判决被上诉人排除妨碍,并填埋沟渠,且恢复原状;

(二)判决被上诉人将其所建位于上诉人房屋东面的矮墙,向东方向移动,并保留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两家之间的通道距离宽为2.3米,可以通行汽车,满足日常出行需求;

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2015年刘某某在申请书上签字确认,只能认定是对部分土地使用权进行处分,但事实上刘某某的行为属于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赠与给上诉人,上诉人已于从2015年在该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并居住至今,对于上诉人拥有80平方米的事实,两被上诉人也并无任何异议,但被上诉人刘某某婷并不满足一户一宅的条件,因此被上诉人并不能获得刘某某的赠与获得该土地的使用权以及可以建造房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第五款、《物权法》第三十五条、第八十四条、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二条、《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上诉人刘某某可以从刘某某的赠与行为获得该宅基地的使用权,且对该土地上的房屋拥有所有权,俩被上诉人在建墙、挖渠,还堆放一排蓝色油桶的行为属于侵犯相邻权的行为。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刘某某负担(已交纳)。

葛某某、刘某某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葛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确认我与村委会签订的租赁协议合法有效;

2、判决刘某某停止侵权,不得再实施侵犯我宅基地使用权的行为;

3、要求刘某某赔偿因侵权造成的误工费损失1000元;

4、诉讼费用由刘某某承担。

诉讼过程中,葛某某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

判决刘某某停止侵权,不得再实施侵犯我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增加诉讼请求:

要求刘某某排除妨碍、去除16.8米南北墙及棚子一个和其他障碍物。

事实和理由:

2011年5月4日,我与大刘村委会签订商品房宅基地使用权租赁协议,租赁宅基地的四至为东至南北路、路东刘某某3、西至刘某某某、南邻大街,租赁期限为50年,租赁费用为8000元,该租赁协议由齐河刘桥法律服务所进行见证。

因租赁地方原为湾坑,租赁后我用好几年时间自费将湾坑填平,填平后的宅基地一直由我使用。

今年我要在该宅基地上建房,大刘村委会干部按照惯例给我去撂地基,但是刘某某故意阻拦,不让我建房。

刘某某的行为侵犯了我对合法租赁宅基地的使用权,导致我无法建房,给我造成误工损失。

为制止刘某某的违法行为,保护我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恳请判若所请。

诉讼过程中,葛某某变更事实与理由为:

2011年5月4日,大刘村委会与我签订的宅基地买卖协议实际为湾坑租赁协议。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葛某某负担,驳回葛某某的诉讼请求。

李某某与北京市房山区琉璃河镇二街村村民委员会等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李某某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确认我对坐落在我村一区254号宅基地有合法的宅基地征地拆迁补偿权;

2、二审诉讼费用由郑某某坡承担。

一审判决为认定村委会干部骆文启、尹某某再三忽悠误导我将房子卖给郑某某坡的行为是故意违法侵犯我家宅基地使用权和房产所有权的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70元,由李某某负担(已交纳)。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八条

农村村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建住宅的,应当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建房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审批程序办理:(一)需要使用耕地的,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选址意见书后,方可依照《土地管理法》向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二)使用原有宅基地、村内空闲地和其他土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根据村庄、集镇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批准。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应当经其所在单位或者居民委员会同意后,依照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建住宅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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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大刘村什么时候拆迁,大刘庄村介绍

内容投稿:郝语婷

内容审核:王杰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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