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先后任职于检察院侦查监督科、公司法务部门,有一定的法律行业工作经历,熟悉检察系统、公司法律风险规避等具体实务。
土地流转的种粮大户是否被视为经营者,这一问题需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答。
1)粮食经营者的定义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粮食经营者是指从事粮食收购、销售、储存、运输、加工、进出口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这一定义涵盖了粮食产业链上的各个环节,从收购到销售,再到储存和运输等。
2)土地流转与种粮大户
1. 土地流转的定义与形式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通过土地流转,种粮大户可以获得土地的使用权,进行规模化种植。
2. 种粮大户的经营者身份
种粮大户通过土地流转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若其从事粮食的收购、销售、储存、运输等经营活动,则符合《粮食流通管理条例》中粮食经营者的定义。因此,土地流转的种粮大户在从事相关粮食经营活动时,应被视为经营者。
3)种粮大户作为经营者的权利与义务
1. 权利
作为经营者,种粮大户享有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权利,可以依法从事粮食经营活动,获取合法收益。
2. 义务
种粮大户作为经营者,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保障粮食质量安全。同时,应按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或接受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种粮大户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粮食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进行单独储存。
土地流转的种粮大户在从事粮食经营活动时,应被视为经营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土地流转后征地补偿款归集体,由集体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所有成员。安置补助费归土地承包人所有,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经营种植者和附着物权利人所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法转让后,原承包人即退出承包关系,受让方与发包方形成新的承包关系,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变更,受让方成为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土地被征收后,受让方有权享有相应的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是指因国家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的补偿。土地被征收后,不仅需要对土地所有权人进行补偿,还需要对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进行补偿。土地转包或者出租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人不再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应该是接包人或者土地承租人,一般情况下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应该归实际投入人或者附着物的所有权人。具体的法律依据规定在《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不过关于青苗补偿费的归属,当事人之间在转包合同和出租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而对于地上附着物,比如房屋的补偿,如果地上附着物由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修建,在转包和出租时接包人和承租人仅依约定取得附着物使用权的,则附着物补偿费归原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所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的征收补偿)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经营权的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的定义)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执行国家粮食质量标准,按质论价,不得损害农民和其他粮食生产者的利益;应当及时向售粮者支付售粮款,不得拖欠;不得接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委托代扣、代缴任何税、费和其他款项。粮食收购者收购粮食,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质量安全检验,确保粮食质量安全。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粮食,应当作为非食用用途单独储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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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能贷款吗,土地流转可以搞养殖吗
内容投稿:时玲
内容审核:于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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