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海军,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致力于征地拆迁、土地纠纷、建筑房产法律事务研究。
社区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社区的法律地位与性质
1. 非法律实体:社区并非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而是由若干社会群体或社会组织聚集形成的生活共同体。它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2. 居民自治组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意味着社区居委会在法律上属于群众自治性组织,其职责是协助政府进行社区管理,而非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2)土地使用权的合法主体
1. 法人单位:包括企业(如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事业单位(如学校、医院、科研机构等)和社会团体(如行业协会、慈善组织等)。这些单位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前提下,可以通过出让、转让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2. 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土地使用权。例如,农村村民依法申请宅基地使用权,城镇居民通过购买商品房附带获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3. 其他特殊主体:包括农民集体(作为农村土地所有者,可通过家庭承包经营制将耕地、林地等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使用)、国家(作为土地最终所有者,通过各级自然资源部门代表国家行使土地管理职能)以及合资/合作方(境内外投资者通过设立合资企业或签订合作协议,共同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项目开发)。
3)社区居委会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主体的原因
1. 无独立法律人格:社区居委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无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因此不能作为土地使用权的主体。
2. 职责限制:社区居委会的职责是协助政府进行社区管理,提供公共服务,而非进行土地开发和利用。其活动范围主要限于社区内部事务,不涉及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
3. 法律法规限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行使需严格遵守法定条件和程序。社区居委会作为非营利性组织,不具备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法定资格和条件。
村民小组集体土地征地补偿款村民是可以分的,因为这是属于集体的共同财产。虽然这比前村委会有权讨论决定如何使用,他们可以将一部分钱用于村里的建设发展,不过国家对于这一个比例也有相关的规定,一般是10%~30%,不过剩余的钱还是应该分给村民。现在有很多农村都在进行改造,一旦征地被征用就会得到一大笔赔偿款,可是很多村民却只看到自己的村里土地被征用,但是却迟迟没有见到钱,这时候就令人不得不怀疑这笔钱的去向了。如果你们的村里也卖了土地,但是自己却一毛钱都没有分到,那么这个时候可以提出质疑,要求村委会公开这一笔钱的用途以及去向。有一些村委会直接存在贪污腐败的情况,那么这个时候自己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自己的权益受伤害。村委会截留征地补偿款怎么办?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也就是说,由我国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性质决定,国家征收农民土地的,征收补偿款并非属于使用者农民个人,而是归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由集体经济组织对征收补偿款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进行分配。村委会是可以预留部分土地补偿费用于村内的公共建设或者公益用途的,但是具体能提留的比例是多少,不是村委会随意决定的。《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的原则,制订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
在我国,土地权属单位主要可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乡级及乡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享有由国家直接授予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以及个体;
在集体土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跨区域的国有大型工程设施而言,其土地登记单位通常以实际业务管理部门为准。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以出让或者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
在依法取得的房地产开发用地上建成房屋的,应当凭土地使用权证书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核实并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公司与重庆市涪陵区江北街道北坪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北山新城公司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一审诉讼请求;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合同内容明确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是取得土地承包户授权与北山新城公司签订的合同,而不是受北坪居委会委托签订合同,故北坪居委会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1166.5元,由重庆市涪陵北山新城综合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陈某某、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古饶社区居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古饶社区在第二批次凤巢小区分配给原告一套安置住房,原告愿意缴纳8万元购房款。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淮北市烈山区宋疃镇古饶社区第三村民组居民,原告的老房屋属于煤矿塌陷区,由政府给予村民统一建设安置房屋,由古饶社区按统一标准进行统计,然后统一分配安置房。
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居民委员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对居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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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社区有土地使用权吗现在,社区有权征收国有土地吗
内容投稿:宋婷雨
内容审核:杨海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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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