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多年法律工作经验,长期任职于大中型企业,擅长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同时对企业合规管理、企业运营风险管控、民商事纠纷具有丰富工作经验。
国家土地承包经营权到期后,根据土地类型及承包人意愿,可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及相关政策。
1)自动续期原则
1. 耕地、草地、林地: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耕地承包期为三十年,届满后自动延长三十年;草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届满后相应延长;林地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经批准可延长。到期前,发包方应提前通知承包方,协商续包事宜,并重新签订承包合同,办理登记备案。
2. 自动续期流程:多数情况下,耕地承包期届满后无需特别手续,村集体按政策自动延长;草地和林地承包方需提交继续承包申请,经审核协商后重新签约并登记。
2)特殊土地类型处理
1. “四荒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承包期届满前,承包方需提出申请,发包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包,双方重新签订合同或清理交回土地。
2. 城镇国有土地:用于农业开发等承包的城镇国有土地,承包期依合同约定。届满时,土地使用者需交回土地;希望继续使用的,应提前申请续期,经批准后重新签约并支付出让金。
3)其他处理方式
1. 协商解决:承包人与发包方可就到期事宜进行协商,制定合理解决方案,如调整承包条件、给予补偿等,以维护双方关系,避免法律纠纷。
2. 法律途径:协商无果时,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包括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由司法机关裁决。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到期了,如果想要继续承包土地,可以按照规定延期。如果到期并不想继续承包,不办理延期即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到期后,由村集体重新发包,并与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重新发包时,由村集体确定分配方案,提交村民大会讨论决定。原则上,以发包时具有本集体成员资格的人员为限来平均分配。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由哪个部门管?事实上,农村土地承包发生纠纷时,应找哪个部门处理应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而定,各地管辖处理的部门或机构并不一定相同。故一般解决土地承包纠纷的措施一般如下:
首先,双方当事人可先进行协商解决,争取和平解决纠纷。能够协商解决的最好协商解决,否则走那种法定程序的都会占时间,这点对承包方和是十分不利的。其次,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找村委会进行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可以找当地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再次进行调解,争取达成一致的调解协议决绝纠纷。再次,如果调解不成,可以到当地的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通过仲裁的方式进行仲裁解决。最后,还是没能解决问题或不愿意进行仲裁的,可以直接至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解决纠纷。1、农村土地使用权,如果是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届满后,承包期限延长,例如耕地承包期限到期后,再延长30年。2、如果是农民自有的农村土地,没有使用权期限,村民可以长期使用自有土地。【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土地承包期限到期后,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即发包方通常会与承包方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继续维持承包关系。
在同等条件下,原承包方享有优先承包权。
这能保障原承包方在土地流转上的一定优势地位。
若涉及到土地用途调整、重新发包等事项,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比如要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
总之,到期后续期通常是在合法合规、尊重承包方权益及遵循集体决策程序的基础上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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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土地承包到期后会怎样
内容投稿:华彤
内容审核:赵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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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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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