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可以改性质吗,承包百姓的承包地承包者有权改变性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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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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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超过3年的征地拆迁执业经验,擅长处理国有、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征收纠纷。对于拆迁和征收性案件有全面的实操经验。

土地承包可以改性质吗,承包百姓的承包地承包者有权改变性质吗

一、承包百姓的承包地承包者有权改变性质吗

承包百姓的承包地,承包者无权擅自改变土地性质

1)法律对土地用途的严格管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十八条:承包方承担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的义务,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十六条: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法律后果

1. 行政责任

▷ 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进行非农建设,将面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限期改正、罚款等。

▷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

2.刑事责任

▷ 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情节严重,如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等严重后果的,可能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将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3)合法改变土地用途的程序

1.申请审批

▷ 若承包者确需改变承包地的用途,如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必须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的审批程序

▷ 这包括向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还需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变更承包合同

▷ 在获得相关审批后,承包者还需与发包方协商一致,变更土地承包合同的相关条款,明确新的土地用途、使用期限等内容,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二、承包方是否可以改变承包土地用途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承包方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所以,承包方不得擅自改变承包土地的用途。如果因进行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改变承包土地用途的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村委会有权变更土地性质吗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在承包农田时,须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进行操纵,严禁对村内各个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拥有的土地所有权进行擅自改变、挪移或侵犯等行为。

若想变更原有土地所有权性质,也务必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申请得到国家许可,并履行相应的合法手续后方可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鉴于我国农村居民数量众多且分布广泛,部分地区甚至出现一村庄横跨数个行政区划的现象,导致可能在一个村庄内部存在两个及以上的集体经济组织机构,如生产队或村民小组等,从而演化出同一村庄内的土地被两个以上不同的经济组织分别持有和管理的现象。

然而,根据我国宪法所颁布的土地公有制政策,土地所有权极少有机会能产生实质性的变动。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三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

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发包的,不得改变村内各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由使用该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发包。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诉泰安市某汽配有限公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

这是一起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的民事案件。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下港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村村委会)诉称:

2005年7月16日,某村村委会与泰安市某汽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汽配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约定某村村委会将本村4000余亩山林发包给某汽配公司,承包期限共70年,合同中有“其他约定1.乙方一期工程投资规模50万元,于2005年10月开工,2006年4月竣工,二期工程投资规模150万元,于2006年4月开工,2007年12月竣工;

三期工程投资规模200万元,于2008年1月开工,2012年12月竣工;

投资额的确认以评估部门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准。

2.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于2005年11月前开工建设,乙方3个月内未开工建设的,甲方向乙方征收相当于首付承包费5%的闲置费,乙方自签约之日起,满6个月不能开工建设或者满两年不能投入生产经营的,甲方有权收回合同项下荒滩、土地、山林,乙方已付的费用不予返还”等约定内容。

2006年2月17日,某汽配公司与某村村委会时任村主任张某某友恶意串通,在未经民主议定程序讨论决定的情况下,以某村村委会的名义与其签订了《补充协议书》,对《承包合同书》进行大幅更改,删除了《承包合同书》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等内容。

该《补充协议书》没有交给村委,直至2021年在另案诉讼过程中某汽配公司提供至法院,某村村委会才发现。

某村村委会认为,该《补充协议书》系某汽配公司与他人恶意串通而签订,未经民主议定程序,严重损害了村集体利益,当属无效,故起诉要求确认该《补充协议书》无效。

某汽配公司辩称:

第一,某村村委会的诉讼请求和依据的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5年7月16日,某村村委会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某汽配公司签订《承包合同书》,主要约定内容有:

“乙方所承包使用荒滩面积6亩、土地面积1亩、防火隔离带面积80亩、山林面积4000亩左右。

结合上述考虑,在距原《承包合同书》签订仅7个月、办理公证仅1个月的情况下,就该《补充协议书》的签订,行为人张某某友和某汽配公司均非善意,协议内容损害某村村集体利益,某村村委会主张确认合同无效,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予以支持,某汽配公司在订立《补充协议书》时,应当知道张某某友个人并不具有该权限,并应当审查村委会履行民主议定程序的情况,但其并未审查,难以认定为善意。

张某某与王某某1、突泉县突泉镇城关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张某某的诉讼请求。

《土地承包法》第38条第(五)项规定“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应予支持”,在这两个法律里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相对人所指就应是“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以,原审法院以土地流转期限及张某某的身份为由,认为双方签订的是转包合同是错误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一条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八条

承包方承担下列义务:(一)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未经依法批准不得用于非农建设;(二)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可以改性质吗,承包百姓的承包地承包者有权改变性质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可以改性质吗为什么,土地承包可不可以更名

内容投稿:苏悦语

内容审核:刘晓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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