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执业领域为征地拆迁案件,法学理论功底扎实,专业能力突出,参与办理北京、天津、河南、山东、重庆、江苏、浙江、湖北等地征地拆迁案件百余件。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在集体土地上建房,但需根据土地类型和规划要求来确定。具体分析如下:
1)宅基地
1. 使用权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标。村民需经村集体同意,并办理申请、审批手续后,方可在宅基地上建造自住房屋。
2. 规划要求:建房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2)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1. 用途规定:此类土地主要用于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若需用于建设租赁住房等居住类房屋,需依据相关政策规定,如国家开展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试点工作。
2. 法定程序: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代表同意,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个人使用,并签订书面合同。经依法登记后,使用者可按合同约定和规划要求进行建设。
3)农用地
1. 严格保护: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禁止擅自将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用于非农业建设。
2. 特殊情况:若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需要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建房的,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涉及占用耕地的,还需按规定开垦耕地或缴纳耕地开垦费。
4)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的情况
若集体土地被征收为国有,且个人或单位拿到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同时符合当地规划要求,则可以在该土地上建房。
1)农村居民申请建房条件
1、属于本村居民,只有一处住宅,户籍所在村是中心村,确实有建设房屋必要的农户。
2、无房居住,需建房的村民
3、因地质灾害造成房屋垮塌或存在安全隐患,需搬迁
4、多子女家庭、儿女长大结婚后,需分户居住的
5、持乡(镇)、村、社证明,申请建房户所住房屋确属危房,需改、扩建的
6、国家、省、市、县地质灾害避让搬迁和移民搬迁需使用集体土地的
7、国家公益建设需搬迁农民住房的。
以上条件满足其一即可。
2)申请建房办理的手续
农村建房也是需要办理房产证的,办理的手续按照以下顺序逐一进行:
1、由建房户提出申请,填写《农村个人建房申请、审核表》
2、所在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镇政府进行初审,并负责调地工作
(1)镇村建办意见
(2)镇土地分所意见。
4、镇政府分村定期定点张榜公布初审意见
5、报县级机关联合审批
(1)县规划局审核,确定规划选址意见,发批准文件
(2)县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发批准文件。
6、县国土资源局收取建房保证费用,核发《农村个人建房建设工程许可证》
7、建房户开工前报告镇政府,镇政府现场查验,敲桩定位,并实行建设全程管理
8、建房竣工后,建房户应向镇政府申请竣工验收
9、镇政府会同县有关部门派人现场查验,按规定核发建房竣工验收合格证,退还建房同地保证金
10、建房户凭验收合格证,向国土登记部门申请房地产权利登记。
11、建房户领取房屋产权证。
3)法条依据
第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市辖区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统一登记。
第五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登记发证办法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等有关部门制定。
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负责保护管理。
第六条
依法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土地所有权、使用权的变更,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变土地用途的,必须持批准文件,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变更登记。
上述就是集体土地使用证盖房实际上并不能理所当然获得土地使用证后盖房,必须同时满足上述如必须是本村村民且尚未在本村有住房的等一系列条件方可继续走接下来的程序之后才有可能建房。在按顺序走往程序后方可建房,在农村土地上取得属于自己的小产权房以供自身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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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可以建房吗现在,集体土地可以建房子吗
内容投稿:方依
内容审核:高志鹏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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