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纠纷,尤其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案件、企业厂房拆迁、集体土地(宅基地、耕地等)征收案件、违法建设纠纷案件。七年从事行政诉讼法领域经验,办理并参与处理因征收引发的纠纷几百起,涵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集体土地征收引发的土地、住宅、地上附属物等纠纷、企业拆迁、违法建设纠纷、集体诉讼等。
土地流转期超过第二轮土地承包期,超出部分流转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若流转合同约定的期限超出原承包期限,超出部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1)法律限制与后果
1.法律限制:流转期限受承包期剩余期限的限制,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原则,任何流转合同均不得违反。
2. 无效后果:超期部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受让方无权主张继续履行或赔偿损失。若因无效导致损失,双方需按过错分担责任。
2)实际案例与操作建议
▷ 案例:假设原承包合同剩余8年,流转合同约定15年,则后7年无效。法院可能支持受让方在前8年内享有土地经营权,但对后7年的诉求不予支持。
▷ 操作建议:
1. 核实承包期剩余时间:签订流转合同前,务必确认原承包合同的到期日。
2. 明确约定条款:在合同中注明“流转期限以原承包期剩余期限为准”,避免超期流转。
3. 续期后再流转:若希望长期流转,可协商在原承包期满后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续签合同,再行流转。
面对土地流转期超期的问题,拖延处理或自行处理可能导致受让方权益受损,如投资无法获得保护,甚至可能面临违约责任或赔偿诉讼。
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专业律师能够协助核实承包期剩余时间、梳理流转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并在必要时代表当事人进行谈判或诉讼,确保当事人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您的情况需尽早明确流转期限的合法性,回答下方问题,我们可结合情况协助对接专业人士。
法律分析: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承包土地没有到期的,对承包的土地进行征收时,征地补偿款归农村经济集体所有,而安置补偿、地上随着物及青苗补助等,归承包人所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第七百零七条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一十条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郜某某、郜某某等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郜某某、郜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一项《土地租赁合同》中张某某与郜某某的合同无效部分;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二项中张某某返还郜某某耕地部分;
依法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中郜某某返还租赁费部分;
依法判决驳回张某某对郜某某、郜某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诉讼费用由张某某负担。
《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没有明确规定流转期限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为无效,《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改后本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上诉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40年符合国家土地承包政策,有利于发展多种形式适度规模经营,认定本案土地租赁合同中2028年以后的三十年租期有效不会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利益。
对自动履行义务的,依当事人申请出具履行证明或推送纳入社会信用服务平台予以正向激励,享有权利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强制执行,并积极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魏某某与辛某某、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魏某某的上诉请求:
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解除2005年2月26日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农田承包协议》,改判被上诉人返还上诉人承包地或将本案发回重审;
2.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农田承包协议》中并没有约定明确的流转期限和起止日期,仅约定“甲方将属于自己耕种的承包地7.2亩长久由乙方耕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七条、《中华人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双方约定不明确,视为不定期租赁,上诉人作为出租人可以在合理通知承租人后随时解除租赁合同。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魏某某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土地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三)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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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流转不到期解除乍赔偿,土地流转到期后还是自己的地吗
内容投稿:姜盈
内容审核:姜卫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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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