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从事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征收补偿、强制拆除等征地拆迁方向业务。曾参与多起群体性征拆案件,熟悉房屋及土地征拆流程及相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律程序,办案能力强,具有丰富的征地拆迁从业经历。
土地确权后如果存在争议,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决。以下是具体的解决途径和法律依据:
1)协商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首先应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是解决土地争议的首选方式,通过双方或多方的直接沟通,寻求共识,达成和解。
2)政府处理
1. 如果协商不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政府作为中立的第三方,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事实情况,对争议进行裁决。
2.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这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救济权利,确保争议得到公正、合理的解决。
3)法律途径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和第四条,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这为当事人提供了多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
2.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的明确规定,旨在维护土地利用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土地确权后的争议应通过协商、政府处理或法律途径进行解决。在解决过程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争议的公正、合理解决。同时,当事人在争议解决前应保持土地利用现状的稳定,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纠纷。
法律分析:
土地确权纠纷找人民政府处理。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 》
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土地确权有争议,可按以下方式解决:
首先,当事人协商解决。双方能就争议事项达成一致,签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
若协商不成,可找政府处理。向乡级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出处理申请,政府会进行调查、调解。
对政府处理决定不服的,可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处理争议时,会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综合考量土地历史使用情况、现实使用状况等因素,依法确定土地权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土地资源合理利用。
✎栾某某某、栾某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案件,栾某某军上诉请求:
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本案土地之所以发生争议,是因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案涉土地在签署合同前,被上诉人因对上诉人已耕种八年的土地是否享有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依法应先由争议土地所在地的乡级人民政府处理。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栾某某军负担。
✎陈某某、陈某某等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恢复原状纠纷案件,陈某某新、陈某某磊上诉请求:
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裁定驳回陈庄村委会的起诉。
2.本案二审诉讼费用由陈庄村委会承担。
”本案纠纷实际为土地使用权争议,协商不成,依法应当由人民政府处理,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应当依法驳回陈庄村委会的起诉。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陈某某新、陈某某磊负担。
✎王某某1、王某某2等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王某某1上诉请求:
l、依法改判驳回王某某2的一审诉讼请求;
2、由王某某2负担二审诉讼费用。
上述明显均不是人民政府的确权决定,但是原判却据此认定:
本案中,银某某高速争议的1.62亩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系王某某2。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86元,由上诉人王某某1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三条
发生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四条
当事人和解、调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调解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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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纠纷确权不服怎么办理,土地确权有纠纷的怎样写材料
内容投稿:岑奕研
内容审核:杨国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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