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在明律师,是中国征地拆迁领域金牌法律服务团队的领军人物,其带领的律师团队,在中国征地拆迁法律服务领域,可谓是一支“劲旅”。自2012年创立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来,在征地拆迁领域,杨在明律师及其团队在全国30个省市代理案件7000余件,获得了业界的一致好评。 杨在明律师多次获中央级媒体好评,如在2011年1月被检察日报社方圆律政杂志组织的“2010精英律师”评选中,杨在明律师当选为“年度拆迁律师”;同时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审定,被《中国律师年鉴》评为2010年度优秀律师。
国家征收农村宅基地的补偿标准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具体如下:
1)补偿内容
1.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生活。计算方式通常为被征收土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一定倍数,具体倍数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在6▷10倍之间。
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标准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但每公顷最高不得超过15倍。若按此标准尚不能使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可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3. 住宅补偿:对宅基地上的房屋进行补偿,可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货币补偿根据房屋结构、面积、成新度评估确定;产权调换则提供同等面积的安置房,超出部分按市场价购买,不足部分由政府补足差价。
4.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包括水井、围墙等地上附着物和未收获的农作物,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根据实际损失合理弥补。
5. 社会保障费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
2)补偿方式
1. 货币补偿:一次性支付给村民,根据评估确定的补偿金额进行。
2. 产权调换: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与被征收房屋进行调换,并按评估价格结算差价。
3. 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为村民重新安排宅基地,并给予建房补助。
3)注意事项
补偿标准因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而异,具体以当地政府部门发布的通告为准。农民对补偿标准有异议时,可通过合法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法律分析:
宅基地补偿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按规定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补助费。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宅基地被征收赔偿分两部分。
一是宅基地补偿,归村集体所有;
二是房屋补偿,归村民所有。
补偿方式有三种。货币补偿是按评估价一次性支付;
产权置换是提供安置房;
货币与产权置换结合,部分补偿货币,部分置换房屋。
补偿标准依据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参考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度计算。
征收方会提前公告补偿方案,村民可申请听证。若对补偿不满,可通过协商、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解决。
✎郭某某、郭某某等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共有物分割纠纷案件,原告郭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郭某某华、郭某某林向原告支付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140000元。
2.判决被告郭某某华、郭某某林向原告支付地份征收补偿款50071元。
3.判决被告郭某某华、郭某某林向原告支付自留地征收补偿11000元。
将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00000元补偿款在第1项内容上扣除,按五人份额分配,被告还应向原告支付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款140000元,征地补偿款50071元,自留地征收补偿11000元。
被告郭某某华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41108.33元给第三人郭某某,被告郭某某华应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房屋征收补偿费41108.33元给第三人郭某某。
✎张某某、沈阳市皇姑区四台子街道方溪湖村民委员会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宅基地使用权纠纷案件,原告张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给付原告拆迁补偿款51355元;
2、要求被告给付拆迁补偿款51355元的利息(自2010年2月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LPR利率标准计算);
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在2009年动迁之前,原告就已将涉案土地及房屋卖给了案外人刘某某,并且刘某某已经变更了涉案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动迁时刘某某也与政府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协议,除得到房产外还获得了472710元货币补偿。
驳回原告张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张某某承担。
✎苏某某、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宅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苏某某、曹某某3、曹某某2、曹某某1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立即向四原告支付同翔高新技术产业基地(同安片区)五期用地征地补偿款每人人民币(币种、下同)40000元,合计160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然而被告在分配方案中却未考虑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另根据厦同政[2007]111号《关于印发同安区农村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件第十条征地补偿费按人口分配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享有分配资格:
第(二)点,父母双方或一方是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结婚后保留分配资格的妇女),其合法生育的子女在本村入户的。
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宅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苏某某、曹某某3、曹某某2、曹某某1土地补偿款人民币160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人民币1750元,由被告厦门市同安区大同街道东宅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负担,款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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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宅基地被征收怎么补偿的呢,宅基地被征用
内容投稿:舒轩
内容审核:杨在明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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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