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在工作中始终坚持“公平、公正”的理念。擅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大型征地等案件,为众多被征收人争取到了合理、合法的补偿,严谨的工作作风和良好的法律职业素养受到当事人的一致认可。
房产已拆迁是否还能确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情况下,由于房屋物理形态的灭失,无法进行确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拆迁利益未分配或拆迁行为被确认违法等,仍可进行确权。
1)一般情况下不能确权的原因
1.房屋物理形态灭失:
▷ 确权是对房屋所有权和相关权利的确认,其前提是房屋的客观存在。房屋拆迁后,物理形态消失,且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相关记载通常会注销,因此失去了确权的基础对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标的物灭失的,物权也随之消灭。房屋已被完全拆除且不复存在,从物理形态上看,无法再对该房屋进行确权。
2.未完成确权程序:
▷ 如果房屋在拆迁前尚未完成确权程序,即没有依法登记并领取权属证书,拆迁后就可能面临权属不清的问题,从而无法进行确权。
2)可以确权的特殊情形
尽管房屋已拆迁通常不能确权,但在以下特殊情形下,仍可进行确权:
1.房屋产权不明确:
▷ 当多人对同一套房屋主张所有权,或房屋存在继承、赠与等未明确产权的情况,且拆迁补偿尚未分配时,可通过确权来明确真正的产权人。
2.拆迁补偿权益争议:
▷ 如果公房承租人和共同居住人之间对拆迁补偿款分配有异议,或农村集体土地拆迁中村民对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权益存在分歧,同样可通过确权来确定各方权益。
3.拆迁行为违法:
▷ 若拆迁方未与被拆迁人就补偿安置达成一致即实施拆除,或拆迁行为本身被确认为违法,被拆迁人有权通过法律途径申请确权,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申请确权的方式
在拆迁纠纷中,若需要申请确权,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协商解决:
▷ 当事人可自行协商,明确各方权利和义务,达成一致协议,确认相关权益归属。此方式成本低、效率高,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关系。
2.行政途径:
▷ 对拆迁过程中行政机关的确权决定不服,可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解决。
3.诉讼途径:
▷ 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确权。法院会根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房屋产权或拆迁补偿权益的归属作出判决。提起确权之诉前,建议收集好所有能证明自己对房屋或土地拥有合法权益的证据。
房产已拆迁后是否能确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在一般情况下由于房屋物理形态灭失无法确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拆迁利益未分配或拆迁行为违法等仍可进行确权。
法律分析:
房屋确权可能会拆迁。房屋确权只是暂时的,若是后期城市有了新规划,对该地有新政策的话,依旧是会进行拆迁的。不过,房屋在确权后,要进行拆迁的,拆迁方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补偿。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被拆迁房屋已经被拆迁,房屋不复存在的,不可以再进行确认产权。
确认之诉通常是请求法院确认某种法律关系或权利的存在。法院对房屋确权之诉作出判决,确认某个民事主体享有房屋所有权,这种权利应是一种现实存在的权利,也即权利主体可对房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如果原先存在的权利在判决时已不复存在,那么,权利主体原来对房屋享有权利,从法律角度而言只是一个事实而已。法院就确权之诉判决确定的,应是权利而不是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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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拆迁协议签了还能确权吗怎么办,拆迁协议签字后
内容投稿:舒桐宇
内容审核:李娅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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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大伟教授对此提出完善意见。他认为,这三项标准仍属不确定法律概念——即保护规范理论虽提供技术化判断,却也可能限缩承租人等人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他建议将“具有一定合法基础”反向表述为“排除非法情形”,以避免因“合法基础”这一前置条件严格而影响当事人诉权的实现。
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8月9日下午,“第十五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理解与实践展望”专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成员确认的监督和救济措施(可诉性问题)” “妇女权益保护问题与解决” 和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地位、职能以及实践难题” 三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2022年10月28日下午,会议于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大会议室召开。在明律所邀请众多法学专家学者、资深行政法律师共同献言献策,以更好的维护农民利益为宗旨,切实解决被拆迁人法律问题为目标,力争为更加公平公正的法律环境贡献力量。
2021年9月30日下午,由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北京大道行政法援助与研究中心共同举办的第十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招商引资背景下的行政允诺判定及相对人信赖利益保护”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隆重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