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能调整吗,农村土地调整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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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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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能调整吗,农村土地调整政策

一、农村土地调整政策

农村土地调整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调整条件与程序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但在特殊情况下,如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这种调整必须经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需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批准。

2. 调整土地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在调整前,应优先考虑使用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来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

2)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这保护了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

2. 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可以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流转土地经营权。

3)土地利用与管理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并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等。同时,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

2.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对于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或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

总的来说,农村土地调整政策旨在保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确保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管理,同时允许在特殊情况下对个别农户的承包地进行适当调整。这些政策有助于维护农村稳定和促进农业发展。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需要经过村委会同意吗

法律分析: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用征得村委会的同意,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获取,需与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一、土地承包期内可以调整土地吗

在农业承包经营期间,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对土地进行调整的,但是为了最大化地维护和保障承包户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并且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承包期限内,若出现诸如自然灾害导致承包地严重受损、农户家庭人口减少等特殊情况时,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是可以进行适度调整的。

然而,除了上述特殊情况外,如果在承包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禁止调整承包地的条款,那么就必须严格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更改。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赵某某、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村民委员会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在土地承包期内对原告土地进行调整的行为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土地9.6亩(包括杨家洼土地1.8亩、张庄科土地6亩、承包地1.8亩);

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自2007年至实际返还原告土地止期间的经济损失(暂定5万元);

4、判令被告与追加被告赵某某之间所签订的赵某某耕种的张庄科的2.4亩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并判令被告赵某某返还原告土地2.4亩;

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系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民,1999年3月31日以家庭联产承包的形式取得韩集镇纸坊村的承包地共9.6亩,承包期限30年,政府部门给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合同证书。

被告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在预留的机动地内给原告赵某某调整承包地9.6亩,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盐山县韩集镇纸坊村村民委员会负担10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425元。

周某某、肖某某与湖南省隆回县周某某镇周某某居委会12组、周某某、周某某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周某某、肖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依法判决被告隆回县周某某镇居委会12组(发包方)组长周某某暗中收回原告夫妇承包的责任田0.89亩,调整给被告周某某0.34亩,调整给被告周某某0.55亩,返还给原告夫妇一户承包经营;

2、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赔偿对原告夫妇12年造成的损失费7344元;

3、依法判决被告周某某赔偿对原告夫妇12年造成的损失费11880元;

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据上,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户,原告夫妇一户三口承包责任田实际面积2.04亩,2009年县政府颁证,承包人口少了1人,承包经营面积1.1亩,比原发包实际面积少0.89亩(痉伤田0.4亩,实际0.45亩)是被告发包方组长周某某暗中收回原告夫妇一户三口承包田0.89亩,调整给被告周某某0.34亩承包经营,并上报颁证。

驳回原告周某某、肖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周某某、肖某某承担。

王某某、南皮县南皮镇大赵庄村村民委员会、王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其他其他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按照南公(城)调字【2014】第0051号调解协议书在本村其他地方让原告承包土地2.4亩或返还原告大棚地2.4亩;

2.被告赔偿原告种地损失费用8000元。

事实和理由:

原告有大棚地2.4亩,按规定缴纳承包费、农业税、各种摊派,2004年税费改革纳入农业税范畴,后来国家实行种地补贴,取消农业税,这2.4亩大棚地和已分4亩口粮田共同纳入补贴范围,即原告共有承包地6.4亩。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驳回原告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和草原等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

下列土地应当用于调整承包土地或者承包给新增人口:(一)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的机动地;(二)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三)发包方依法收回和承包方依法、自愿交回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引导因地制宜轮作休耕,改良土壤,提高地力,维护排灌工程设施,防止土地荒漠化、盐渍化、水土流失和土壤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闲置土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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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农村土地承包能调整吗现在,农村村民土地承包权可以调换吗

内容投稿:祁雅然

内容审核:赵昀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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