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可以辨认吗,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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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可以辨认吗,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吗

一、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吗

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

1. 土地使用权的性质

▷ 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在我国,土地属国家所有,不得非法买卖。日常经济生活中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没有实物形态但可辨认的非货币性资产,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

2. 无形资产的定义与分类

▷ 根据会计学的定义,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这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土地使用权作为其中的一种,因其没有物质实体,而是表现为某种法定权利,所以被归类为无形资产。

3. 土地使用权的会计处理

▷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这表明,在会计实践中,土地使用权是被明确作为无形资产来处理的。

▷ 当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项目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会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再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但在这一过程中,土地使用权在建造前和建造中的会计处理仍然遵循无形资产的规则。

4. 法律依据

▷ 虽然直接关于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的法律依据在提供的法条中未直接体现,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提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这间接说明了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财产权利,具有可转让和可评估的价值,符合无形资产的特征。

▷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也规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这进一步证明了土地使用权的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从而支持了其作为无形资产的分类。

无偿划拨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作为一种没有实物形态但具有经济价值和可交易性的财产权利,符合无形资产的定义和特征,因此可以作为无形资产。

二、土地使用权属于无形资产吗

法律分析:

是。土地使用权是属于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自用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无形资产的概念想必大多数人应该能够理解得了吧,一般就是指不能通过实物的形态去辨认的一种非货币性的资产。

现在市场资本扩张的过程当中产生了很多的无形资产的,包括我们所熟悉的版权,商标权等都是属于无形资产的典型代表。

而接下来小编要给大家介绍的一个常识就是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不是无形资产?

三、在我国土地使用权是不是无形资产?

土地属于无形资产。

在日常经济生活中,通常所说的土地,实际上指的是土地使用权,而非土地所有权,并且,土地的使用权一般是有时间限制的。

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照规定期限分期摊销,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商品房时,应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开发成本;

企业因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待工程完工后,一并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

因此,一般而言,土地使用权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前,记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并按期摊销;

在建造房屋及建筑物时,将“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的帐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

在房屋及建筑物完工后,土地使用权成本随房屋及建筑物工程成本,一同转入“固定资产——房屋及建筑物”,不单独作为“固定资产——土地”、或者无形资产核算。

另外,在原来有过国有企业根据有关规定将土地确认为“固定资产——土地”的情况,但这种做法早已经被废止了。

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当按照取得时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确认为无形资产。

土地使用权用于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不与地上建筑物合并计算其成本,而仍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刘某某与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刘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吉建建筑公司将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土地使用权证为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888641号,不动产单元号:

220103014002GB00149WO0000000,宗地代码:

220103014002GB00149,地类用途:

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终止日期:

2057年11月27日,使用权面积:

265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归刘某某使用,并协助刘某某办理不动产权证过户变更手续;

2.由吉建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21年3月12日,刘某某、吉建建筑公司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书》,《协议书》中约定:

吉建建筑公司将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土地使用权证为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888641号,不动产单元号:

220103014002GB00149WO0000000,宗地代码:

220103014002GB00149,地类用途:

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终止日期:

2057年11月27日,使用权面积:

2655平方米的工业用地使用权自愿转让给刘某某,转让总价款为610650元,并配合刘某某办理转让手续,现吉建建筑公司至今未配合刘某某办理不动产过户变更手续,故刘某某诉至法院。

被告长春吉建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刘某某将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不动产权证为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888641号,不动产单元号:

220103014002GB00149WO0000000,宗地代码:

220103014002GB00149,地类用途:

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终止日期:

2057年11月27日,使用权面积:

2655平方米(以权属登记机关测绘登记面积为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更名过户至原告刘某某名下,坐落于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小城子村,不动产权证为吉(2019)长春市不动产权第0888641号,不动产单元号:

220103014002GB00149WO0000000,宗地代码:

220103014002GB00149,地类用途:

工业用地,使用权类型:

出让,终止日期:

2057年11月27日,使用权面积:

2655平方米(以权属登记机关测绘登记面积为准)的国有建设用地归刘某某使用。

雷某某、刘某某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合同纠纷案件,雷某某上诉请求:

依法改判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21)豫1525民初7044号民事判决。

一审引用《土地管理法》第63条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的规定来处理经县级人民政府划拨的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纠纷,明显是适用法律错误。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雷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三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八条

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价入股,合资、合作开发经营房地产。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使用权可以辨认吗,无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使用权可以辨认吗,土地使用权权能

内容投稿:安钰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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