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确权必须先复议吗,最高院关于土地确权决定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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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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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耕于行政诉讼领域,擅长处理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疑难维权案件。

土地确权必须先复议吗,最高院关于土地确权决定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批复

一、最高院关于土地确权决定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批复

最高院关于土地确权决定一般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但存在特定例外。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确权决定与复议前置的一般关系

1. 复议前置的定义:复议前置是指行政相对人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定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在寻求法律救济途径时,应当先选择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 土地确权决定的一般性质:土地确权决定是行政机关对土地权属的确认行为,一般情况下,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若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权益,可以选择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时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特定情况下的复议前置例外

1. 例外情形:当涉及到根据国务院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征收土地的决定,且这些决定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土地权属为最终裁决时,这种情况下的土地权属纠纷就属于复议前置且复议终局。

2.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关于土地、矿藏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属于最终裁决,行政相对人必须先申请行政复议,且复议决定作出后将不能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3)土地确权决定复议前置的实践应用

1. 判断标准:判断土地确权决定是否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需根据具体案件的性质、作出行政行为的主体以及相关法律依据等因素综合判断。

2. 实践建议:在面临土地确权纠纷时,建议当事人首先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纠纷的性质和救济途径。若涉及省级人民政府的最终裁决,则需按照复议前置的程序进行救济。

二、土地确权行政复议前置 -土地所有权

法律分析:

土地征收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前,应该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时,才能提起行政诉讼。所以行政复议是土地征收纠纷解决的前置程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三、民法典土地所有权确权争议能否复议

土地所有权确权争议能复议。

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政府予以裁决或者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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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确权需要复议前置吗,土地确权之后产生争议如何处理?

内容投稿:韩安

内容审核:黄钰峨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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