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权属于财产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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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权属于财产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这一问题涉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及其在法律上的可分割性。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分析: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性质

1. 用益物权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表明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具有财产属性,因此,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分割。

2. 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双层经营体制。这意味着土地承包经营权通常是以家庭为单位取得的,是家庭共同财产的一部分,离婚时可以进行分割。

2)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法律依据

1. 离婚财产分割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在离婚时应当予以分割。

2. 具体分割方式:在离婚案件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方式可以包括折价补偿、轮流耕种或重新分配等,具体方式由夫妻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决。

3)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的司法实践

在司法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通常涉及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割问题。法院会根据夫妻双方的实际情况、土地的生产能力和利用价值以及照顾女方和子女权益的原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分割方式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法进行判决,确保各方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属于法院受案范围。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协商或诉讼的方式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分割,以确保各自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二、农村个人土地承包是指什么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又称农业承包合同,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就集体经济组织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土地、山岭、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签订的承包经营合同。

法律依据:

《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是财产吗

土地承包经营权不算财产,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承包人承包土地后,对承包土地经营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

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李某某与于某某2等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分家析产纠纷案件,李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对李某某与于某某1、薛某某、于某某2、于某某3共同承包的8.4亩土地经营权依法进行分割;

2、案件受理费由于某某1、薛某某、于某某2、于某某3共同承担。

诉讼中,李某某明确将第一项诉讼请求为:

请求法院对李某某与于某某1、薛某某、于某某2、于某某3共同承包的8.4亩土地经营权及土地依法进行分割,将李某某个人部分1.4亩地的土地经营权划归到李某某名下。

事实和理由:

李某某与于某某1原系夫妻,于2004年家庭共同承包土地8.4亩,因感情不和,李某某与于某某1于2017年12月27日诉讼离婚,2015年于某某1父亲于某某某因病去世,但所承包土地未进行分割。

以于某某1名义承包的位于北京市大兴区安定镇东白塔村“陈家坟”地块中0.5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原告李某某享有,案件受理费50元,由于某某1、薛某某、于某某2、于某某3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纳)。

郑某某、李某某等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判决将(2017)第048700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属于原告的部分划分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

事实和理由:

在原、被告此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提出要求分割(2017)第048700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的土地使用权。

原告郑某某对(2017)第048700号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编号XXXXXXXXXXXXXXXXXXJ)范围内的土地享有1/3的份额的土地使用权,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被告李某某、李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权属于财产吗,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是否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权属于财产吗为什么,土地承包权属于什么权

内容投稿:湛雪汐

内容审核:冯振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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