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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后,农村土地的处理需根据土地类型、承包方式及个人意愿来决定,具体如下:
1.宅基地处理:
▷地上有房屋:根据“地随房走”原则,转为城市户口后,仍对宅基地上合法建造的房屋拥有所有权,可继续使用并维修加固,但不能大规模翻建。房屋自然存续期间,宅基地使用权不被收回;继承人无论户籍类型,均可继承房屋并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 地上无房屋:若宅基地上房屋已倒塌或拆除,且无其他建筑物,村集体有权收回该宅基地使用权。
2. 承包地处理:
▷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和草地:
▷承包期内: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保留土地承包经营权或允许流转。全家迁入设区的市并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交回承包地;不交回的,发包方可收回。
▷ 承包期满后:转为城市户口的原农户,一般不再享受新一轮土地发包。
▷ 以其他方式承包的“四荒地”等土地:承包期内,转为城市户口的承包人按承包合同约定处理土地承包经营权,只要履行合同义务,在承包期内继续享有权利。合同到期后,是否继续承包需重新按相关程序确定。
3. 实际操作建议:
▷ 保留土地承包权:可选择保留土地承包权,并委托他人代为耕种或管理,通过出租、转包等方式获取收益。
▷ 进行土地流转:可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其他农户或农业经营主体,签订明确合法的土地流转合同。
▷ 自愿退出土地承包:可向发包方提出退出申请,协商处理好土地补偿、地上附着物处理等事宜。
法律分析:
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也就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共同所有,既然迁移到了城市后,就不再属于本经济组织的成员,理论上都要收回到村上或村民小组。
农村户口在农村的土地,实际上分为三大部分:
1.承包经营土地:
使用权是30年,剩余的期限可以继续使用。当然,在地多人少的地方,到期也没人管的情况时常有。2.宅基地:
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个人财产,自迁出之日后,可以继续使用,直到该房屋自然垮塌。3.自留地(菜地等):
按政策也不能在使用,如果在当地的人缘关系不错,没人反对,当然可以继续使用。
转为非农业户口后,无权使用,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应退还承包商重新发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别人经营。
第十条 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一般情况下,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
不过存在特殊情形:
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
另外,如果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
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所以,承包期内发包人原则上不能收回承包地,但在符合法定情形时可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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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进城土地承包地怎么处理的,进城农民的土地承承包经营权
内容投稿:郝婷
内容审核:刘晓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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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资格是征收补偿争议进入司法审查的第一道门槛。其不仅直接决定被征收人能否获得救济机会,也影响实体权利最终能否实现。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土地使用权人、实际使用人、土地权利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等概念相互交叉,认定标准模糊,成为征收争议的高频焦点。
司法鉴定是镶嵌在司法程序中的科学之眼,其结论深刻影响着诉讼结果的公正性与公信力,尤其在行政诉讼中,鉴定意见往往成为定纷止争、寻求救济的技术基石,但“以鉴代审”“权利悬置”等一系列挑战也接踵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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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8日,第十四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新《行政复议法》施行后的实践难题研讨会在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在明律所”)新办公区成功举办。本次会议围绕“行政复议‘变更决定’的法律缺陷与完善”“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之间关系模式”“公民对于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之救济困境”和“行政赔偿案件是否需要复议前置”四个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2023年7月18日,第十三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暨“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理论与实践问题”研讨会在中国政法大学学院路校区成功举办。本次研讨会由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学院和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共同举办。行政法界知名专家学者与专业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执业律师齐聚一堂,就行政纠纷治理现代化的基层模式、PPP协议纠纷的仲裁救济、村民自治决议的司法救济、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的模式及其应用等多个问题展开了深入交流。
2023年4月9日,“第十二届在鸣行政法治论坛”在北京举办,行政赔偿司法领域的专家教授们针对“中国行政赔偿司法现状以及完善行政赔偿制度的立法建议”问题,充分展开了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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