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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转让时,土地出让金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进行抵扣,但主要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时。以下是对此问题的详细解答:
1)土地出让金在增值税中的抵扣
1. 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时,可以抵扣土地出让金。
2. 抵扣条件:企业需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制的财政票据,如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作为合法有效的扣除凭证。
3. 计算方法:销售额 =(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 + 适用税率)。其中,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 =(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 ÷ 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 支付的土地价款。
2)土地出让金在土地增值税中的处理
1. 扣除范围: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及相关费用,包括土地出让金,均可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
2. 加计扣除:对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之和,加计20%扣除,以鼓励房地产开发。
3)非房地产企业或个人的情况
对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偶尔出售不动产的个人,土地出让金不能直接抵扣增值税或土地增值税。这些企业或个人在转让土地时,需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和其他相关税费,但无法享受土地出让金的抵扣优惠。
法律分析:
土地有偿使用和土地出让金不是一回事。一、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和土地出让的金概念:
1、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以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向国家缴纳的土地资源性收益。2、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的地租之总和。土地出让金只是取得有偿使用方式中的一种出让方式而需要支付的一种价款,而土地有偿使用费则不仅仅包括出让方式,而且还包括其他更多的方式。
2)本身属性:
1、土地出让金是土地本身使用价值的价格表现,他体现和反映的是土地使用价值,随市场的变化而变化。2、土地使用费则是因为所有权与使用权发生分离后,所有权人向使用权人收取的费用,他随不同的土地权利流转,不同的政府行业政策,不同的土地利用状况下,其具体标准和收取金额有所不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土地转让的进项税额能否进行抵扣?
在涉及到土地的使用权流转的过程中,各企事业单位有机会使用抵扣制度来拉动土地购入成本的进项税额的抵消。
这个变革也预示着,基于土地的交易是被允许在增值税上进行抵扣的,这种政策对房地产行业的发展无疑具有极大的推动作用。
然而值得我们关注和严谨对待的是,对于土地交易中所产生的土地出让金,其会计处理方面应该被记录在开发成本子项目--土地成本之中,其中还应包含土地使用权的获取费用以及土地开发过程中的各项开支。
同时,土地使用权绝对不能作为无形资产被随意地摊派至管理费用里,这样会使企业在税务处理上陷入困境。
因此,各个企业务必高度重视土地成本的合理分配并准确记录至相应的会计科目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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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转让金是什么税,土地转让金由谁来付
内容投稿:孙乐凝
内容审核:卢恩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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