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经营犯法吗,村书记承包本村集体土地赚钱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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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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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晓峰,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专业拆迁律师。在数年的职业过程中,共代理各类案件上百宗,专业领域主要涉及房地产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事仲裁、劳动仲裁、拆迁纠纷及重大刑事案件。

土地承包经营犯法吗,村书记承包本村集体土地赚钱违法吗

一、村书记承包本村集体土地赚钱违法吗

村书记承包本村集体土地赚钱是否违法,全面法律解析

结论前置:村书记承包本村集体土地赚钱,并不必然违法,但其合法性取决于是否遵循了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程序。若未经法定程序和村民同意,私自承包土地谋取私利,则属于违法行为。

1)合法承包的情形

1.遵循法定程序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因此,村书记若欲承包本村集体土地,必须首先确保该承包行为已经通过了村民会议的合法表决,并获得了多数村民的同意。

2.符合土地利用规划

▷ 承包的土地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若土地规划为农业用地,则承包后必须用于农业生产,不得转为非农用途。

3. 公平、公开、公正

▷ 承包过程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确保所有村民都有平等的机会参与竞标或协商,避免暗箱操作和权力寻租。

2)违法承包的情形

1.未经村民会议同意

▷ 若村书记未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的同意,私自决定承包本村集体土地,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属于违法行为。

2.改变土地用途

▷ 承包后若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如将农业用地转为工业或商业用地,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关于土地用途管制的规定,同样属于违法行为。

3.谋取私利

▷ 若村书记利用职权之便,通过承包土地谋取个人私利,如将承包费用据为己有或低价承包后高价转租等,则可能构成贪污罪或挪用公款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3)法律后果与建议

1.法律后果

▷ 违法承包土地的行为一旦查实,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轻者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如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重者可能构成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

2.建议

▷ 村书记在承包本村集体土地前,应确保已经履行了所有法定程序和村民自治程序,确保承包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 村民应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确保村干部在行使职权时遵守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章程,维护村民的集体利益。

▷ 若发现村干部存在违法承包土地的行为,应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和投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秩序。

村书记承包本村集体土地赚钱并不必然违法,但前提是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村民自治程序。任何违反法律和程序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什么罪

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罪。

侵害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是属于侵权的行为,侵权人要依据侵权情形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等的民事责任。

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1)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罪如何处罚?

非法侵犯他人财产罪处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侵犯罪的量刑标准?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一、村集体土地损失多少亩村长就可以犯法

倘若非法侵占并损毁耕地的总量介于五亩及以上,或是非法侵占并损毁其他林地的总量介于十亩及以上者,均需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

若违反土地管理相关规定,擅自将耕地更改为其他用途且情节严重,致使大量耕地遭受恶劣损坏的,则应受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惩罚并面临罚金的处罚。

这已经构成了非法占用耕地罪的行为规范。

其中,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标准特指违法侵占基本农田在五亩及其以上的情形或违法侵占非基本农田在十亩及其以上的情况;

另一方面,“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则指向违法人员通过开凿窑洞、修建墓地、建房、挖掘沙土、采伐岩石采矿、取土、倾倒固废物体等方式非法占用耕地,从而导致基本农田面积达五亩及以上或非基本农田面积达十亩及以上的农田种植条件被严重破坏或污染。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整治和资源环境保护的要求、土地供给能力以及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六条下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依据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的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超过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上一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控制指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

与本文相关的参考案例(内容来源于网络收集)

大安市太山镇跃进村民委员会与张国生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大安市太山镇跃进村民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大安市太山镇跃进村民委员会与张某某2005年1月20日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2.判令张某某立即返还承包的3垧7亩土地;

3.张某某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1月20日张某某在只有原村书记和村长知道,而村民及村民代表都不知情的情况下,私自承包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在原承包案涉的土地未到期就又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书,张某某承包古河道大泡底上沿南侧团结坝西侧废弃地(事实上不是废弃地)3垧7亩土地,大安市太山镇跃进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意见,要回非法发包的土地,大安市太山镇跃进村民委员会认为该土地承包合同没有经过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第二十四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项规定应当确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另外,案涉土地在2003年3月26日已经承包给陈某某,承包期限至2014年止,大安市太山镇跃进村民委员会将所有发包出去的土地到期后都已经收回后对外公开发包,但是张某某为了能够承包案涉的土地,在2005年1月20日与村委会私自签订了合同,损害了村民利益,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也应当确定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大安市太山镇跃进村民委员会负担,驳回大安市太山镇跃进村民委员会的诉讼请求。

罗某某、徐某某与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下园村民小组、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丰一村民小组、蕉岭县文福镇长隆村丰二村民小组等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原告罗某某、徐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罗某某支付集体石场发包收益的分红款差额人民币28000元,向原告徐某某支付集体石场发包收益的分红款,人民币40000元,合计68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但,《和平经济社和平石场采区承包款分红方案(表决案)》第二十二条相关条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三十二条“妇女在农村土地承包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及《广东省实施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的妇女,结婚后户口仍在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或者离婚、丧偶后户口仍在男方家所在地,并履行集体经济组织章程义务的,在土地承包经营、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股权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补偿费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之规定,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法律对讨论决定集体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被告蕉岭县******丰一村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蕉岭县******上园村民小组、蕉岭县******下园村民小组、蕉岭县******荷树村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蕉岭县******岌山村民小组、蕉岭县*********民小组应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罗某某支付2019年集体石场发包收益的分红款差额部分28000元,向原告徐某某支付2019年集体石场发包收益的分红款差额部分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张某某、呼图壁县二十里店镇宁州户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本案为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张某某上诉请求:

1.确认上诉人因新增人口分得35亩土地与第一次人均等份承包地具有平等、无偿承包30年的同等效力;

2.确认村集体剩余1500亩机动地已超出法定占比的事实;

3.确认村两委2018年作出村委会之前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一律作废的《通知》无效,未经法律授权收回新增人口承包地的决定无效;

4.责令被上诉人提交其依法持有的村集体2010年、2020年收取全部承包费的登记帐册,以及2019年村集体二十亩地派水的记录账目;

5.确认村集体2019年6月胁迫上诉人交纳承包费侵犯上诉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用水权的侵权损害事实。

6.侵权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责令被上诉人对其侵犯上诉人2019年甜菜地用水权且造成的40亩甜菜减产损失承担无过错举证责任。

7.被上诉人需返回恶意侵占上诉人贷款24,200元以及造成的货款利息损失共计6224元。

8.被上诉人应赔偿侵犯上诉人用水权造成的40亩甜菜严重受旱而产生的减产损失16,600元。

9.被上诉人应赔偿上诉人维权支出的各项费用2050元。

被上诉人在2018年作出的收回新增人口承包地的决定仅口头告知,未向上诉人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故村委会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

驳回上诉人张某某一审诉讼请求中除“确认原告新增家庭成员依法分了人均等份承包地共35亩的事实以及村集体还剩余1500余亩机动地的事实”“确认原告新增人口依法取得的人均等份承包地与第二某某第一次人均等份承包地具有同等性质的合同效力以及因此产生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42.34元,减判收取471.17元,由上诉人张某某负担。

与本文相关的法律法规引用(来源政府网[flk.npc.gov.cn])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一)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二)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三)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四)土地承包经营方案;(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六)宅基地的使用方案;(七)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八)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九)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村民会议可以授权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前款规定的事项。法律对讨论决定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和成员权益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土地承包经营犯法吗,村书记承包本村集体土地赚钱违法吗”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吗,土地承包经营相关法律

内容投稿:穆亮佳

内容审核:宋晓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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