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防范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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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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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维松律师,毕业于吉林大学法学院获法律硕士学位,现为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曾办理湖南、河南、江西、山东、新疆、贵州、江苏、陕西、四川、重庆、广西、河北等地的大量行政征收类案件,亦擅长处理民商事纠纷,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本人将以“专业、勤勉、高效、负责”的态度,致力于为客户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

如何防范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

一、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

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

在土地使用权转让过程中,为确保交易的合法、安全与顺利进行,必须全面识别和有效防控各类潜在风险。以下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防控的详细分析:

1)转让方主体资格与产权风险防控

1. 严格审查转让方资格:确认转让方为合法的土地使用权人,核查土地使用权证书、土地出让合同等文件,并与登记机关档案资料比对。同时,审查企业营业执照、公司章程或自然人身份证件,确认其处分土地的权限。

2. 产权明晰调查:委托专业测绘机构实地测量土地,明确四至范围,避免边界纠纷。若存在共有权人,需取得所有共有权人的书面同意转让声明。

2)土地性质与用途风险防控

1. 准确确认土地性质:区分出让土地与划拨土地,确保划拨土地已完成审批并补缴出让金。同时,明确土地性质(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确保符合规划用途要求。

2. 核实土地用途变更情况:了解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确认土地用途变更的可能性及程序条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土地用途变更的责任归属及违约责任。

3)合同风险防控

1. 完善合同条款:明确转让价格、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责任。约定土地交付时间、交付条件及违约赔偿责任。确定产权变更登记责任、期限及赔偿条款。

2. 合同审查与风险评估:聘请专业律师审查合同条款,确保合法性、合理性及双方权利义务平衡。预测合同履行风险,如政策变化、不可抗力等,并设定应对措施。

4)价款支付风险防控

1. 选择安全的付款方式:采用银行资金监管方式,确保资金安全。分阶段支付转让价款,与合同履行进度相匹配。

2. 设定担保措施:要求转让方提供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等,增强债权保障。

5)后续开发建设风险防控

1. 了解规划与建设许可情况:详细查询土地规划条件,包括容积率、建筑密度等指标。确认已取得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的有效性。

2. 关注政策变化风险:密切关注相关政策动态,提前制定应对方案,以减轻政策变化对项目实施的影响。

二、发包方是否有权更改承包地的使用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的条件:

调整仅限个别农户,不普遍调整

特殊情形下,先利用预留或增加的土地解决无地农民问题

林地不允许调整,保护生态环境

调整需经法定程序,承包合同约定不得调整的不得变更。

法律分析

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的,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调整指的是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小范围适当调整,调整只限于个别农户,不能对所有农户进行普遍调整。第二,在承包人发生了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调整土地时,并不是必然发生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调整,如果集体经济组织依法预留了机动地,或者有通过依法开垦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有承包人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应当先用这些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只有在没有上述土地的情况下,才可以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进行适当调整。第三,允许进行小调整的土地仅限于耕地和草地,对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因为林地的承包经营与耕地、草地的承包经营相比有其特殊性。林业生产经营周期长,收益慢,风险大,承包期也较长。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调动承包人植树造林的积极性,鼓励对林地的长期投入,防止乱砍滥伐,保护生态环境。因此,对林地承包经营权不适用耕地和草地有关调整的规定,应当确保林地承包经营权的长期稳定。否则会导致林权不稳,出现林地纠纷,引发乱砍滥伐,破坏森林资源。因此,林地不能调整。第四,调整还应当经过法定程序,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进行调整。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程序是:

“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这样规定是为了体现多数农民的意愿,防止随意调整承包地。因特殊情形需要对个别农户之间的承包地进行调整,而承包合同中又约定不得调整的怎么办对此,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即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也不得调整。这样规定既符合承包人的意愿,也有利于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当然,如果发包人和承包人尤其是承包人自愿协商变更的,可以按照变更后的承包合同办理。

结语

在承包期内,发包人调整承包地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调整仅限于个别农户之间的小范围适当调整,不能普遍调整所有农户。二是在特殊情形下,如自然灾害导致严重毁损承包地,应优先利用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地、依法开垦的土地或承包人自愿交回的土地解决无地农民的承包地问题。三是对于林地,即使在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许调整,以保护生态环境和稳定林地承包经营权。四是调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并且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约定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自愿协商变更承包合同。这样的规定既尊重农民意愿,也维护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承包期内,承包农户进城落户的,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以上就是在明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如何防范土地使用权纠纷,土地使用权转让风险如何防控”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我们的在线律师。

文章来源参考:政府头条-如何防范土地使用权纠纷的发生,如何解决土地纠纷问题

内容投稿:卫丽

内容审核:孔维松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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